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求经济法第二版刘泽海刘诚主编习题答案
重点概念: 重点概念: 1、经济管理主体: (P101)主要是指依据宪法和行政法设立的国家机关,也包括根据经济 法成立或经济法授权承担一定管理职能的特殊企业或公司等组织, 如中国长江三峡工程开发 总公司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等。 2、经济活动主体: (P101)主要指依民法、经济法、行政法设立,直接从事生产、流通、 服务和经济协作等活动的组织和个人。经济活动主体主要为各类企业、个体经营者、承包或 租赁企业的个人等。 3、合作社(P118) :合作社的经营部以营利为首要宗旨,它是以成员的互助合作为要旨,决 议事项时贯彻“一人一票”的平等和民主原则,限制资金分红,实行按劳动或按贡献分配的 集体所有制性质的组织。 4、国有企业(P118) :是指企业的资本全部或部分属于国家所有,并为国家直接或间接地控 制的企业。企业国有,一方面说明它与国家之间存在着资本联系;另一方面也表明企业要受 国家的控制和监督。 5、特殊企业(P143) :是相对于普通企业形态或形式而言的,是指依据特别法、专门法规 或行政命令设立和运作的企业。 他们依法从事政策性经验或承担着一定的管理职能, 或者从 事军工、航天等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活动。 6、限购排挤行为(P211) :是指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为了排挤其 他经营者儿限定他们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的行为。 7、商业贿赂行为(P211) :是指经营者采用财力物力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 商品的行为。 (非明折明扣) 8、虚假广告行为(P211) :是指经营者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 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为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行为。 9、商业秘密(P211) :是指不为公众所悉知的,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 经权利人采取保护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10、产品(P257)《产品质量法》中的产品,是指商品经济社会中用作商品交换关系客体 : 的,并且由有关国家法律予以明确界定的产品,实即商品。 我国《产品质量法》所确定的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动产,不包括不动产。 11、产品质量(P257) :是指产品符合人们需要的内在素质与外观形态的各种特性的综合状 态。 “产品质量法”中的“产品质量” ,指由国家的法律、法规、质量标准等所确定的或由当 事人的合同所约定的有关产品使用、安全、外观等诸种特性的综合。 12、缺陷(P266) :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 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 13、市场调节价(P275) :是指由经营者自主制定,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的价格。 14、政府指导价(P275) :是指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 围规定其准价及其浮动幅度,指导经营者制定的价格。 15、政府定价(P275) :是指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制 定的价格。 16、金融(P428) :金融作为货币资金的融通,是指以银行等金融机构为中心的各种形式信 用活动以及在信用基础上组织起来的货币流通。 17、人们币发行(P432) :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向流通领域投入人民币现金的行为。 18、商业银行(P433) :是指依照《商业银行法》和《中国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吸收 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 重要问题: 重要问题: 1、 经济法的特征 1 (1)经济性或专业性 经济法的对象发生在直接物质再生产领域,并且具有经济目的性。经 济性的重要表现是经济法往往把经济制度、 经济活动的内容和要求直接规定为法律, 直接赋 予经济规则的法律效力。也意味着经济法具有专业性 (2) 政策性 经济法根源于国家对经济的自觉调控和参与, 它的重要意义在于及时应对万变 之经济生活, 以求兴利避害。 促使经济尽速、 平稳发展, 并提高国家及其经济的国际竞争力, 它的任务是实现一定经济体制和经济政策的要求,首先,经济的法律调整往往以政策先行, 并赋予政策以法律的效力;再次,政策因经济形势,需要而经常发生变化,经济法也受其影 响;最后,经济法的执法或司法力度受经济政策的影响很大 (3)政府主导性 经济法是国家干预、从事经济活动、参与经济关系的产物,调整的是直接 体现国家意志或公共、集体利益的经济关系,从而与政府的管理和参与有着密切关系 (4)综合性 经济法是基于公私法兼顾融合在许多方面的具有综合性的特点,首先,综合 性是指公法因素和私法因素的综合, 其次, 综合性又指经济法调整是将各种法律调整手段有 机结合的综合调整。最后,经济法是在其调整中处处体现着统分结合,指导和规制相结合的 现代市场经济的精神。 2 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的种类 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大致分为经济管理主体和经济活动主体 经济管理主体, 主要是依据宪法和行政法设立的国家机关, 包括根据经济法成立的或经依法 授权的承担的一定的管理职能的特殊企业或者公司等组织, 如中国常见三峡工程开发公司中 华全国供销合作店等 经济活动的主体主要是指依据民法, 经济法, 行政法设立的直接从事生产流通服务和经济协 作等活动的组织和个人。经济活动的主体主要是各类企业,个体经营者,承包或租赁的个人 等 国家机关和国家作为整体在一定的条件下也是经济活动的主体。 特殊企业的存在领域大体可概括为以下 5 个方面。 法定或由政府授权的一定的政策性职能或 管理职能则是各个领域特殊企业的一种共性。 1、 政策性经营或在经营领域里承担一定的政府或公共管理职能的领域, 如我国的三大政策 性银行,各级政府设立的国有投资公司或控股公司。 2、 非竞争性的合法垄断领域。具有自然垄断性质的是有开采和管线运输,铁路等;非自然 垄断的法定垄断领域,如航天、军工、邮政、造币、黄金和烟草等的经营。 3、 竞争领域和公共事业的特许经营。 为了公共利益而实行的控制竞争, 政府对经营企业的 经营方式或经营价格等直接规制,如中国邮政,中国移动,中国电信,各城市地铁。 4、 国有农场、林场、建设兵团等具有社区性、地域性、政权组织性的某些经营领域。 5、 为完成特殊任务而设立的特殊企业或法人,如中国长江三峡工程总公司。 四、不正当竞争的概念及其构成要件 依照我国《不正当竞争法》 中的定义, 不正当竞争是指竞争者违反《不正当竞争法》 的规定, 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其构成要件: 1、 实施不正当竞争的主体是经营者,即《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所指的从事商品经营或者盈 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2、 不正当竞争行为所就、 侵害的客体是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 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 所损害和扰乱的市场竞争秩序和社会关系 3、 不正当竞争者在客观上,必须有实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客观事 实。 4、 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人主观上有不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不遵守公 2 认的商业道德的过错。 5.经营者的价格权利<P275> 政策性: (1) 自主定价权。 自主制度市场调节价格; 在政府指导价格规定的幅度内制定价格, 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产品范围内的新产品的诚销价格,特定产品除外。 (2)建议权;主要是对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的建议权。 (3)检举控告权:检举控告侵犯其依法自主定价权利的行为。 6 经营者的价格义务:<P275> (1)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 紧急措施。 (2)应当按照政府指导价主管部门明码标价的要求,注册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 计价单位,价格或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 (3)经营者不的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 7.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范围<439> 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 城市信用合作社, 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的存款的金融 机构和政策性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经国 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 8.税收的概念和含义 税收是以实现国家职能为目的, 基于政治权力和法律规定, 由政府专门机构向居民和非居民 就其财产和特定行为所实施的强制, 非罚与不直接偿还的国家征收行为, 是国家财政收入的 主要形式。 含义:(1)税收的目的:实现国家的各项职能 (2)税收的政治前提和法律依据:国家征收凭借的是政治权力和宪法,法律,行 政法规。 (3)税收主体:税收主体包括征税主体和纳税主体。实施征税的主体是国家机关,一般为 国家税收机关,财政机关和海关。纳税主体可以分为居民和非居民。非居民作为有限纳税义 务人,反对其来源于该国所得征税; (4)税收的形式特征:具有强制,无偿和固定“三属性” 。 (5)税收不具有惩罚性。 第一、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 第二章经济法的概念、本质和基本原则 一、经济法产生的一般基础和条件 1.市场经济发展到社会化大生产阶段,国家被动或自觉地承担起对经济的组织协调职能 2..社会经济及国家对经济的调整建立在法治的基础上,并形成了相应的经济法学说 二、经济法形成的一般原因与规律 1、社会化大生产与生产关系的矛盾 2.、社会化导致现代国家对经济生活的广泛而深入的介入 3、无形之手和有形之手的协同并用 4、经济集中与经济民主的对立统一 5、法和法学自身发展的逻辑 6、一定的经济法学说之形成 三、经济法的调整范围 1、经济管理关系。是指公共经济管理关系,主要表现为以国家为管理主体的经济管理关系 2、维护公平竞争关系 3、组织管理性的流转与协作关系。主要有两种表现形式:国家通过政府机构或设立企业, 委托代理人直接参与经济活动或经济关系; 平等的国家机关或财政主体之间的经济协作关系 3 四、经济法的本质属性 1. 经济法是平衡协调法 2. 经济法是社会本位法 3. 经济法是系统、综合调整法 4. 经济法是经济集中与经济民主对立统一的法 5. 经济法是“以公为主、公私兼顾”的法 五、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1. 平衡协调原则 2. 维护公平竞争原则,对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进行控制、避免过度竞争 3. 责权利效相统一原则,这是作为经济法灵魂的根本性原则 第三章 经济法的地位和体系 一、经济法的地位---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一个“独立”的部门 二、经济法与相关法律的联系与区别(p77~80) 1.经济法与民商法的联系: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民商法的根本作用是保证各合法主体能按 照自己真实、 自主的意愿参与经济关系及与从事其他活动, 保证其合法意愿能够正常地实现, 经济法的根本作用,是为了保证社会有一个正常、自主的竞争环境。民商法和经济法在经济 关系中试相辅相成的。详见(P79 第二段) 2.经济法与行政法之间的关系:行政法不关注行政行为之具体社会经济内容,经济法部门 的形式与行政法之间并无内在逻辑关系。经济法的内容和范围不限于经济行政。 三、经济发的体系 主要是一体两翼。一体——经济法主体;两翼——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 按照经济关系及经济法调整的内在逻辑,可分为: 1 经济组织法。主要是指企业法 2 经济管理法。综合职能管理制度:计划和产业政策、财税和预算内投资、会计等。 行业管理制度:工业、农业、商业、运输业等特定产业管理制度。 3 经济活动法。经济合同法和竞争法、消费者保护法等。 第五章 经济法主体的一般原理 第六章 经济管理主体 一、经济法主体的两个基本含义(P100) 一是指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即有经济法部门所规定和保障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参与者。 二是指根据经济法的主体制度成立的主体。 二、经济管理主体的类别和地位(P108) 1 政府及其管理部门。国务院及中央政府,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2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的国家权力机关。 3 特殊企业。包括政策性经营的企业和专事国有资产投资后控股管理的企业。 前者承担执行国家政策及相关的管理职能,如政策性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 银行及中国进出口银行)和政府银行。后者不经营具体业务(如投资公司、国家开发投资银 行) 。 4 经授权的其他组织。如证监会等监管机构。 第七章 企业概述 一:企业的概念和分类(p114—p119) 企业是经营行的从事生产、流通或服务的某种市场,同时也可以作为交易的客体。 分类:1)传统的典型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公司企业。 2)传统的非典型企业:合作社和国有企业。 3)我国的企业类型: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和私营企业。 4 二:企业法的体系和立法模式(p120—p122) 1) 特殊企业法, “一法一企” 2) 普通企业法,各类企业的核心法规和相关及配套法规的模式。 三:现代企业制度的含义构成要件(p123~p124) 现代企业制度: “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 要件:1)所有者支配,2)企业及资本经营的市场化、契约化 对私有制及其主导的企业来说, 满足以上两个要素即可, 而对于国有企业或由共有主体主导 的企业来说,还需要第三个要素——国家需要一套高效廉洁的文官制度 第十一章 市场竞争法 一:市场竞争法的含义及特点(p207) 市场竞争一般指商品生产经营者在市场经营活动中, 为了取得有利的产销条件而进行的相互 争胜活动 特点:1)竞争是独立的商品生产经营者之间的个体竞争;2)竞争是由双方经济力量的相互 抗衡而引起的 3)处于劣势地位的竞争者总是企图摆脱自己的不利地位。4)是通过竞争者 个体的排他性的生产经营活动实现的 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类型(p210~p212) 1:假冒行为:1)假冒他人注册商标;2)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 者使用与知名品牌相近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知名品牌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 该知名商品;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起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4)在商品 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 表示。 2、限购排挤行为 3、商业贿赂行为 4、虚假广告行为 5、侵犯商业秘密行为:①、以盗窃、 利诱胁迫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②、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手 段获取的商业秘密;③、违反约定或权利人保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掌 握的商业秘密;④、明知违法,而获取、使用、披露商业秘密。6、降价排挤行为。 为排挤竞争对手而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除外:①、销售鲜活商品②、处理有效期限 将至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商品③、季节性降价④、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7、搭售行为 8、不正当奖售行为(欺诈式的奖售、不当推销的奖售和高额抽奖式的奖售)9、 诋毁伤愈行为 10、通谋投标行为 11、行政垄断行为和地方封锁行为 三、对不正当经侦行为的监督检查机关及其职权。 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P213)职权:询问权、查询复制权、检查权、 处罚权 四:不正当经侦行为引起的法律责任(P213) 民事责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若被侵害的经营者损失难以计算,则侵权人应支付的赔偿额 应等于其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此外,还应承担调查的合理费用。 其他法律责任:责令停止、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五、垄断是指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通过合谋性协议安排或协同行动,或者通过盗用经 济优势地位, 排斥或控制其他正当的经济活动, 在一定的生产领域或流通领域内实质上限制 竞争的行为。 六、我国《反垄断法》禁止的四种垄断行为(P216) 1、经营者的垄断协议 2、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3、经营者集中 4、滥用行政权力排除、 限制竞争 七、垄断协议——也就是指卡特尔,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 垄断协议分为两类:横向限制竞争行为和纵向限制竞争行为。 5 垄断协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经营者之间存在相互约束的共同行为或协调行动不允许擅自行动 2、经营者之间存在共谋 3、经营者的行为又须在客观上限制或妨碍竞争的效果 市场支配地位的决定标准 1、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 1/2, 2、两个经营者合作市场份额达到 2/3 3、三个经营者的合作份额达到 3/4 其中 2 3 项的份额不足 1/10 不具备支配地位 经营者集中是指经营者合并, 经营者通过取得其他经营者的股份, 资产及通过合同等方式取 得对其他经营者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的影响的情况。 经营者集中的法律控制 1、经营者集中的申报,在集中之前,由于经营者此昂相关机构提供必要的文件和资料, 2、经营者集中的审查 a 初步审查——30 日内 收到文件 B 进一步审查——90 日 使用除外制度——又称例外制度 豁免制度 是指国家为了保护整个国家国民经济的健康发 展, 在反垄断法等相关法规中规定的对某些行业或者企业垄断行为不适用垄断禁止的政策的 法律制度。 我国《发垄断法》规定的适用除外范围: A 对某些特定行业的国有经济的保护 B 对一些垄断协议的适用除外 C 对合理使用知识产权行为的保护 D 经营者集中的控制的豁免原则 第十二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 消费者的概念:消费者是为了满足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商品性服务的, 由国家的专门法律确认其主体地位和保护其消费权益的个体社会成员。 消法的调整范围: 1、主体、消费者,包括个人和购买生活消费品满足本单位个人成员消费需要的组织 2、客体 生活消费资料 包括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 3、关系 消费这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商品性服务的过程中所发生的关系。 三,消费者的权利《p243-p245》 1 保障安全权(人身和财产安全) 2 知悉真情权 3 自在选择权 4 公平交易权 5 获得赔 偿权 6 依法结社权 7 知识获取权 8 维护尊严权 9 监督批评权 四,经营者的义务 1, 以法定或以约定履行义务 2 听取意见和接受监督的义务 3 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义务 4,不做虚假宣传的义务 5 标明经营者真实名称和标记的义务 6,出具凭据和单据的义务 7 提供符合要求的商品和服务的义务 8 承担“三包”和其它责任的义务 9,不得从事不 公平不合理交易的义务 10,不得侵犯消费者人身权的义务 五,争议的解决途径 1 与经营者和解 2 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3 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述 4 仲裁 5 向人名法院 提起诉讼 六,赔偿责任主体和责任归属 1,消费者可以向任何一方提出赔偿请求的 ① 因商品缺陷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生产者的其中一方要求赔偿 6 ② 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的违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可以向经 营者或营业执照持有人要求赔偿 2,消费者必须先向特定一方提出赔偿请求的 ① 因为商品本身质量/数量问题,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只能向销售者要求赔偿 ② 原企业分立、合并的,可以向变更后承担其权利义务的企业要求赔偿 ③ 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可以向销售者或服务者要求赔偿, 展销会结束后或柜台租赁期到期之后,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出租者要求赔偿 ④ 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提供商品或服务,其合法权益受损害的,可向经营者要求 赔偿。A:因虚假广告受到损害的消费者,可以要求经营者赔偿,同时,也可以请求行 政主管部门惩处经营者;B:广告经营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承担 赔偿责任。 七、民事责任(可以提出什么样的赔偿请求?P252-P253) 1、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主要以修理、重作、更换和赔偿等方式承担责任。 2、致人伤害。对于一般伤害,经营者应承担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 的收入等费用。致残的,除上述费用外,还应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 偿金以及由其抚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 3、致人死亡。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抚养人所必需的生活费。 4、侵犯其他人身权。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5、造成财产损坏。应当按消费者的要求,予以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 退换货款和服务费用、赔偿损失等。 6、违反“三包”约定。三包期内,如两次维修后不能满足要求,消费者有权要求换货。 7、欺诈行为。经营者的商品/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 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的费用的 1 倍。 第十三章 产品质量法律制度 一、产品质量法的适用范围。 (P259) 客体:即前述产品范围,即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除外情况有: ① 建设工程 ② 军工产品 ③ 初级产品 二、因产品瑕疵而发生的合同责任。 (P264) 销售者销售的产品,质量不符合法律要求和自己的承诺时而应对购买者承担的民事责 任。 责任形式:修理、更换、退货,若有损害,赔偿损失 三、产品质量民事责任(P266-P267) 1、生产者的产品责任。 条件:① 产品有缺陷 ② 造成了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损 害 ③ 因果关系 免责情况: 未将产品投入流通领域的;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的损害尚不存在的;将产品投入流 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品尚不能发现缺陷存在的。 2.、销售者的产品责任 条件:⑴、产品有缺陷⑵、造成了人身缺陷产品外的伤害⑶因果关系⑷销售者有过错 3.、责任形式 ⑴、人身伤害。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侵害人应当赔偿医疗费,医疗期间 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主费、生活补助 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抚养人所需的生活费及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支付丧葬费、死亡 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抚养的人所必须的生活费及费用。 ⑵、财产损失。恢复原状或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受到其他重大损失的,应赔偿损失 7 4、产品责任时效 ⑴、诉讼时效。产品责任诉讼时效为 2 年,自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计算 产品质量不合格的诉讼时效为 1 年。 ⑵、请求权时限。要求赔偿的请求权限为 10 年。但未超过表明安全期的除外 四、产品质量行政责任 1、产品质量行政责任(行政违法行为)P268 ⑴、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 ⑵、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乱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⑶、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 ⑷.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 ⑸、伪造产地,伪造、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冒用认证标志及质量标志 ⑹、产品标志、有包装的产品标志不符合有关规定 2、行政责任形式(P269) 责令停止生产;停止销售;没收违法生产或销售的产品;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公平更 正;吊销营业执照等。 第十四章 价格法律制度 一、 价格法的调整对象(P273) 1、 价格的制定关系 2、价格的运行关系 3、国家调控价格总的水平关系 4、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及广大消费者对价格的监督、检查关系 二、我国的价格形式(P275) 1、市场调节价 2.、政府指导价 3.、政府定价 三、政府定价的范围(P276) 1、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的价格 2.、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的价格 3.、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的价格 4、重要的公用事业的价格 5.、重要的公益性服务的价格 四、政府的定价目标(P276) 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定价权限和其具体适用范围,以中央和地方定价目录为依据。中央 定价目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国家发改委价格司)制定,修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 五、政府定价的依据(P277) 1、有关商品或服务的社会平均成本 2、市场供求状况 3、国民经济及社会发展要求 4.、社会承受能力 六、国家调控价格总水平的政策和措施(P278) 1、建立重要商品储备制度 2.、设立价格调节基金 3、建立价格检测制度 当重要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显著上涨或可能显著上涨时, 可以采取限制差价率或利润率, 规定 价格, 实行提价申报制度和调价备案制度等干预措施。 如果出现市场价格总水平剧烈波动时, 国务院可采取临时集中定价权限,部分或全面冻结价格的紧急措施。但情况消除之后,应当 及时解除 第二十章 税法 一、税法构成要素(P381) 主要包括税收主体,征税对象,税率,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税收优惠和法律责 任共 8 项 1, 税收主体:征税主体:代表国家行驶税收管理权的各级征税机关(各级税务机关,银行行政业务管理规定(P435-437) 1、存款业务 2、贷款业务。担保贷款为主;信用贷款为例外原则 3.、中间业务。办理国内结算、代理发行、代理总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代理外汇,提供 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服务。 10
『贰』 金融科技与科技金融有什么区别
金融科技和科技金融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区别
概念核心:金融科技的概念核心是科技,具备为金融业务提供科技服务的基础设施属性,与其并列的概念还有军事科技等;科技金融则着眼于金融,是用以服务于科技创新的金融业态,也是金融服务于实体经济的典型代表,与其并列的概念还有消费金融等。
目标:发展金融科技的目标在于利用科技的手段提高金融的整体效率;发展科技金融的目标在于以金融服务创新来支持实体经济,推动科技创新创业。
参与主体:金融科技的主体是以科技企业、互联网企业、偏技术的互联网金融企业为代表的技术驱动型企业;科技金融的主体是以传统金融机构、互联网金融为代表的金融业。
实现方式:实现金融科技创新的方式是技术的突破;实现科技金融创新的方式是金融产品的研发。
具体产品:金融科技的具体产品包括第三方支付、大数据、金融云、区块链、征信、AI等等;科技金融的具体产品包括投贷联动、科技保险、科技信贷、知识产权证券化、股权众筹等。
『叁』 论述你对现代商业银行发展趋势的看法。商业银行考试的论述题。
一、成效卓著的二十年改革20世纪80年代以来,受金融自由化、电子化和信息化的影响,全球商业银行的经营方式和竞争格局一直处于迅速的发展变革之中。与之不同的是,中国商业银行组织体系的形成、市场化竞争的兴起、经营管理方式和竞争格局的演变,则主要是由渐进的经济金融体制改革所推动的。80年代以来,中国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为金融业的发展注入了强大的生机与活力。从重建金融体系、实现金融宏观调控到全面展开金融部门的市场化改革,中国的金融改革走过了一条不平凡的发展之路。伴随着整体金融体制改革发展的步伐,中国商业银行业从无到有,不断壮大和规范,演绎着生机勃勃的改革篇章。其一,组建“专业银行”,标志着中国商业银行体系雏形的出现。八十年代初期,人民银行“一统天下”、中央银行与商业银行“不分彼此”的格局被打破,形成了由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和农业银行四大行组成的专业银行体系,这是中国商业银行体系的最初形态。其二,商业银行概念诞生,四大专业银行逐步改造成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改革初期,中国没有“商业银行”这一概念。八十年代中后期,整个国民经济发展和经济体制改革对银行业和金融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专业银行运作中存在不少弊端也逐渐暴露,中国开始考虑建立体制较新、业务较全、范围较广、功能较多的银行,从而出现“综合性银行”的提法和“银行企业化” 口号。而真正形成商业银行的概念,把商业银行作为一种分类标准、作为一种体制选择、作为一个行业来对待是在90年代初期。大约从1994年前后开始,在中国的银行体系中不再有“专业银行”这一类别,在中国的银行体系中起绝对支撑作用的工、农、中、建被改造为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其三,设立一批新型商业银行,丰富和完善商业银行体系。1987年国家重新恢复交通银行,以及招商银行等一批新兴商业银行随即产生,到目前为止,已先后设立了10家新型的全国性商业银行,包括交通银行、招商银行、中信实业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华夏银行、中国民生银行、广东发展银行、深圳发展银行、福建兴业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已剔除合并了的中国投资银行和被关闭的海南发展银行),十多年来,这些股份制商业银行迅速发展壮大,现在这10家银行的总资产已占全国商业银行总资产的十分之一以上。其四,组建政策性银行,分离商业性和政策性银行职能。从1993年开始,我国先后组建了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三家“政策性银行”,从而实现了在金融体系内,商业性金融与政策性金融职能的分离,扫除了工农中建四大专业银行向商业银行方向改革的最大障碍。 其五,突破了地方不能办银行的限制,全国各地大中城市分两步组建了近百家地方性商业银行。从1995年开始,我国先后将分散的众多城市信用社改组、合并成城市合作银行,继而在1997年之后全部改称为“某某市商业银行”。这些银行基本上是由地方政府(通过财政渠道)掌握一部分股权加以控制。另外还有2家住房储蓄银行(即烟台住房储蓄银行、蚌埠住房储蓄银行)和约4500家城乡信用社。其六,实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制度。从1993年开始,在交通银行试点进行资金营运制度的改革,导入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制度,到1995年在各大商业银行全面推广该制度,从而按《巴塞尔协议》的要求建立了商业银行稳健、有效运作的制度规范。其七,取消对商业银行的信贷规模控制。从1998年1月1日开始,全面取消商业银行的信贷规模控制。中央银行对商业银行的贷款增加量,从必须执行的指令性计划改为“供参考”的指导性计划。这既是中央银行宏观调控制度与调控方法的重大改革,也是商业银行按照自主经营、自求平衡、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要求进行新体制运行的必备条件。其八,初步建立了能与国际惯例接轨的商业银行风险控制机制。资产质量问题是任何体制下商业银行改革与发展的重心,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又是我国商业银行进入90年代以后面临的迫切任务。从1998年开始,我国改变传统的信贷资产按时间分类的办法,改按国际通行的五级分类制。同时,从更谨慎的原则出发,改革了商业银行呆账准备金的提取制度。其九,强化了商业银行资本金补充制度。工农中建四大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长期低于8%,这是中国银行业既要快速又要稳健发展面临的一个大难题。1998年8月中旬,国家财政部定向发行2700亿元特别国债,补充四大银行的资本金,使其资本充足率达到国际通行的标准。其他商业银行也都通过投资者增加注资、定期扩股增资等办法来解决其资本充足率问题。第十,积极推进商业银行上市步伐。自1991年深圳发展银行上市以来,银行上市一直受到严格限制,直至1999年末,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成为政策解冻后的第一家上市商业银行。2000年,中国人民银行明确表示支持商业银行进行股份制改造和股票的发行上市,至于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可以进行国家控股的改造,具备条件的也可以上市。自此,中国商业银行业掀起了一股上市的浪潮。继中国民生银行挂牌之后,招商、交通、光大、华夏、中信实业和福建兴业等新兴商业银行都在积极作上市准备工作。 综上所述,经过二十年的改革发展,我国在建立中央银行制度的同时,通过“存量改革”和“增量导入”两条途径,打破了“大一统”的银行组织体系,实现了中国银行业由垄断走向竞争、由单一走向多元、由封闭走向开放、由功能狭窄走向健全完善的转变,建立起了以中国人民银行为中央银行,以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为主体,以股份制商业银行为生长点,中资和外资商业银行并存发展的统一开放、有序竞争的银行组织体系。我国银行业正向着规范化的商业银行的国际标准靠拢,银行业的综合实力和竞争能力得到不断提高。最有力的证据是,在英国《银行家》杂志的“世界1000家大银行”排行榜中,按照国际银行一级资本规模标准,我国商业银行不仅在数量上呈逐年增多之势,而且在排名位次上也不断提升。2000年度,我国已有9家银行(即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华夏银行和厦门国际银行)进入世界1000家大银行之列,较前一年增加了2家。位次排序除了工商银行和中国银行略有下降外,其他七家均有一定幅度的上升,其中招商银行上升了78位,名列第222位。这些数据说明,中国商业银行保持着良好的发展势头。中国银行业二十年的改革发展,不仅增进了我国银行业的经营效率,而且较好地适应了宏观经济体制改革,满足了国家经济发展对银行业的要求,为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和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的金融支持。随着商业银行的服务面不断扩大、服务手段不断增加、服务效率不断提高,全社会所需要的金融服务得到很大程度的改善。由于商业银行数量的增加和规模的扩大,商业银行之间的业务竞争以及由业务竞争所派生出来的机构竞争、工具竞争、手段竞争、客户竞争、人才竞争等已愈演愈烈,其积极结果之一便是服务范围的扩大和业务运作效率的提高。同时,中国商业银行的体制变革对整个国家的金融体制改革产生了深刻影响,促成了中国金融体制向现代金融制度转型。新兴股份制商业银行所进行的银行法人治理结构改革探索带来了中国商业银行产权制度的变革和内部经营管理体制与内控机制的重大变化,从而引起中国银行体制乃至整个金融体制的变革,并积极促进整个经济体制向市场化方向转型。二、需要进一步解决的困难和问题在看到中国商业银行改革与发展成绩的同时,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中国商业银行在改革与发展过程中还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在向现代金融制度迈进和缩小与国外发展比较健全的商业银行体制之间的差距过程中,还有不少障碍要消除,还有不少瓶颈要疏通。 第一,商业银行之间发展不均衡,银行业市场结构呈现比较明显的垄断特征,市场竞争还不太充分。在我国目前的商业银行体系中,尽管有100多家中资银行,但能跻身于世界1000家大银行的只有四大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和极少数股份制商业银行,其他商业银行无论是资本规模还是资产规模都普遍弱小。显然,这种非均衡的银行体系结构不利于我国银行业整体竞争力的提高。就我国进入世界1000家大银行的银行数量而言,不仅与欧美、日本等发达地区和国家无法相比,而且不能与东南亚一些发展中国家相比,甚至比我国的香港和台湾还少。商业银行之间发展不均衡,使我国银行业市场上的垄断一直难以动摇,尽管近年股份制商业银行的成长使得高度垄断的格局有所改观,但四大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在资产方面仍占据国内银行业市场90%左右的份额,存款和贷款一直在70%以上。这说明,我国银行业市场结构具有比较明显的垄断特征,市场竞争不够充分。第二,银行业的国际竞争力不足,商业银行的综合实力和竞争能力相对较弱。从1000家大银行排名看,我国银行业在税前利润、利润增长率、资本收益率、资产收益率等反映经营效益的指标排名中都属于相对较低水平。在国内需求不足仍未明显缓解、金融开放步伐加快、商业银行的国内外同业竞争加剧的情况下,中国银行业的盈利能力和经营绩效正面临着多方面的挑战,中国的银行业亟需更深刻的变革。第三,我国商业银行的业务发展目前仍处于传统金融业务阶段,未能完全实现向现代金融业务的转变。在世界银行业综合化经营趋势不断强化的助推下,目前发达国家的商业银行已经实现了从传统金融业务向融存款、贷款、投资、证券、保险业务一体化发展的现代金融业务的转移。与之相比,基于历史原因和体制约束,我国银行业从传统金融业务向现代金融业务的转变可能还需要一段较长的时间,这有可能进一步拉大我国银行业与世界银行业的发展距离,不利于我国银行业国际竞争力的提高。当然,在商业银行发展前沿——网上银行发展方面,我国银行业与世界银行业的差距不太大。招商银行的网上银行不仅在国内保持技术领先地位,某些方面即使在国际银行业也处于领先水平。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我国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不能实现战略扩展,那么我国的网上银行发展可能只会在低层次水平上徘徊。总体而言,与发达国家的银行业比较,我国银行业整体上呈现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大而不强”,股份制商业银行“不强不大”的发展格局,并存在着许多抑制我国银行业综合竞争能力提高的问题。面对世界银行业的巨大变革并基于我国即将加入WTO这一客观现实,迅速缩小与世界银行业发展的差距,加快中国银行业全面融入国际金融社会的步伐,是当前我国商业银行改革与发展的重心。三、发展趋势展望在信息技术飞速发展和金融自由化国际浪潮的推动下,银行业正朝着以金融品牌为主导、以全面服务为内涵、以互联网络为依托、以物理网络为基础的综合化、全球化、电子化、集团化、虚拟化的全能服务机构的方向发展。同时也面临着现代信息技术、客户需求多样化、金融风险控制、管理效率、人力资源等多方面的挑战。中国正在向世界敞开开放的大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最后关口已经在望,中国的商业银行必须放眼全球,认清未来发展趋势,为进一步深化改革、谋求更大发展而整理思路:第一、 重组我国商业银行体系,实现商业银行的均衡发展。重组我国商业银行体系,实现我国银行业的均衡发展,是矫正我国商业银行体系的非均衡结构态势,造就更多国际化大银行,提高我国银行业的整体实力和国际竞争能力的重要途径。在制度转轨的宏观背景下,我国商业银行体系重组的基点应定位于金融改革、金融发展和金融开放“三位一体”基础上的金融制度变迁,其根本目标是构建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金融资源配置结构和配置机制,实现金融资源的优化配置,保持金融稳定和良性发展。从我国经济金融发展的现实及未来趋势看,商业银行体系的重组必须实行“改革主体,发展两翼”战略。“改革主体”是指对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进行股份制改革,解决发展的体制约束和产权主体缺位问题。同时,要在系统内进行机构撤并重组,实现减员增效。“发展两翼”是指大力发展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地方合作金融机构。股份制商业银行的发展不仅取决于其自身的战略选择和既定目标下的努力程度,而且从根本上有赖于政府的政策支持。目前,股份制商业银行发展的现实途径是通过上市和资本运作,实现低成本规模迅速扩张。 第二,推动我国商业银行体系的购并重组,提高我国银行业的御险能力和国际竞争力。目前我国银行业呈现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大而不强”,股份制商业银行“不强不大”的发展格局,不利于从整体上提高我国银行业的国际竞争力。国际银行业并购浪潮启示我们:提高商业银行国际竞争力的现实而有效的途径是在商业银行体系内引入购并重组机制。根据国际经验,银行并购的指的是市场化的“效率性”购并,而不是命令式的“行政性”购并。我国银行业实施“效率性”银行购并重组应在政策上把握住以下几个方面:其一,近期应侧重于股份制商业银行之间的购并重组,以国内市场为主,购并对象主要是其所要涉足地区的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或信托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四大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应在国际市场上寻找购并对象,进行购并活动。其二,银行业的购并重组不能就银行购并自身而进行购并,要根据世界银行业综合化全能经营这一发展趋势,积极探索银行的集团化发展道路。其三,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正确定位政府在银行购并重组中的功能角色。其四,健全法律法规,确保银行购并重组在法制基础有序进行。 第三,正确把握我国“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政策内涵和国际商业银行综合化经营的发展大势,根据经济金融发展的要求,逐步放松以至解除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的分业经营限制。出于分散银行经营风险、规范银行银行运作的初衷,我国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制度是十分必要的。但面对世界银行业的综合化发展的潮流,以及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我国商业银行与外资银行的平等竞争的要求,这一制度已经显露出其不适应性。尽管政策界已承认我国实行的“分业经营,分业管理”制度是一种过渡性的体制原则,但至尽尚难看到废除这一原则的“时间表”。我们必须以发展的观点来实施“分业经营,分业管理”制度,不能为分业而分业,现在实行的分业,必须为向将来的全能经营创造条件。在最终解除分业限制之间的过渡期间,可以试行混业经营、分业管理的方式,成立以大银行为主体的金融集团控股公司。各金融控股集团公司通过设立子公司的方式在银行、证券、保险和资产管理领域开展分业经营,并对其下属金融性子公司实施统一管理。 第四,建立健全商业银行资本供给机制,多渠道筹集商业银行资本金,在实现资本结构合理化基础上确保商业银行的资本有稳定广泛的供给,不断增强商业银行的风险抵御能力。 商业银行资本供给机制包括外部供给机制和内部供给机制。内部供给机制的核心是关于留存收益的诸多安排。外部供给机制的核心内容是关于普通股和优先证券发行的诸多安排。考虑到我国目前的经济环境、政策条件以及商业银行的盈利能力,内部供给机制的作用是有限的。现实有效的途径是发挥外部供给机制的作用,目前较为可性的方式途径可考虑:一是对国有商业银行进行股份制改革,进一步完善新兴股份制商业银行的扩股增资机制,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商业银行上市;二是股份制商业银行发行优先股;三是扩大商业银行发行金融债券的规模。 第五,加快银行电子化建设,加速推进网上银行发展。随着网络经济的到来和互联网的普及,传统银行赖以生存的基础已经发生了不可逆转的变化。面对网络经济引发的银行业的激烈竞争和动荡,网络经济时代的银行家应该具有更加敏锐的目光和超前的思维,必须彻底改变管理理念、经营方式和组织结构以及战略导向,以适应电子商务的需求、推动网络经济的发展。在业务体系上,银行业必须积极创新,完善服务方式,丰富服务品种,提供“金融超市”式的服务。面对资本性和技术性“脱媒”的压力,银行业必须重新构造业务体系,要以网络为业务发展平台,以银行业务为核心,构筑辐射保险、证券、基金等金融服务领域的“金融超市”,为“E-客户”提供“一站式”的全方位服务。在经营方式上,银行业应该把传统营销渠道和网络营销渠道紧密结合起来,走 “多渠道并存”的道路。一方面,金融产品日趋多样化和个性化,银行销售人员与客户之间面对面式的互动交流必不可少,而擅长于高效率、大批量地处理标准化业务的网络银行也将占据越来越重要的地位。另一方面,发展“多渠道”营销方式,不仅可以利用网络化新服务手段维护原有客户资源,还有助于提高网络银行的发展起点。在经营理念上,银行业必须实现由“产品中心主义”向“客户中心主义”的转变。传统商业银行经营理念的核心是“以量胜出”和“产品驱动”,而在网络经济条件下,随着客户对银行产品和服务的个性化需求和期望越来越高,迫使商业银行必须从客户需求出发,充分体现“以质胜出”和“客户驱动”,为客户提供“量身度造”的个性化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在战略导向上,银行业必须整合与其他金融机构的关系,争取成为网络经济的金融门户。网络经济对金融服务业提出了整合和协同的要求,各类金融机构将以建立金融门户的形式共享资源、提升效率。网上金融门户是多家金融机构网上服务的结合,与各类金融机构交易系统之间存在直接连接。其建立和经营是各类金融服务机构间关系从冲突到协同的过程,对于中国金融业向综合化、全能化转型具有特别的意义。最后,正视加入WTO以后面临的机遇与挑战,加强与外资银行的竞争与合作,发展新型的伙伴关系。加入WTO意味着中国商业银行业的进一步开放,外资银行的大举进入乃大势所趋,国内商业银行将迎来全面竞争时代。在大力改革经营体制的同时,国内银行必须在技术、人才、服务、产品创新、市场拓展等方面迎头赶上,逐步缩小与国际银行业的差距,在竞争中壮大规模、扩展势力。在战略上重视外资银行,并积极了解、学习其先进经验,加强彼此间的合作,也是提高我国商业银行竞争力的重要手段。我国银行业与外资银行之间既有竞争,还有相当多的相互补充、相互合作的机会,我们既可以与其展开股权形式的合作,设立中外合资银行,也可以开展业务上的合作,诸如参与银团贷款、项目贷款、债券投资等。
『肆』 工商银行股票以后走向
一、成效卓著的二十年改革
20世纪80年代以来,受金融自由化、电子化和信息化的影响,全球商业银行的经营方式和竞争格局一直处于迅速的发展变革之中。与之不同的是,中国商业银行组织体系的形成、市场化竞争的兴起、经营管理方式和竞争格局的演变,则主要是由渐进的经济金融体制改革所推动的。
80年代以来,中国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为金融业的发展注入了强大的生机与活力。从重建金融体系、实现金融宏观调控到全面展开金融部门的市场化改革,中国的金融改革走过了一条不平凡的发展之路。伴随着整体金融体制改革发展的步伐,中国商业银行业从无到有,不断壮大和规范,演绎着生机勃勃的改革篇章。
其一,组建“专业银行”,标志着中国商业银行体系雏形的出现。八十年代初期,人民银行“一统天下”、中央银行与商业银行“不分彼此”的格局被打破,形成了由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和农业银行四大行组成的专业银行体系,这是中国商业银行体系的最初形态。
其二,商业银行概念诞生,四大专业银行逐步改造成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改革初期,中国没有“商业银行”这一概念。八十年代中后期,整个国民经济发展和经济体制改革对银行业和金融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专业银行运作中存在不少弊端也逐渐暴露,中国开始考虑建立体制较新、业务较全、范围较广、功能较多的银行,从而出现“综合性银行”的提法和“银行企业化” 口号。而真正形成商业银行的概念,把商业银行作为一种分类标准、作为一种体制选择、作为一个行业来对待是在90年代初期。大约从1994年前后开始,在中国的银行体系中不再有“专业银行”这一类别,在中国的银行体系中起绝对支撑作用的工、农、中、建被改造为国有独资商业银行。
其三,设立一批新型商业银行,丰富和完善商业银行体系。1987年国家重新恢复交通银行,以及招商银行等一批新兴商业银行随即产生,到目前为止,已先后设立了10家新型的全国性商业银行,包括交通银行、招商银行、中信实业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华夏银行、中国民生银行、广东发展银行、深圳发展银行、福建兴业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已剔除合并了的中国投资银行和被关闭的海南发展银行),十多年来,这些股份制商业银行迅速发展壮大,现在这10家银行的总资产已占全国商业银行总资产的十分之一以上。
其四,组建政策性银行,分离商业性和政策性银行职能。从1993年开始,我国先后组建了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三家“政策性银行”,从而实现了在金融体系内,商业性金融与政策性金融职能的分离,扫除了工农中建四大专业银行向商业银行方向改革的最大障碍。 其五,突破了地方不能办银行的限制,全国各地大中城市分两步组建了近百家地方性商业银行。从1995年开始,我国先后将分散的众多城市信用社改组、合并成城市合作银行,继而在1997年之后全部改称为“某某市商业银行”。这些银行基本上是由地方政府(通过财政渠道)掌握一部分股权加以控制。另外还有2家住房储蓄银行(即烟台住房储蓄银行、蚌埠住房储蓄银行)和约4500家城乡信用社。
其六,实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制度。从1993昕
『伍』 金融科技与科技金融是一个意思吗
不一个概念,其实金融和科技是2个不领域的,只不过被人说一起而已
『陆』 华尔街主要指那些公司机构
就是一条街,这条街上有很多金融公司,而且都名字都如雷贯耳。
像高盛、摩根士丹利、美林什么的。
http://ke..com/view/36453.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