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信托公司的部门设置
信托业务部:寻找、开发信托项目以及项目后续管理
项目管理部:项目审批及日常统筹管理的主要部门
销售部:销售信托产品、开发和维护客户
资产管理部:管理资产
人力资源部:这个就不说了
计划财务部:也不说了
综合管理部:各方面事务都会参与,小到纸杯的购买,大到公司决策的讨论。。。。
风险管理部:控制风险了
法律事务部:不说了
资金部
⑵ 信托公司由哪个部门监管如何监管
银监会。具体有银监会非银司负责,当地银监局落实。
监管:投资公司应当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对本公司的业务经营活动进行审计和监督。信托投资公司的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半年向公司董事会提交内部审计报告,同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上述报告的副本。
具体的是信托业号称四大金融支柱之一,但长期以来,信托业缺乏权威的、行之有效的监管架构。无论是人民银行时期还是现在的银监会,具体管理信托公司的职能部门仅仅是非银司下设的信托处。
这种机构设置不能适应新时期信托业发展和监管的客观需要,也与信托业的重要地位很不相称。目前信托法规建设的滞后可能与信托监督管理机构在级别和人员配备上的严重不足存在直接关系。
⑶ 关于信托公司部门架构的问题
负责找项目的都是业务部门,具体根据每个公司按不同业务类型或者1、2、3、4的传统来细分,负责信托项目资金运营的部门一般有信托财务部和运营部门,负责推广的部门现在一般都有自己的财富管理中心
⑷ 信托机构的管理
1、信托机构建立的基本要求中国信托机构设立的基本要求(根据《金融信托投资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1)信托机构的设立确属经济发展的需要。一般只在大中城市设立。
2)具有合格的信托业务人员和完备的组织章程。
3)具有法定的最低限额的实收资本金。
全国性信托投资机构──最低自有资本金限额为5000万元。
省、自治区、直辖市信托投资机构──最低自有资本金限额为500万元。
以上两级机构从事经营外的业务的最低自有资本金限额分别为500万美元和100万美元。
2、信托机构设立的程序
1)申请。
2)报批。
3)认股交款。
4)股款的交纳与验资。
5)召开创立大会。
3、信托机构的内部组织设置
现代信托机构内部组织设置的三种类型:按职能分工的内部组织设置;按服务对象分工的组织机构;综合分类的组织机构。 1、信托机构的业务范围
1)受托经营资金信托业务。
2)受托经营动产、不动产及其他信托业务。
3)受托经营国家有关法规允许从事的投资基金业务,作为基金管理公司发起人从事投资信托业务。
4)经营企业资产的重组、购并及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等中介业务。
5)受托经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国债、企业债券承销业务。
6)代理财产的管理、运用与处分。
7)代保管业务。
8)信用见证、资信调查及经济咨询业务。
9)以自有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10)公益信托。
11)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如同业拆借,融资租赁和投资。
2、信托机构业务经营原则
1)遵循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原则:信托一旦有效成立,信托财产即从委托人、受托人及受益人的自有财产中分离出来,而成为一独立运作的财产。
2)忠诚尽力管理信托财产的原则。
3)受托人应当谨慎管理信托财产。
4)禁止从业人员向客户收受礼物,或参与信托帐户收入的分配。
5)禁止从业人员议论和泄露信托业务及其他有关客户的情况。 信托机构财务管理是通过信托机构的内部财务核算实现的。
1、财务核算的意义和要求
1)财务核算的意义:全面、准确反应经营活动全过程;进行财务分析,参与信托机构决策;监督财经纪律、法律贯彻,保证信托财产安全;进行财务成本核算,合理使用信托财产。
2)财务核算要求完整、准确、真实、能提供决策依据,能降低成本。
2、财务核算的基本内容 1、人事管理的意义
1)有利于信托机构在竞争中获胜。
2)有利于造就一支高素质的信托队伍。
2、信托机构业务人员的基本素质要求
1)具备良好职业道德。
2)具备较高、较全面的知识水平。
⑸ 信托公司由谁来监管
你好,信托公司由一个部门,也就是银监会监管。
根据《信托公司管理办法》,我国信托机构监管部门为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任何机构或者个人经营营业性信托业务需得到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同时应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管。
银监会对信托公司监管的条例:
1、信托公司发行的所有信托产品都要拿到银监会进行报备;2、银监会对信托公司的监管主要体现在大的方向上,政府也会出台一些政策对信托公司进行一些规范活动。所以信托公司的业务是在和监管制度磨合中创新和发展起来的。
⑹ 房地产信托风险管理存在哪些问题
REITS(房地产信托)风险巨大,原因有三。
1,政策性风险
调控是必要的,但是调控绝不是要房地产价格大跌,如果真的下跌50%,便相当于居民的资产要损耗一半。事实上,政策提出的是遏制部分城市房价的过快上涨,而不是说让它快速下跌。
政策本意虽然是要遏制和打击房地产领域的投资和投机行为,但是,由于我们的政策不透明,有些政策不连贯甚至自打嘴巴,往往会加大人们的投资和市场的恐慌心理,有可能引致行业的多米诺坍塌悲剧效应的发生。
2,结构性风险
比如,政府制定的信托业规制有信托计划“合同不超过200份、认购起点不低于5万元”的限制,这一条虽然可以防范风险,但是实际上也增加了信托公司的融资难度;其实这个限制也不受个人投资者的待见,有了这个框框,并不容易让人接受,诱惑力大大降低。
在中国,房地产信托作为一个金融衍生品,起步较晚,法律法规及制度不完善,发展较慢,其经营业务模式散乱,产品单一,因此,中国并没有真正意义上的房地产信托,我们的信托金融机构受制于政策监管多方管制,并没有独立的发展和创新环境,目前信托公司发行的REITS产品其实就是募集资金来投资房地产项目而已,不过,对于资金密集型产业的房地产业来说,信托机构受制于政策,不能参与买地和开发,实际上这个是硬伤,因此,我国的REITS产品充其量只算一些业务上的创新而已。
3,系统性风险
作为国民经济支柱产业的房地产行业,近年来的发展呈现过山车式的高速运转,但是,没有一个行业都不可以违背经济发展客观规律,更没有什么东西可以是脱离市场需求永远保持高速增长的。因此,依托房地产业的riets如何避免这个客观存在的系统性风险独善其身?当然,如果这个风险真的发生了,就是银行甚至整个国民经济便都会垮塌了。
真正的REITS应该要有稳定现金流,无论资金性计划还是资产性计划都应该进行证券化的管理,这样可以在国家层面上提供足额的安全保障,还可以完善赎回制度,整体上解决信托产品流动性差的弊病。
⑺ 信托公司管理办法
设立信托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公司章程; 有具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入股资格的股东; 具有本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 有具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任职资格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信托从业人员。
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信托业务操作规程和风险控制制度;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照法律法规和审慎监管原则对信托公司的设立申请进行审查,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应说明理由。
信托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注册资本为实缴货币资本。 申请经营企业年金基金、证券承销、资产证券化等业务,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注册资本要求。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信托公司行业发展的需要,可以调整信托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信托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变更名称;变更注册资本; 变更公司住所;改变组织形式;调整业务范围;更换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变更股东或者调整股权结构,但持有上市公司流通股份未达到公司总股份5%的除外;修改公司章程;合并或者分立;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⑻ 谈谈信托公司是如何运作的呢
信托公司和P2p都是管理人,都受银监会监管 2、信托公司主要从事大额理财,100万起步,需要配合公司的相应合规要求,信托公司的管理经验丰富,出现兑付危机后,信托公司一般会采取先行垫付的措施(俗称“刚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