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㈣ 吉隆坡证券交易所的简介
1965年,新加坡脱离马来西亚后,交易所仍在两个国家一如既往运行,但被合并更名为“马来西亚和新加坡证券交易所”。1973年,马来西亚和新加坡之间的《货币互换协定》终止,联合交易所遂一分为二成为吉隆坡交易所有限公司和新加坡交易所。同年,吉隆坡证券交易所根据1965年《公司法》组建成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并接手了吉隆坡交易所有限公司。到2004年,吉隆坡证券交易所被重新命名为Bursa Malaysia,成为一个多样化的国际性交易所。
成立于1973年的吉隆坡股票交易所为投资者提供一个安全、有效率、成本效率高与具吸引力的投资目的地。它为实家与卖家提供一个中央市场,对马来西亚上市公司的股票、认股权、固定收入证券以及其他证券进行交易。
与此同时,随著一个中央存票系统的成立,投资者拥有一个有效率的证券存票系统,这系统涵盖所有在股票交易所上市的证券。有了这系统,上市证券的票据不需移动,而证券的所有权则由电子帐面记录跟踪。
吉隆坡股票交易所是亚洲最大的证券交易所之一,提供超过800家上市公司的各种投资选择。资本较大的公司在主要交易板挂牌,而中型企业则挂牌于第二板。
㈤ 怎样分析证券的交易活跃度
一般为通达信、大智慧等软件自带指标指数,也可通过换手率、量比等其余指标分析推测,可反映市场资金流入流出的活跃程度,判断一只股票的活跃性和庄家控盘力度。
换手率也称周转率,指在一定时间内市场中股票转手买卖的频率,是反映股票流通性强弱的指标之一。换手率是以百分比衡量的一年内股票的成交量占股票总数的比例。
周转率(换手率)=(某一段时期内的成交量)/(发行总股数)x100%。
㈥ 吉隆坡证券交易所的创业板市场
吉隆坡证券交易所第二板市场建立于1988年,其设立目的是为那些具有成长潜力的小企业进入资本市场提供条件;1991年起,吉隆坡证券交易所第二板市场开始公布自己的指数。
马来西亚吉隆坡股票交易所二板市场自1998年11月设立以来发展迅速。短短一年半时间内,上市公司迅速增加,至2000年6月份已达287家,市值总额390多亿林吉特(3.8林吉特合1美元)。
据吉隆坡股票交易所一位高级官员介绍,二板市场的设立扩大和深化了吉隆坡股票交易市场,提高了股市集资和资金流通的有效性,使更多马来西亚公司向股市投资者提供了更多的投资机会。
寻求上市的公司必须是一家继续经营的企业。上市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公开发行、标价出售、配售和招标。
为了确保二板市场有序、公正,马来西亚证券委员会制订了公司上市指南,对申请上市的公司提出多方面的要求,以便申请上市公司有章可循,同时确保投资者获得有关上市公司的足够信息。信息只有符合上市要求的公司方可申请上市。 必须是在马来西亚注册的本地公司;
上市最低实缴资本不少于1000万马币,不超过5000万马币;
有公司在上市前2—3年内连续盈利的经营记录,上市前3年内,平均每年税前利润不少于200万马币,平均每年税后利润不少于100万马币;
公众持股数介于25%一30%,并由至少500名投资者所持有,每人持股数不少于1000股(不包括员工);
股东出售股权限制期为一年,一年之后每年至多只能出售其股权的15%;
招股说明书的摘要必须公开;
有关公司信息披露的持续规定:采用半年度报告,即时披露对估价有影响的敏感资料(与主板要求相同)。 一、持股比例的规定
首先,证券委员会考虑寻求上市的公司的定量因素,特别是对已发实收股本有具体量化要求。一家公司在二板市场寻求上市,应该至少拥有4000万林吉特的已发实收股本。公司必须确保,上市时,其已发实收股本全部由普通股(每股1林吉特)组成。如果拥有优先股、特权股或者可转换债券,必须在上市前相应地采取措施将有关证券变卖或转换成现款。
其次,证券委员会对上市公司的公众持股人数和持股比例有明确规定。已发实收股本在4000万至6000万林吉特的公司,在上市时每人持有不少于1000股的公众股东至少750入,已发实收股本在 1亿林吉特以上的公司,公众股东至少1000人。已发实收股本在l亿林吉特以上的公司,公众股东至少1250人。寻求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和母公司的员工可以在公众股东之列,但公司必须确保其股东至少有500人是非公司员工的公众人士。
与此同时,有关公司在上市时,其已发实收股本必须有25%由公众股东持有。公司已发实收股本的5%由员工持有以及公司已发实收股本的10%由土著(本地原住民)投资者持有,可被视为符合这一条件。
证券委员会规定,持股公众不包括申请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和附属公司的董事、持有公司5%或以上已发实收股本的股东以及与这两类人有关联的人——家庭人员、按他们的指示和意愿行事者和法入团体以及他们及其家庭为唯一受益的信托财产的托管人。
二、对企业的盈利要求
申请上市公司必须满足业务运营和公司盈利等要求。按集团预计财务实力寻求上市的公司,如果公司在过去三个财政年度为集团盈利单一最大贡献者,该公司在向证券委员会提交上市申请前必须已经公司化和从事同一业务或补充业务至少满5个财政年度;不按集团预计财务实力寻求上市的公司,申请上市的公司必须在向证券委员会提交申请前已公司化并从事同一业务或补充业务至少满5个财政年度。对申请上市公司盈利表现的具体要求是:二板市场上市公司必须拥有连续3个财政年度保持盈利的记录,在这3年内累计税后盈利不少于12加万林吉特并在最近的一个财政年度税后盈利不少于400万林吉特。证券委员会只接受经审计的结果。
证券委员会还规定,寻求上市的公司通常必须有能力在未来财政年度保持合理水平的税后盈利以支持其扩大的股份资本;财政状况良好,有足够的周转资金;下市前,申请公司的董事及他们控制的其它所欠申请公司的所有债务必须结清,每股的净有形资产必须不少于每股的票面价值。
三、质量因素
证券委员会还要考虑公司的质量因素以确定它是否适合上市。考虑范围包括:1、经营动态:质量管理、供销渠道多样化、熟练工人、员工调整、技术优势、有效的运营和生产过程、研究与开发能力等;2、竞争力:高质量产品和服务、确定的目标市场和促销活动、有效的营销渠道、一定数量的市场占有率,具有竞争力的价格和承受经济衰退打击的能力等。
证券委员会考虑的其它质量因素还包括:1、业务的独立性,也就是说,寻求上市的公司必须有全面运行的独立的业务。2、管理的连续性,即寻求上市的公司在向证券委员会提交上市申请前同一管理层至少连续管理3年,如果不能满足上述要求,寻求上市公司的创办人必须向证券委员会展示能确保公司有效运营的专业技术和管理能力。3、利益冲突,即公司与其董事或创办入之间不应该存在重要的利益冲突。4、风险评估,如果一家申请上市的公司是受特殊因素或事件影响,比如公司依赖一小部分客户,证券委员会视这样的公司不适合上市。5、对经济增长和政府目标的贡献。这种贡献包括利用本国初级产品、本国劳工、培训当地管理人员和工人以及参与增值活动等。
证券委员会还对申请上市公司的会计政策、连锁上市、证券承销、股权出售、配股等提出要求。
申请上市公司不得为了达到符合盈利记录要求而改变会计政策,证券委员会视采取这种做法的公司为不适合上市。
如果一家控股公司的一家或更多子公司、附属公司已经上市,而且这些已上市公司共占控股公司税后利润的50%或过去3个财政年度净有形资产的50%或以上,这样的控股公司通常不得上市。证券委员会只有在下列条件下可考虑允许控股公司上市。该控股公司有自己自治的业务并能符合证券委员会的上市要求,或者其未上市的子公司、附属公司的税后盈利或净有形资产在过去3年或5年占集团税后盈利或有形资产的50%或以上。
证券向公众发行前必须有认购安排。认购者的全部名单连同他们的认购承诺必须交证券委员会备案。
四、股权出让
证券委员会对上市公司实行股权出让暂禁令,有关公司自上市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出售、转让其所持股权超过实收股本的45%。即根据暂禁令,有关公司只能每年(连续算)出售或转让最多1/3的股权。如果有关公司是一家私人股份有限公司,这家公司的每个股东必须作出承诺即他(她)在规定期限内不出售或转让其在有关私人股份有限公司特有的股票。
申请上市公司可以向董事、雇员配股,也可向对公司作出贡献的其他人(如供应商、分销南、经纪商和客户)配股,不过配给后者的股票只能配给业务实体而非个人。配股总额必须在公司已发股本的5%范围内。每个合法董事、雇员或其他人所获配股不得多于1万股。
获准上市的公司在上市之日起3年内不得从事与其原核心业务不相关的其他活动,企业还必须在发行范围广的报纸上以广吉形式刊登公司简介。
二板市场公司上市3年并符合在主板市场挂牌的条件,在证券委员会批准下可以转上主板市场。 1999年3月9日,吉隆坡证券交易监督委员会宣布,为了增加第二板市场股票流通数,吉隆坡证券交易所将从1999年4月起,对第二板市场公司上市最低实缴资本从l000万马币提高到4000万马币。
新的上市条例的实行,使所有寻求在第二板上市的公司,必须符合缴足最低资本4000万马币的规定,而已经上市和获难上市的第二板市场公司则必须在宽限期内把资本提高到最低4000万马币。
证券交易委员会还宣布,他们目前正在重新检讨第二板上市公司的多项上市条例,确保上市规定保持在适当的、具有竞争力的水平上,让投资大众感到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