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安信信托何时复牌
安信信托数年前便已推出中信信托借壳上市的重组方案。但由于种种原因拖延至今,其间市场环境也出现很大变化。有消息称,考虑到种种因素,中信信托借壳一事要继续下去需要各方面的充分沟通。而此次安信信托停牌,正是为了讨论继续推进中信信托借壳的事项。
安信信托:2011年01月08日最新提示 停复牌变更调整其他 (600816)
公司股票继续停牌;股东大会通过,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重大资产出售方案有效期延期一年;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㈡ A安信信托.B国之杰.C中信集团.D中信华东.E中信信托. 关于这次中信信托借壳重组上述ABCDE的关系是
很乱的
㈢ 安信信托自10年6月停牌至今,股市中少见的形象,股民所买的该股票有保障吗
有保障。
安信信托(600816)重组最终获得通过充满信心
公司公告重组延期一年:1月7日召集股东大会,讨论重大资产重组有效期限延长1年以及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重大资产出售相关事项的议案。这是继09年、10年公司两次将重大资产重组延期后的第三次延期。公司早在2008年6月1日取得重组委有条件通过,我们认为信托行业净资本监管的实施将为重组通过创造条件。
重组方中信信托实力雄厚:截至10月末,中信信托净资产为43亿元,管理信托资产规模已经突破3000亿元,上半年完成净利润1.93亿元,我们估计全年完成净利润8亿元以上。收入结构方面,信托主业和自营贷款业务贡献61%和38%,是信托业务占比最高的信托公司。中信信托的主要亮点在于出类拔萃的政策预判能力和项目执行力、公司盈利能力较高的主动类产品已形成品牌,可大规模复制。壳公司安信信托截至6月30日管理信托资产规模为109亿元,前三季度实现净利润8000万元。
我们对重组最终获得通过充满信心:我们预计重组成功后,备考口径10年净利润为9亿元-12亿元,折合EPS0.50元到0.68元,给予30XPE。此外考虑到高盛参股泰康人寿12%股权作价57.78亿元人民币,以此简单计算股权估值40亿元左右,折合每股贡献2.2元。如泰康IPO,每股价值贡献可达到5元左右。
因此,在重组通过的前提假设下,我们给予公司25元的目标价格。
催化剂在于:重组预期明朗、泰康人寿IPO、公司创新业务资格获批以及REITs推出等等。主要风险在于:中信信托业绩低于预期、复牌时间不确定以及净资本管理背景下,公司的再融资压力。
㈣ 安信信托什么时候复牌
安信信托公告安信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因重要事项未公告,公司股票于2010年6月2日起连续停牌,待相关事项明确后公司将及时公告并复牌。
从6月2日一直到最近的一次公告9月18日都是一样的内容,未批露实质性的内容,这种情况不多见,尽管安信信托本身并没有明确说明停牌的事项具体为何,但市场的主流看法认为最有可能的是公司的重组事宜获得推进。
安信信托数年前便已推出中信信托借壳上市的重组方案。但由于种种原因拖延至今,其间市场环境也出现很大变化。有消息称,考虑到种种因素,中信信托借壳一事要继续下去需要各方面的充分沟通。而此次安信信托停牌,正是为了讨论继续推进中信信托借壳的事项。
什么时候复牌现在不得而知,停牌半年一年的也有,就看重组的进展情况了.重组方案商定后就会出公告复牌了.
㈤ 安信信托重组
楼主,重组基本都是骗人了,弄个故事大家赚钱,靠重组真实改善业绩的还真没有. 谢谢!
㈥ 拒传:安信信托可能重组000669可加100分
可全仓买入000669,凭借其小盘绩优股,医药滨海概念,不管安信信托是否重组,其股价都明显低估,有爆发潜力,第一目标18元.
㈦ 哪么安信信托和中信信托为什么没有重组成功
重组成功者少失败者多。
最重要的还是利益的权衡。
㈧ 购买安信信托产品被挪用,可以要求赔偿吗
兑不兑付跟重不重组没有关系。
兑不兑付,主要看你买的信托计划底层资产是啥样的。
一、如果底层资产的本金和收益没问题,现金流没有问题,就可以兑付。重不重组都能兑付,谁来重组都能兑付。
二、如果底层资产出现了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影响到了信托计划的兑付,那么分两种情况
1、受托人(安信信托)充分履行了受托责任,履行了“适当性义务”。那就没办法,你只能等底层资产的现金流。因为《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资管新规》……都规定信托公司自有资金与信托财产相互独立,信托公司对其发行的信托产品不得保底、不得进行刚性兑付。
*适当性义务是指 了解客户、了解产品、将适当的产品(或者服务)销售(或者提供)给适合的金融消费者等义务,确保金融消费者能够在充分了解相关金融产品、投资活动的性质及风险的基础上作出自主决定,并承受由此产生的收益和风险。
2、受托人没有充分履行受托责任或“适当性义务”,那么,根据《九民纪要》第74条: 金融产品发行人、销售者未尽适当性义务,导致金融消费者在购买金融产品过程中遭受损失的,金融消费者既可以请求金融产品的发行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金融产品的销售者承担赔偿责任,还可以根据《民法总则》第167条的规定,请求金融产品的发行人、销售者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但请求赔偿的前提是,你可以证明受托人没有充分履行适当性义务。你能吗??
虽然《九民纪要》还规定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金融消费者需要对购买产品或者接受服务、遭受的损失等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卖方机构对其是否履行了适当性义务承担举证责任。卖方机构不能提供其已经建立了金融产品或服务的风险评估及相应管理制度、对金融消费者的风险认知、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能力进行了测试、向金融消费者告知产品(或者服务)的收益和主要风险因素等相关证据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实际上,现在大多数信托公司,对这些制度、认知、双录、测试、披露等等更偏形式化的“适当性义务”都履行得挺好的,想找出破绽不容易。
但是,真正关系到项目能否兑付、且能由受托人主观决定的,是受托人对底层资产是否充分尽调和筛选。对于这一部分的义务,投资人能不能请求赔偿我不清楚,但是触发兑付风险后投资人肯定很难查明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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