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如果一个私募基金信托合同标明受托方可分享收益的20%的提成,那么该受托方能称为这份信托合同的受益人
我觉得应该不能,受托方本身需要履行职务行为,上述约定即属于酬金的支付方式,算不上受益人。
② 信托计划中的次级受益人和委托人是同一人,那么他怎么认购信托单位
和信托公司联系,直接认购就可以了。、
首先明确几点:
1、信托委托人:是信托财产的原始所有者
2、信托受益人:是指享受信托助产本身的利益及由信托财产历增加的收益的人
这样的结构一般多存在结构化证券投资信托及融资类信托中。
一般为了增加信托的安全性,设计次级、优先级,由发起人作为次级,其提供的资金为安全垫资金,这样可以有效的保证优先资金的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的第三节,第四十三条
受益人是在信托中享有信托受益权的人。受益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委托人可以是受益人,也可以是同一信托的唯一受益人。受托人可以是受益人,但不得是同一信托的唯一受益人。
③ 受益人和受托人信托合同约定了管辖范围,受益人要求次级受益人承担责任去哪个法院起诉
既然约定了管辖地,当然是只能到管辖范围地法院起诉啦!
④ 问下一信托产品,年化10%,那么信托合同里有哪些费用,费率是多少,是受益人付还是其他部门支付
信托收益是指税后收益,是受益人能拿到手的收益,其他的费用已经是信托资金承担,但是信托的收益足以弥补这些费用的
⑤ 信托收益怎么分配,受益人拿到信托收益后还用交税吗
按所签合同规定的方式分配收益和本金。有季度付息,半年付息,年度付息。到期付息。受益人拿到信托收益以后不用交税的。
⑥ 可否约定信托计划的次级受益人在优先级分配结束前不参与分配
可以,信托合同也属于民事法律行为,只要相关当事人协商一致,没有威逼利诱,不违法,不损害公序良俗,不侵害第三人合法利益,怎么约定都是可以的
⑦ 信托计划中劣后可否在信托期间收息
信托产品,经常会采用结构化设计。大多数情况下,次级受益人也就是出资人会由融资方、融资方的关联企业或者特定的第三方资金来认购。作为优先级收益权的一个安全垫。 次级受益人一定是投资到信托计划内的,要不然就不会是受益人了,这种情况,可能是融资方以它应该获得的应收账款或者某个收益权来认购信托次级份额的。
⑧ 请问在一个集合资金信托中,如果查出其中一个受益人的财产为贪污款,这个信托还能存续吗否则该如何处理
1、信托法确有规定以非法财产设立信托或以非法目的设立之信托为无效信托之规定。但在目前实际操作中,由受托人(信托公司)来判定该当信托财产是否为委托人真实合法拥有的财产,实际很难实现,故此实务中,都会在信托合同及相关法律文件中约定,由委托人自己承诺其财产来源的合法性,从而使得受托人在确有第三方有权机构确定信托财产来源为非法时,终止信托或免除相应责任的依据。
2、国内信托相关业务操作的流程是:自然人、法人、其他依法成立的社会组织等,以期合法自有资金(或资产、权益等),信托与受托人,并签订信托合同等文件且真实交付信托财产后,信托关系方为生效;信托正常或非正常终止后,受托人要做的是依照合同约定的信托财产返还方式(形态),返还与委托人/受益人,随后信托关系解除。被返还的信托财产还原为委托人/受益人的固有资产,并根据也已经不具备委托人/受益人法律身份的自然人等社会身份属性及其行为后果,参与/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比如司法冻结等。但这时司法冻结的不是信托财产,而是相关责任人的固有财产。
3、集合信托计划相关,类似你提的问题中,确认也没有明确的规定,最高法也没有(没见过)相应的司法解释。但是,
集合信托涉及多个受益人,其信托财产运用方向上,属于代定信托(即受托人代为确定);信托合同要件,如成立日期,运用方向、终止日期、信托财产清算及分配方式、形态等具有同质性;对个别受益人的不法来源的信托财产的执行,会在客观上引致当期未到期的整体的信托财产本金的减少,进而影响整个信托计划的运作与信托目的的实现。至少,属于信托合同约定外的信托财产的处置,最笨的法子就是召开受益人大会。实际情况是,因为信托计划到期后,“不法财产”(含本金与收益)也将会按信托约定划付至“不法委托人/受益人”指定账户,届时有权机构再对该账户中资产进行处置,并不实际影响公权力的实现。
故此集合信托计划终止后,再行处理,是一个各方都能接受,且可以实际操作的现实选择。既不违反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原则,也顾及到了一般民法项下的公允原则。
4、国内信托相关能称为“法规”的只有“一法两规”,完全不足以涵盖广泛的信托业务领域,特别是信托法律关系和其他法律关系发生交叉和冲突时,更不容易说清楚。只能根据届时的具体情况,及信托公司与有权机构的沟通情况进行临机处理。
⑨ 结构化信托产品的结构化信托产品的收益分配
结构化信托产品根据投资者不同的风险偏好,对信托受益权进行分层配置,将受益人分为“优先受益人”和“次级受益人”两类。信托产品盈利时,优先受益人先于次级受益人得到收益分配;信托产品亏损时,次级受益人以其认购的信托资金为限,保障优先受益人的收益或承担部分亏损。优先受益人在承担较低风险的同时,收益也有一定的限制,在投资回报十分丰厚时,次级受益人的收益要比优先受益人更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