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求解庭审现场的谁卖了我的百万房产案例分析
购房者通过交易,取得房屋的合法所有权,可依法对所购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的证件。即《房屋所有权证》,是国家依法保护房屋所有权的合法凭证。房屋所有者凭证管理和使用自己的房屋。房产证包括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共有权证,在通常意义上,房产证是房屋所有权证的简称,是由不动产登记机关发放的证明房屋所有权归属的书面凭证。按照我国现行的房屋所有权登记制度,房屋登记是城镇房屋权利归属的法定公示方法。2011年8月下旬税务部门表示房产加名按房价一半征契税 。2013年4月,北京市住建委称,为防止虚假房屋买卖等行为,保障房屋交易安全,今后北京购房人拿到的房产证将可自愿并免费设立密码,房屋如需办理转让、变更、抵押等登记业务时,须提供密码才可办理。预计于2013年下半年实施
㈡ 为什么火币交易所没有上OKEX的合约交易呢
因为火币的技术不太好吧?仅仅是杠杆交易币币交易都多次发生宕机拔网线的事件,上了合约交易还怎么玩啊?
㈢ 房屋买卖合同被告悔约,原告开庭怎样写陈述词
按事实经过说明即可。
如果不懂得法律,如果不会表达。
可以在当地委托律师,根据你的情况,要求,依据法律,代书诉讼材料。
收费不高,比较经济的方式。
㈣ 房屋买卖有纠纷,怎么起诉,一般要多久才能开庭
房屋买卖纠纷就是在房子买卖的过程中,引起的权益争执,包括买卖手续不齐全,买方反悔,卖方反悔等等发生的纠纷,这个时候,很多人都选择使用诉讼的方式来解决,但是不知道诉讼费是多少?那么小编就来介绍一下房屋买卖纠纷诉讼费怎么收取?房屋买卖纠纷起诉流程?
房屋买卖纠纷诉讼费怎么收取?
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收取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收取;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收取;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收取;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收取;
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收取;
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收取;
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收取;
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收取;
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收取。
房屋买卖纠纷起诉流程?
(1)你首先需要确认被告是谁(就是你要对方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或单位),如果是个人,那么你需要到对方的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打印户籍证明(个人无法办理,律师可以打印);,如果是单位,那么需要到工商行政管理局打印该单位的基本注册资料;
(2)其次你要写民事诉讼状,说明事实与理由,以及你要对方赔偿损失的依据,当然,你需要提供书面证据(口头录音/录像),如果你认为有的证据你无法取到,你可以向法院申请让法院替你取证,虽然可能性很小);
(3)准备就绪后,就向法院立案庭提交诉讼状和证据,如果受理了,则会给你交费通知书,你再持交费通知书去缴纳诉讼费用;缴纳费用后,算是你的案件已经正式受理了,法院会安排日期,并给你传票,上面写明开庭日期、时间和地点,以及审判员;
(4)开庭时间到了,你应准时到庭,迟到会被法院认为你放弃审理,会作为撤诉来处理。到庭后,法官的书记员会核实双方的身份,然后进入庭审阶段;开庭阶段:法官通常会问双方,要不要调解。如果双方都说可以,那么法官会先分别调解,如果调解不成功,法官就会宣布,现在休庭,择日宣判。过段时间,法官的书记员就会通知你去拿判决书;
(5)拿到判决书后,如果你认为判决不公平,那么你就要在拿到判决书之日起规定的期限内提起上诉。如果你不想上诉,对方也不上诉,但对方又不愿意赔偿损失给你,那么你就要向法院的执行庭申请执行了。
以上是小编介绍的房屋买卖纠纷诉讼费怎么收取?房屋买卖纠纷起诉流程?对于房屋买卖纠纷的问题,我们已经有了些了解,虽然我们可以以诉讼的方式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但是为了避免出现纠纷,我们一定要了解清楚相关的法律,然后了解合同的内容,在进行购买和交易。
㈤ 房产交易纠纷在法院开庭前达成和解,和解协议如何写
甲方与乙方就房产交易纠纷一案,双方自愿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共同信守,决不反悔。
一、房产归甲方所有,甲方在在*日内一次性支付给乙方XXX元即案结事了,其他费用均由甲方负责,甲方完全同意,并自愿放弃不足部份。
二、上述款项在签订本协议书时当场付清,双方不得再为此事发生纠纷。
三、本协议书经双方签字确认从签定之日起生效。
四、本协议书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内容相同,具有同等效力。
㈥ 律师出庭为当事人辩护、开庭审理期间律师拿手机抄股票交易算什么行为
这样的律师你不该用了,因为他的心没在你的辩护上。如果他在开庭时做其他的事情,这是一种不作为的行为,你可以当庭指责他
㈦ 大家好强迫交易罪罚已经关了5个多月了 今天开庭了没有宣判,只是说罚款1000,但是没有说什么时候放人
现在审理案件很少当庭宣判,一般情况下,开庭只是程序,法官在开庭后会向主管院长汇报,情节严重的还要通过法院的审判委员会讨论后再宣判。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
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在五日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定期宣告判决的,应当在宣告后立即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
第一百六十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
㈧ 买卖纠纷,前几天开庭,法官说我的事情胜算不大,让我先撤诉,请教下大家
我觉得不一定要撤诉可以追加被告,只是说你这边最好有证明B跟AC、义乌公司、口罩厂的关系作为依据追加被告,没有的话确实是撤诉,收集了证据再一起起诉比较好。而且被告没到庭,一般不影响审理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于你说的法院说的那几个说法啊,因为没有具体资料,我就提几个理解方式:
“第一次开庭,法官是这么说的 1.通话录音不能作为证据 ”录音是可以作为证据的,但是你要把通话录音整成文字稿,并将录音文件放在光盘里一并提交作为证据。而且通话录音要在你录音的手机里没有经过移动。而且你的录音里还要有证明内容呀,不确定你录音要证明什么。
“2.双方没有合同没有注明违约责任,只有微信聊天记录,假设B违约,你就是吃掉定金就算了,其他方面的请求法院可能不支持。”这个就要结合你自己起诉状提出的诉求来了,不确定你起诉什么。你要他付款,就是说要继续履行合同,那肯定要对方配合的,对方不配合你只能诉请解除合同,这样就只有没收定金,不过你可以补充诉请赔偿损失,然后你要举证你的损失。
“3.你第一次单独起诉B,没有带上A,其实不好,推荐你先撤诉,下次要起诉就AB一起起诉。”可能法院认为你的证据能体现AB之间关系,所以提出这个建议。
“4.你这个事情最好协商,降低损失,单靠法院判决,可能一分钱都拿不到。”可能你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说明双方间存在债务关系或者你的诉求不合理,法院支持不了,没看到你起诉状、提交的证据清单,不清楚你庭审怎么跟法院陈述,都不好判断。
关于你的问题:
1、下次起诉A还是B,还是义乌公司?A或者B是义乌公司的法代?他们是代表义务公司跟你签的合同?了解情况不全面,没办法准确回答你。看你的描述一起起诉也没坏处。
2、能不能拿回钱?看你再次起诉的时候选择什么诉求、提交什么证据。
建议你付费找个律师帮下忙,嫌贵的话就找个学法的朋友友情价帮你写文书、梳理证据也好呀。微信聊天记录、琐碎的语音作为证据,庭审呈现效果很差的,要做好梳理。
㈨ 挪用资金罪25万已退还,现取保候审,下礼拜开庭,我会不会坐牢,法院会怎么判我啊!
(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挪用资金罪、挪用公款罪;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违法运用资金罪】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或者客户资金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国有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国有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和国有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国有金融机构委派到前款规定中的非国有机构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违背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等公众资金管理机构,以及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违反国家规定运用资金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追诉标准:
第四十条 [背信运用受托财产案(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一第一款)]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违背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二)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多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或者擅自运用多个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四十一条 [违法运用资金案(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一第二款)]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等公众资金管理机构,以及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违反国家规定运用资金,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违反国家规定运用资金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二)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多次违反国家规定运用资金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自己可以根据这些规定判断一下。 谢谢!
㈩ 房产纠纷开庭当天就能出审判结果吗
房产证相关证件的他人的房屋以自己为名出卖的。还有的人是伪造的房证,指鹿为马,谎称是对这个房屋有权,意欲卖给他人,用来达到骗取定金或者购房款的目的,这种情况未达目的的是诈骗未遂;达到目的,数额较大的将会构成诈骗罪,不应该用合同纠纷来审理,应该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以刑事案件处理。
(2)卖房者只有部分权,如夫妻一方或者是兄弟数人的共有房屋,或者是只是家庭成员之一,没有征得共有人同意私自出卖共有房屋。是在夫妻离婚过程中夫妻一方为了独自得到房款,将共同居住的房屋出卖的情况较多。
(3)没有取得合法权而出卖房屋。主要是在商品房开发中虽然取得了建筑的有关手续,但是还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而出卖房屋,或者是在进行了房产的交易后,还没有办理房屋产权的转移手续,没有取得合法的产买卖房屋的性质发生纠纷
由于我们国家目前正处于市场经济的初期阶段,各种房屋由于其建设的时间、建设的单位不同,是否经过房改和房改的时间不同,加之我国幅员辽阔,各省甚至各市的政策都有不同,因而在是否允许自由买卖和是否允许上市上都有不同的规定。因而,因房屋的性质不同,也往往发生纠纷。对于房屋买卖的合同的效力也产生不同的影响。
1、军队、铁路和某些未经过房改的单位的房屋一般不允许买卖,是不允许卖给外单位、外系统。
2、某些地方规定公房房改后的一定年限内不允许买卖,如果买卖,必须首先卖给原单位,或者经过原单位的批准。
3、各地对公房使用权的买卖规定不同,有的地区允许买卖,有的地区不允许买卖。
三、因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发生纠纷
因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发生纠纷的很多,造成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情况也比较复杂。其中比较常见的是:
1、房屋买卖合同的主体不合格或不合法而无效,此节前面已有专述不再赘述。
2、买卖房屋的客体即房屋本身的性质决定合同为无效合同。不允许买卖和在一定期限内不允许买卖的房屋不能成为房屋合法买卖的客体。不允许买卖包括房屋从权的角度不允许买卖和房屋本身的质量不合格不允许买卖两种情况。在处理这类买卖合同纠纷时,应该注意的是,有些房屋的买卖在双方签订合同或交付房屋时,政策不允许对该房屋买卖,但是,在发生纠纷时政策发生了变化,已经允许买卖。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房屋已经交付,买房者已经入住多年,为了稳定社会,稳定买卖关系,一般应该认定买卖合同有效。
3、如何认定和处理买卖房屋的买卖关系是否有效。在一些房屋买卖中有的时候房屋虽然早已交付,房款也基本结清或已经结清,但由于卖房人不或购房人拖拉或因需要交纳税费而未及时办理转移产籍手续。在这种情况下,由于房价发生变化,买卖一方反悔,企图以未办产籍为由主张买卖关系无效。在这种诉讼中,一般是房价上升时,卖房者易反悔,房价下降时,买房者易反悔。按照我于房地产买卖的有关规定,不动产买卖的产权变动确实是以产籍的转移为准。但是,是否没有办理产籍转移的一律视为无效呢?在八九十年代,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时,出于僵化的思维,基本上都是“一刀切”,凡是没有办理产籍变更的一律视为买卖无效,如发生纠纷一推到底,全部视为无效,不管你是否已经实际占有房屋多长时间。就象对待机动车的买卖一样,只要没有办理转籍手续,就视为买卖无效。实际上这样处理往往太机械,也不符合法理。对于这种情况应该区别对待。
(1)房屋已经交付,价款已经结清,产籍已经办理的,如无主体不合格或不合法的应该认定买卖关系有效。如存在主体不合格或不合法情况,需要认定买卖关系无效返款退房同时,过错方应该赔偿对方损失。
(2)在以上情况下,当事人一方认为买卖合同存在欺诈、显失公平等情况应在一年内行使撤销权,但对符合撤销条件的应认定为可撤销的合同,也不再认定为无效。
(3)如不存在前述两种情况,即应主要审查是否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如属真实意思表示,应该首先认定合同是否有效。在合同有效的基础上再去判断合同是否已经开始履行,履行到什么程度,应否继续履行和能否继续履行以及谁违约。在确定了合同是否有效的情况下,判断应否继续履行和能否继续履行。如应该继续履行又能够继续履行的,应该判决继续履行。如已经不能继续履行,要在确认合同有效的情况下,对违约方应该给予制裁。如果双方已经开始履行合同,实施了买卖行为,则应该在确认买卖合同是否有效的基础上再判断买卖关系的效力。合同无效,当然买卖关系亦无效。买卖合同有效,再进一步判断买卖行为是否有效。
(4)注意区别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成立、合同是否有效、合同是否生效以及房屋买卖关系是否成立以及房屋产权是否转移的区别。以往在审理房屋买卖案件时,只要看到没有办理产权转移手续即没办产籍的都认定买卖关系无效,其基本理由就是认为房屋买卖是一种要式行为,而这种要式行为又必须以产权过户为准。所以,凡没有办理产权转移手续的就认定买卖无效,而且常常和买卖合同无效等同。实际上,这些关系是有区别的。买卖合同是否成立,是指买卖房屋的双方当事人对于房屋买卖的标的、价款数额、价款交付方式、交付时间、违约责任以及有无附加条件,是否达成了一致意见,如果达成了一致意见,双方没有争议,合同即成立。如果前述的主要条款没有达成一致意见,则合同不成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主要看合同双方当事人主体是否合法,买卖的标的-房屋是否有合法权,法律上是否允许买卖,是否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如果具备了这些因素,则合同有效。而合同的生效则主要是看双方对合同的生效是否有附加条件,有附加条件的,附加条件实现则合同生效,如有的合同约定合同经公证后生效,那么双方到公证处对合同进行公证则合同生效。如果双方对合同的生效没有的约定,则合同具备基本的条款后双方签字或盖章后即生效。买卖关系的成立是合同履行的进一步延伸,即在合同有效的情况下,双方履行了合同的主要条款,如交付了大部分价款,交付了房屋或产权证照等。有的时候卖主与一方签订了合同,而又将房屋卖予他人且办理了产权转移手续。在审理这类案件时,有的就把签订的合同认定为无效合同,理由是不能履行,这是不正确的。在这种情况下,实际上是房主的一种违约行为。只有认定了违约才能对其违约行为进行制裁。对于买卖关系成立的纠纷应该尽量判决双方继续履行,以稳定社会经济秩序。
四、因买卖房屋合同的履行发生纠纷的处理
在一些房屋买卖中,签订合同的主体合法,双方对合同本身无异议,而在实际履行中往往发生纠纷,主要种类如下:
1、因房屋或房款的交付发生纠纷。在一般的房屋买卖合同中都约定房屋和房款的交付方式或时间,但由于有的合同对房屋和房款交付的先后约定不明而发生纠纷。一方要求对方先交付房屋和房屋产权证,而另一方要求先付清房款。双方各执己见争执不下。也有的双方对合同的理解或实际履行的情况不同,往往产生异议,往往是各说各的理。
2、因对合同的履行是否合适即是否适当发生纠纷。在房屋买卖中双方往往对如何履行交款和交付房屋,包括交款的时间、次数、数量、币种或房屋交付的时间、房屋的状况、房屋的装璜等有约定。但由于对约定的一些具体内容的理解不同而发生纠纷。
3、因一房二卖发生纠纷的处理。现实生活是丰富多彩的,在实际生活中出现的房屋买卖纠纷也是多种多样的。由于各种不同的原因,一房二卖甚至一房多卖的情况也屡见不鲜。
(1)由于卖房方的过失造成的一房二卖。这种情况多是房屋的产权人或者是同一房屋的共有人都履行了卖房的权利,或者是卖房方是法人单位,法定代表人和具体工作人员工作上联系有失误,重复卖房所致。比如一家要卖房,夫妻或父子同时在外答应或与人签订了卖房合同,甚至交付了定金。在这种情况下应该考虑以下因素:
A、首先应该审查一房二卖一方与他人达成协议的人谁是真正的产权人或者谁真正能够代表产权人,如果二人的地位不同,那么应该认定产权人、有权代表人所签订的协议有效,非产权人或非法定代表人所签订的可以撤销。
B、如果出卖人均为产权人或有权代表人在同等条件下可以在买房人之间达成谅解,由买房人协商由谁自愿放弃购买权。但放弃的一方有权要求出卖方承担违约责任。如果条件不同,可以由出卖方进行选择,根据卖房获利情况决定,但要承担对另一方违约的责任。
(2)由于卖房方的故意造成的一房二卖。有些一房二卖是卖房人的故意所为,但由于这种故意产生的时间不同,故意的内容不同,也应该区别对待。
A、仅仅是一般违反合同法的故意。在卖房人仅仅是违反合同法的规定,出于违约的心理时,应审查一房二卖合同签订的时间和合同履行的状况。大多时候出现一房二卖,是由于房主出于某种利益的考虑,或者是后买者出的价格高,或者是后买者是房主的同志、朋友、亲戚、邻居、战友等。如果二合同都处于未实际履行阶段,且不能在买房人之间进行调解或和解,可以按照“诚实信用”原则,以时间先后确定哪个合同应该履行。但后一个合同的买方可以保留违约的追诉的权利。
B、卖房人出于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情节严重的构成诈骗。出卖人在收取了他卖房款后,又以占有他人的财物为目的与第二人或者是第三人签订合同,意在骗取他人购房款或者定金,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犯罪,应以刑事案件处理。当事人可以向公安机关控告,法院也应该对这类案件进行移送。
(3)如何处理已经办理产权转移的一房二卖。在一房二卖或多卖中,如果都没有办理产权转移应该如前所述去处理。如果有的已经办理了产权转移登记,即已经办了产权证照,那么,就不能简单地以签订合同的时间顺序去确定支持谁了。因为证照的办理具有产权转移的公示作用,一般情况下法院在这种房屋买卖民事案件的审理中不能用判决的方式去变更权。而应该认定该买卖关系已经成立,而没有办理产权证照的只能按照违约处理。由违约方承担双倍返还定金或者赔偿损失。当然,如果房产证照是违法地通过私人办理的,没有经过正常的办照程序,利害关系人可以首先向房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房产部门撤销错误发放的证照,如果机关不撤销或者是不作为,当事人可以向法院起诉。
五、因房屋质量问题发生纠纷的处理
1、因一般质量问题发生纠纷的如果属于保修期内的质量问题,应该判决房屋出卖单位对确实存在的质量问题进行修理或者对应予修理的部位进行鉴定,评估出修理价格判决房屋出卖者给付买房者相应的价款,由购房者自行雇请他人修理。对于已 过保修期的一般质量问题,房屋出卖者不再承担修理义务。如果购房者向物业交纳了房屋修理费用,应由相应的物业部门进行修理;如果没有物业部门或者没有向物业部门交费则应由购房者自行修理。
2、对于房屋主体结构不合格的,应该尊重购房者的意见,购房者要求赔偿损失的,应判决赔偿损失;购房者要求退房的应该允许。如黄某经人介绍购买了某单位的集资楼,在入住前又对房屋进行了装修,花费5000余元,但在入住后发现房屋天棚下现浇板与预制空心板之间发生不同程度的裂缝,并有漏水遗迹。黄某多次找卖房单位,该单位对漏水部位进行了维修,但仍然不能彻底解决问题。于是,黄某起诉要求退款并要求卖房者赔偿装修损失。一审法院认为卖房单位所建住宅楼确实存在瑕疵,影响居民正常生活,且造成一定经济损失,有责任和义务对存在的质量问题妥善处理,按照建筑工程质量标准进行修缮,并对因房屋质量问题而造成的损失予以补偿。遂判决卖房单位在60日内对黄某住房按照住房建筑工程质量标准进行修缮,以房屋质量检验部门验收合格为准,并赔偿因装修房屋造成的损失5000元。黄某不服上诉。二审法院委托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对房屋进行质量鉴定,结论为房屋防水部分工程及室内横墙墙体部分工程不合格。有关建设主管部门答复该部分属于房屋主体部分之一。《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商品房交付使用后,购买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向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申请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部分质量不合格的,购买人有权退房,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于是,二审法院判决购房人于判决生效后60日内将房屋返还卖房单位,卖房单位返还购房款5万元;赔偿购房人经济损失5000元;承担评估费400元,鉴定费800元及一、二审案件诉讼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