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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投资经济学 2021-06-17 16:24:20

毒品进入交易所既遂

发布时间: 2021-06-12 19:26:48

Ⅰ 请问贩卖毒品交易成功2次,一次可属于未遂也可属于即遂,请问有什么办法在量刑方面判轻点吗

贩卖毒品不以交易成功为既遂的认定,只要你从事了贩卖行为,你手中持有的毒品即使在送货途中被抓,都认定是贩卖毒品的数额。
除外就是通过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你是非法持有毒品犯罪还是贩卖毒品犯罪,非法持有毒品犯罪的比贩卖的轻

Ⅱ 贩卖毒品案件中与侦查人员交易,是既遂还是未遂

贩卖毒品罪的既遂认定:司法实践中,贩卖毒品的既遂认定主张“进入交易说”,即以毒品是否进入交易环节为准,至于是否实际成交、是否获利,不影响既遂的成立。贩卖毒品罪的既遂、未遂标准一般如下界定:一,以贩卖毒品为目的,实施了购买毒品

Ⅲ 如何界定贩卖毒品犯罪的既遂与未遂

通常情况下贩卖毒品的既遂与否,应以毒品是否进入交易环节为准。

以贩卖为目的实施了购买毒品的行为,或者有证据证明以贩卖目的而持有毒品,或者有证据证明以贩卖为目的购进或持有毒品的行为人与购毒者已达成毒品交易意见并正在交易而尚未转移毒品,或者已经转移了毒品的,都应该认定为贩卖毒品罪既遂。

(3)毒品进入交易所既遂扩展阅读:

贩毒罪的构成要件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

根据本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贩卖毒品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对于被利用、教唆、胁迫参加贩卖毒品犯罪活动的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一般可以不追究其刑事责任。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且是直接故意,即明知是毒品而贩卖,过失不构成本罪。如果行为人主观上不明知是毒品,而是被人利用而实施了贩卖行为,就不构成犯罪。一般是以营利为目的,但也不能排除其他目的,法律没有要求构成本罪必须以营利为目的。

客观要件

贩卖毒品是指有偿转让毒品或者以贩卖为目的而非法收购毒品。有偿转让毒品,即行为人将毒品交付给对方,并从对方获取物质利益。

贩卖方式既可以是公开的,也要能是秘密的;既可以是行为人请求对方购买,也可能是对方请求行为人转让;既可能是直接交付给对方,也可能是间接交付给对方。

在间接交付的场合,如果中间人认识到是毒品而帮助转交给买方的,则该中间人的行为也是贩卖毒品;如果中间人没有认识到是毒品,则不构成贩卖毒品罪。

贩卖是有偿转让,但行为人交付毒品既可能是获取金钱,也可能是获取其他物质利益;既可能在交付毒品的同时获取物质利益,也可能先交付毒品后获取利益或先获取物质利益而后交付毒品。如果是无偿转让毒品,如赠与等,则不属于贩卖毒品。

毒品的来源既可能是自己制造的毒品,也可能是自己购买的毒品,还可能是通过其他方法取得的毒品。贩卖的对方没有限制,即不问对方是否达到法定年龄、是否具有辨认控制能力、是否与贩卖人具有某种关系。出于贩卖目的而非法收买毒品的,也应认定为贩卖毒品。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和人民的生命健康。由于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等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既有医用价值,又能使人形成瘾癖,使人体产生依赖性。因而,犯罪分子利用来牟取非法利润。

近几年来,国际上制毒、贩毒、走私毒品活动不断向我国渗透或假道我国向第三国运输。国内一些不法分子了大肆进行制造毒品、贩卖毒品的犯罪活动,使大量毒品流入社会,严重地损害了他人的身体健康。

为此国家陆续颁布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严格控制麻醉药品、精神药物的进出口等活动,严禁非法走私毒品活动。

Ⅳ 如何认定贩卖毒品罪既遂与未遂

贩卖毒品罪既遂认定:司实践贩卖毒品既遂认定主张进入交易说即毒品否进入交易环节准至于否实际交、否获利影响既遂立贩卖毒品罪既遂、未遂标准般界定:贩卖毒品目实施购买毒品

Ⅳ 如何认定贩卖毒品罪的既遂

贩卖毒品罪的既遂认定:

司法实践中,贩卖毒品的既遂认定主张“进入交易说”,即以毒品是否进入交易环节为准,至于是否实际成交、是否获利,不影响既遂的成立。

贩卖毒品罪的既遂、未遂标准一般如下界定:

一,以贩卖毒品为目的,实施了购买毒品行为,如果正在进行毒品交易人赃并获或已经买进了毒品,均应认定为贩卖毒品既遂;

二,对于非以购买方式获得的毒品予以贩卖的,如祖传、他人赠与的毒品,只要将毒品带到买方约定的地点开始交易的,即应以贩卖毒品罪既遂论处;

三,对于因贩卖毒品被抓获后在其住所查获的毒品,应将所查获的毒品数量认定为贩卖毒品的既遂数量;

四,误把假毒品当做真毒品予以贩卖的,人赃并获或已将假毒品交易完毕后被抓获的,应以贩卖毒品罪未遂论处,如果明知是假毒品而当作真毒品予以贩卖的,应以诈骗罪论处。

Ⅵ 如何认定贩卖毒品罪既遂行为

贩卖、运输毒品罪是故意犯罪。其客观方面通常表现为购买、出售毒品的行为和将毒品从甲地运往乙地的行为。如果行为人将上述行为实施完毕的,其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的既遂

Ⅶ 怎样认定贩卖毒品罪既遂与未遂

贩卖、运输毒品罪是故意犯罪。其客观方面通常表现为购买、出售毒品的行为和将毒品从甲地运往乙地的行为。如果行为人将上述行为实施完毕的,其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的既遂自无异议。但是,当行为人只实施了一个购买行为或并未完成出售行为,或者尚未将毒品运达目的地时就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被迫停止犯罪的,是以犯罪既遂抑或未遂论处,这一问题在刑法理论与实务界均存在较大的分歧。主要有三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贩卖应以毒品实际上被转移给买方为既遂。在毒品被转移之前,即使买卖双方已达成转移协议或者卖方已先行获取了经济利益的,都不能够认为是贩卖既遂;对于运输毒品者来说,其开始运输毒品之时是犯罪的着手,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没有到达目的地的,是犯罪未遂,毒品被运抵目的地的,是犯罪既遂。第二种观点认为,贩卖毒品罪的既遂与否,应以毒品是否进入交易环节为准。至于行为人是否已将毒品出售获利,或是否已实际成交,不影响本罪既遂;若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毒品未能进入交易环节的,则构成本罪未遂;运输毒品罪的既遂与否,应以毒品是否起运为准。毒品一经进入运输途中,就构成本罪既遂。第三种观点认为,只要行为人实施了购买、出售、运输毒品行为之一的,无论其是否卖出以及是否运达目的地,均应定为贩卖、运输毒品罪的既遂。
不难看出,上述三种观点有一个共同点,即一致认为贩卖、运输毒品罪是行为犯,而不是结果犯。其不同之处在于,他们分别将两罪归入了行为犯的不同种类,从刑法理论上讲,行为犯有过程行为犯(又称过程犯)和即成行为犯(又称举止犯)之分。其种类不同,认定既未遂形态的标准也有区别。过程行为犯要求行为人实施并完成了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构成要件的全部行为的为犯罪既遂,如果因为意志以外的原因没有将全部行为实施完毕的,为犯罪未遂。即成行为犯不要求行为人将构成要件的客观行为实施完毕,只要行为人着手实施了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构成要件的客观行为的,即成立犯罪既遂。除了对象不能犯的场合外,其不存在犯罪的未遂形态。很显见,上述第一种观点把贩卖、运输毒品罪均视为过程行为犯;而第二、三两种观点则将其视为即成行为犯。但在具体标准的掌握上,两者又有细微差别。笔者原则上赞同第二种观点,主要理由阐述如下:
首先,从立法本意看,一种行为之所以被界定为行为犯而非结果犯,或者被界定为即成行为犯而非过程行为犯,主要是由该一行为的自身特点及其严重社会危害性所决定的。纵观我国刑法所规定的行为犯,尤其是比较典型的即成行为犯,其中一个鲜明特点就是,这些犯罪在实行之初甚至是实施预备行为之时,就已显露了相当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若其进一步实施下去,则必将给国家、社会和人民利益造成更加严重的危害。如背叛祖国罪就是适例,其客观方面表现为勾结外国、与境外机构、组织或个人相勾结。这些法定的构成要件的行为对于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来讲,本来属于犯罪的预备性行为,但因其性质十分严重,危害极大,所以刑法直接将这些预备性行为规定为犯罪的实行行为,并以着手实行该种行为为犯罪的既遂形态。从本质上看,这种立法例实际上是立法者将此类危害严重的犯罪的既遂时间有意识地提前了,把尚未实际完成的犯罪规定成了犯罪的完整形态,其目的就是为了及时、有效地扼制该种犯罪的萌芽,保护社会免受其害。根据即成行为犯的上述特点及立法本意来分析,贩卖、运输毒品罪能否被界定为即成行为犯,其中至为重要的一点就在于构成贩运毒品过程的购买、出售行为以及着手运输的行为是否具有独立的、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如果有之,就应界定为即成行为犯;反之,则以界定为过程行为犯为宜。笔者认为,贩卖毒品行为通常始于购买,单就购买毒品行为而论,其已具有双面的严重社会危害性。一方面,因买卖是一种对行双务行为,购买毒品行为本身就必然意味着与之对应的出售毒品行为业已得逞,其助长了贩毒行为是不言而喻的事实,另一方面,购买大宗毒品往往是实施新的售毒行为的起点或必要前提,因而购毒行为又同时蕴含着进一步危害社会的现实危险性。接踵而至的出售毒品行为,是把购毒产生的对社会的现实危险性转化成了对社会的实际危害性。由此可见,贩毒过程中的这两个关联行为均不乏独立的、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只要实施了其中一个行为的,就具有以犯罪既遂论处的必要性。易言之,贩卖毒品行为的既遂不以行为人的犯罪目的实现与否为转移,亦不以贩毒行为过程中的全部行为实施完毕为必要。与此同理,运输毒品行为也毋须以把毒品运达目的地为既遂的标志。从法条所体现的立法精神来分析,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明确规定:贩卖、运输毒品的,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基于此,司法实践中将贩卖零点几克海洛因予以治罪的案例也并不鲜见。这些情况表明,将贩卖、运输毒品罪的既遂形态界定为即成行为犯,与从严惩治毒品犯罪的立法本意是一脉相承的。

Ⅷ 贩卖毒品罪既遂如何判断,贩卖毒品罪如何处罚

一、贩卖毒品罪既遂。
贩卖毒品的既遂与否,应以毒品是否进入交易环节为准。以贩卖为目的实施了购买毒品的行为,或者有证据证明以贩卖目的而持有毒品,或者有证据证明以贩卖为目的购进或持有毒品的行为人与购毒者已达成毒品交易意见并正在交易而尚未转移毒品,或者已经转移了毒品的,都应该认定为贩卖毒品罪既遂。
二、贩卖毒品罪处罚。
《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走私 、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 片一千克以上、海 洛 因或者甲 基 苯 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2、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3、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4、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5、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贩卖鸦 片 二百克以上不满 一千克、海 洛 因或者甲基 苯 丙 胺 十克以上不满 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贩卖鸦 片不满二百克、海 洛 因或者甲 基 苯 丙 胺不满 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Ⅸ 毒品交易过程中抓获是未遂吗

这个问题司法实践中有几种不同观点。一般认为,毒品交易,只有完成交易行为才是既遂,如果已经着手事实毒品交易,但由于被抓获,因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因素未能完成交易行为,可以认定为毒品交易(贩卖毒品)的未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