❶ 信托是有分私募和公募的吗还是说信托就是属
信托跟公募和私募是不同的产品类型。
信托。即受人之托,代人管理财物。是指委托人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其它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处分的行为。
公募。又称公开发行,是指发行人通过中介机构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广泛地发售证券,通过公开营销等方式向没有特定限制的对象募集资金的业务模式。为适应更广大投资者的需求,公募没有合同份数和起点金额的限制。因为涉及众多中小投资人的利益,监管当局对公募资金的使用方向、信息披露内容、风险防范要求都非常高。而私募是面向少量的、特定的投资者募集资金的方式。参加人一般应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风险识别和风险承担能力。
私募。亦称直募指的是私下或直接向特定群体募集资金的方式。与之相对应的是公募。 他们的共同点都是金融融资手段。公募和私募是证券发行的两种形式。证券说通俗点就是股票。基金在上面就解释得还能清楚了。信托的话,信托基金也可涵盖在基金里。其实信托讲通俗一点就是,企业在银行贷不出款,只有找信托公司贷款,贷款利息比银行高。信托公司的资金就是很多人的资金放在信托公司里,等到信托公司有收益时,进行分红。 也可以是某人生前和信托公司签订协议,帮助其分配他的个人财产。假设A有1000万遗产。他觉得自己的儿子不会理财,担心如果一次性留给儿子1000万,很快就会花光,那他就可以跟信托公司签订协议,让A的儿子他以后每年可支取10万作为日常开销。
❷ 信托是有分私募和公募的吗还是说信托就是属于私募
如果你问题中的“信托”是泛指目前国内市场上常见的“信托产品”的话,那它就只能“私募”。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07年第3号令)颁布的《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款明文规定:信托公司推介信托计划时,不得进行公开营销宣传;因此只能是私募的。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
第八条 信托公司推介信托计划时,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以任何方式承诺信托资金不受损失,或者以任何方式承诺信托资金的最低收益;
(二)进行公开营销宣传;
(三)委托非金融机构进行推介;
(四)推介材料含有与信托文件不符的内容,或者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情况;
(五)对公司过去的经营业绩作夸大介绍,或者恶意贬低同行;
(六)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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❸ 再谈信托到底是公募还是私募
有时有业内朋友问到“信托是公募还是私募?”。
而更多的时候是有人坚信“信托是公募!”,他们给出的一个理由是许多信托的股东是国有企业,信托公司可以做广告,可以与银行合作。
但我长期来坚持认为:虽然信托产品有一些公募的特性,但其是私募产品“,我也同意公募产品必须要满足以下三个条件:能够做广告,能够像股票一样在二级市场流通,而面对的则是小额的投资人。很明显信托是私募产品。
事实上,我一直认为“广义来看,信托是私募的一个组成部分或一份子“。
与此同时,许多人包括专业人士对募募和公众企业及相关概念非常模糊;譬如他们认为“公募的就是国有的,私募的就是私有的”;这是一个非常大的误解,我这里归纳总结几点:
1.公募的,不一定是国有的;反而很多是私人的;譬如上市公司股票大部分应该是在私人拥有。
2.私募的,不一定是私人的;反而很多是国有的;譬如我国的许多创业投资基金的投资者是政府出资或国有企业投资。
如果理解了以上2点,那对下面2点也应该理解了。
3.国有的,不一定是公众的;
4.民营的,不一定是私募的;张健:资深房地产投融资和战略专家,华房基金创始合伙人,北大纵横合伙人,清华房地产总裁商会特聘专家。毕业于同济大学和澳大利亚西悉尼大学。在房地产市场、投资、金融和战略方面有20多年经验。为世茂集团、万科集团、中华企业、中房集团、香港建设、麦格里银行、北京大学、清华大学、浙江大学和上海交通大学等提供房地产投融资和战略咨询服务、企业培训和授课。出版专著〈房地产投资〉、〈房地产企业融资〉和〈房地产投资基金实务〉等六部房地产专著。
❹ 信托是有分私募和公募的吗还是说信托就是属于私募
信托就是属于私募
很多人对信托是私募还是公募有误解,认为信托也可以是公募,而理由就是许多型腿股东是国有企业,信托可以做广告可以与银行合作,所以就认为是公募。
虽然信托产品有公募的一些特性,但其还是属于私募产品,因为信托面对的是小额的投资人,所以很显然信托是私募产品。
❺ 信托是有分私募和公募的还是说信托就是属于私募
信托就是属于私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第六条
设立信托,必须有合法的信托目的。
第七条
设立信托,必须有确定的信托财产,并且该信托财产必须是委托人合法所有的财产。
本法所称财产包括合法的财产权利。
第八条
设立信托,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书面形式包括信托合同、遗嘱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书面文件等。
采取信托合同形式设立信托的,信托合同签订时,信托成立。采取其他书面形式设立信托的,受托人承诺信托时,信托成立。
第九条
设立信托,其书面文件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信托目的;
(二)委托人、受托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三)受益人或者受益人范围;
(四)信托财产的范围、种类及状况;
(五)受益人取得信托利益的形式、方法。
除前款所列事项外,可以载明信托期限、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受托人的报酬、新受托人的选任方式、信托终止事由等事项。
第十条
设立信托,对于信托财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登记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信托登记。
未依照前款规定办理信托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手续;不补办的,该信托不产生效力。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托无效:
(一)信托目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二)信托财产不能确定;
(三)委托人以非法财产或者本法规定不得设立信托的财产设立信托;
(四)专以诉讼或者讨债为目的设立信托;
(五)受益人或者受益人范围不能确定;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委托人设立信托损害其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信托。
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撤销信托的,不影响善意受益人已经取得的信托利益。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申请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的,归于消灭。
第十三条
设立遗嘱信托,应当遵守继承法关于遗嘱的规定。
遗嘱指定的人拒绝或者无能力担任受托人的,由受益人另行选任受托人;受益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依法由其监护人代行选任。遗嘱对选任受托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信托有公募和私募扩展阅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第五十条
委托人是唯一受益人的,委托人或者其继承人可以解除信托。信托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一条
设立信托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人可以变更受益人或者处分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
(一)受益人对委托人有重大侵权行为;
(二)受益人对其他共同受益人有重大侵权行为;
(三)经受益人同意;
(四)信托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所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人可以解除信托。
第五十二条
信托不因委托人或者受托人的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而终止,也不因受托人的辞任而终止。但本法或者信托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托终止:
(一)信托文件规定的终止事由发生;
(二)信托的存续违反信托目的;
(三)信托目的已经实现或者不能实现;
(四)信托当事人协商同意;
(五)信托被撤销;
(六)信托被解除。
第五十四条
信托终止的,信托财产归属于信托文件规定的人;信托文件未规定的,按下列顺序确定归属:
(一)受益人或者其继承人;
(二)委托人或者其继承人。
第五十五条 依照前条规定,信托财产的归属确定后,在该信托财产转移给权利归属人的过程中,信托视为存续,权利归属人视为受益人。
第五十六条
信托终止后,人民法院依据本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对原信托财产进行强制执行的,以权利归属人为被执行人。
第五十七条
信托终止后,受托人依照本法规定行使请求给付报酬、从信托财产中获得补偿的权利时,可以留置信托财产或者对信托财产的权利归属人提出请求。
第五十八条
信托终止的,受托人应当作出处理信托事务的清算报告。受益人或者信托财产的权利归属人对清算报告无异议的,受托人就清算报告所列事项解除责任。但受托人有不正当行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