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信托委托人与受益人共同享有的权利
信托委托人是整个信托的发起人,也是信托的设定人。
他选择将自己合法的信托财产委托给自己信任的受托人,确立信托行为中的法律关系,并产生相应的后续权利和义务关系。在我国,信托关系确立后受托人一般要受到委托人一定的监督,而在国外大多国家的信托行为中,信托的委托人与受托人和受益人一般不会再发生法律关系。
信托的受益人就是信托行为最终获得受益权的人,
可以是信托委托人也可以是委托人指定的其他受益人,一般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一些依法成立的组织,并且信托委托人和受托人订立信托文件时不需要受益人做出意思的表示。一般信托受益人的受益权可以进行合法转让,受益权包含财产性权利和非财产性权利两种。信托受益人的财产权利是受益人对信托财产的利益分配,非财产权利则包含了一些对信托受托人的监督权和对信托财产的处分权等。
两者之间没有直接的共同享有权利。
❷ 信托制度中的委托人与受益人有什么区别吗
委托人:委托人是信托财产的原始所有者。在信托关系中,委托人所拥有的权利,最主要的是信托财产的授予权,即委托人可以向受托人授权,要求受托人遵从一定的目的,对信托财产进行经营、管理、使用和处理,为受益人享受信托利益尽最大的努力。同时,还保留一系列权利,主要有:
(一)了解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要求受托人作出说明的权利;
(二)查阅、抄录或者复制与其信托财产有关的信托帐目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其他文件的权利;
(三)要求变更信托财产管理办法、对信托财产的强制执行提出异议的权利;
(四)准许受托人辞任及选任新受托人的权利;
(五)当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有申请人民法院撤消该处分行为,并要求恢复信托财产的原状或者予以赔偿的权利;
(六)当委托人是信托利益的唯一受益人时,有解除信托的权利;
(七)有变更受益人或处分信托受益权的权利;
委托人的义务,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但委托人地位的确立和委托人权利的获得,其先决条件就是将其合法所有的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经营、管理、使用和处理,并签定相应的契约或合同。
受托人是对信托财产按照信托行为的规定进行经营、管理、使用和处理的人。受托人的权利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具有对信托财产进行独立的经营、管理、使用和处理的权利;
(二)具有按信托文件约定取得报酬的权利;
(三)具有因处理信托事务所支出的费用、对第三人所负债务,要求以信托财产承担的权利,但因受托人自身过错造成的除外;
(四)经委托人和受益人同意,有请求辞任的权利;
(五)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具有委托他人代为处理信托事务的权利;
(六)信托终止后,受托人有留置信托财产或者对信托财产的权利归属人提出请求给付报酬、从信托财产中获得补偿的权利。
受托人的义务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的义务;
(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信托财产的义务;
(三)将自身固有财产与信托财产进行分别管理、分别记帐的义务。
(四)有保存处理信托事务完整记录并每年定期将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报告委托人和受益人的义务;
(五)对受托人、受益人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和资料负有保密的义务;
(六)以信托财产为限向受益人承担支付信托利益的义务。
受益人:
受益人是在信托关系中享有信托受益权的人。受益人的权利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承享委托人所享有的各种权利;
(二)有依法转让和继承信托受益权的权利;
(三)有将信托受益权用于清偿到期不能偿还的债务的权利;
(四)信托终止时,信托文件未规定信托财产归属的,受益人有最先取得信托财产的权利;
(五)当信托结束时,有承认最终决算的权利,只有当受益人承认信托业务的最后决算后,受托人的责任才算完成。
就受益人的义务而言,一般认为,当受托人在处理信托业务的过程中,由于不是因为自己的过失而蒙受损失时,受益人就有义务接受受托人提出的费用要求或补偿损失的要求,在信托收益中予以扣除。但是,如果受益人放弃收益权利,就可以不履行这个义务。
❸ 信托中,委托人和受益人有什么关系
委托人是将财产权交给信托公司的人,也是信托产品的购买者。
受益人是指这份财产权的到期后说获得的本金和收益的受益者。
在法律上委托人和受益人可以不是同一个人,但在我国,由于信托发展时间不长,一般信托产品委托人和受益人都是同一个人,谁买的信托产品,本金和收益就向谁分配。
❹ 如何理解委托人可以是受益人,也可以是同一信托的唯一受益人。受托人可以是受益人,但不能是同一信托的唯
按信托原理,委托人可以不是受益人,但《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信托公司设立信托计“参与信托计划的委托人为惟一受益人”,也就是信托计划必须为自益信托?这是为什么呢?
(1) 没有为什么,完全是银监会脑残的监管水平问题。这一要求是非常不合理的。从信托制度的理论上讲,信托一旦设立,委托人的使命完成,通常情况下,信托财产跟委托人毛关系都没有。我可以毫不客气地讲,在中国,根本没有信托制度。这是因为,信托法虽然规定了各种信托制度,但是政府不愿意建立信托财产登记公示体系,银监会莫名其妙地要求只有经银监会批准成立的信托公司才能作为盈利性信托的受托人。这直接导致所有信托方式在中国没有办法实现:(A)盈利性信托,正常的信托没有人会不挣钱做受托人,银监会的要求直接导致自然人做受托人成为泡影,导致私人信托成为泡影,但这是非常重要的,信托的基石是信赖和托付,只有自然人才是信赖和托付的源泉;(B) 公益信托,根本没有,中国的公益性机构根本没有“信托”受托人责任的概念,都是政府机构,这就是郭美美等事件的根源,也是许多文物古迹、风景名胜日趋破坏的根源,更是故宫一系列事件的根源,在国外,所有这些都是由信托制度作为基石的,受托人对受益人负有“恪尽职守”的管理责任和信息披露责任,而在中国,信托受益人无法向信托受托人追究责任是前述事件的原因之一,信托法创设了很多很好的制度,但是个人认为信托法已经沦为一部只存在于纸面的法律;(C) 信托公司的公募信托作为信托体系的独苗却只能办理自益信托,而任何公募产品的最重要价值在于流动性,公募产品不能自由流通一定会导致市场定价体系的混乱,这就是为什么现在的信托公司根本就是合法的高利贷中介(或在阳光私募的情况下,就是充当私募基金经理的开户名义人)。所有以上这些直接导致信托制度“受人之托,终人之事”价值的泯灭。
(2) 为了解决《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的不合理规定,实践中,信托公司发展出了信托受益权转让的操作。也就是说现在的实际情况变成了,信托计划在设立时委托人必须是受益人,这是没有办法的,但是设立后,受益人可以转让信托受益权,实现信托受益权的流转。
(3) 但是,实践中发展出的信托受益权在本质上却仍然没有脱离自益信托的要求。这是因为,受益权流转只能在信托公司办理,并且通常需要交纳一笔额外的转让费用给信托公司,并且由受让人与信托公司重新签订信托合同,发现了没有,本质是受让人成为了委托人,而非(在委托人不变的情况下)单纯变更受益人。这就导致一个荒唐的结果,信托受益权作为受益人的财产,受益人无权自由处分,处分了还要给受托人交钱,但没有办法,这是目前实现信托受益权流转的唯一途径。
❺ 谁能给我通俗的讲一下什么是信托。标准的解释里信托分为委托人,收托人,受益人,受益人和委托人不是一个
这么说吧,你有100W资产,但你不会打理,越理越少,而你又非常信任我,所以你把资产委托给我,让我打理,(这个资产的所有权在你,而管理权在我),规定个期限,一般按年算,你再指定一个受益人,就是这个资产到时候不论盈亏,都给受益人,受益人可以是自己,也可以是亲人,还能是陌生人。而我也能从中获得酬劳,这个具体数值看约定签的合同。
❻ 信托委托人在成立信托之前曾另设好遗嘱,遗嘱受益人和信托收益人不同。如此委托人去世,遗嘱受益人还可以
仅依据一般国际法律原则而言:
遗嘱与信托,在没有显见有违法律精神、社会公序良俗等原则的前提下,且可被证明为委托人的真实意思表述的,基于对同一份委托人遗产的不同处置方式,遗嘱的效力在先。
而信托的生效实际上有两个法律程序构成,首先是信托合同的生效;其次是基于信托合同委托人向受托人真实交付受托资产,使得信托成立;如信托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不能依据信托合同真实交付受托资产,则信托合同自行解除。
也即遗嘱设定的遗嘱受益人应有权先于信托的设立而享有遗产。如果遗嘱受益人根据遗嘱,将取得委托人全部遗产时,因为信托的成立所需要被真实交付的受托资产实际为零,则信托合同应自行解除,实际上没信托受益人啥事儿。除非扣除遗嘱受益人取得的遗产额度后,总遗产仍有余额,且该当余额仍能满足信托设立的条件,信托受益人方可根据实际交付的信托资产额度享受信托收益。
信托一旦设立,即信托合同生效且信托财产既已真实交付与受托人,则信托期间,受托人将根据信托合同的授权全权代行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和处分。如信托合同有明确载明司法管辖权归属,如特别强调该信托合同在印度签署,则仅应受印度法律管辖;否则在受托人可举证未有损害受益人利益的前提下,应由受托人所在司法区域(如新加坡)实施司法管辖。不过一般正规的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信托文件,都会明确载明合同文件的签署地、使用司法范畴与司法管辖权地域的。
❼ 信托会因委托人或受托人的死亡而终止吗
信托不会因委托人或受托人的死亡而终止。
信托终止条件:
(l)自益信托的解除:除信托文件另有规定外,自益信托的委托人成者其继承人可以随时解除信托。
(2)委托人变更受益人或者处分受益人的权利:受益人对委托人、其他共同受益人有重大侵权行为,或者经受益人同意,或者出现信托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委托人可以变更受益人或者处分受益人的受益权。
(3)他益信托的解除:他益信托的受益人对委托人有重大侵权行为,或者经受益人同意,或者出现信托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时,委托人可以解除信托。
(4)信托的连续性:除本法或者信托文件另有规定外,信托不因委托人、受托人死亡或者不能履行职责而终止。
(5)信托的终止:出现本法规定的6种情形之一的,信托终止。
(6)其他有关人员的协助义务:受托人职责终止时,受托人的继承人、遗产管理人,监护人、清算人应当妥善保管信托财产,协助新受托人接管信托事务。
(7)信托终止时剩余信托财产的归属:信托终止后仍有剩余信托财产的,应归属于信托文件规定的人:信托文件未规定的,应归属于受益人或其继承人,受益人或其继承人放弃的或者受益人死亡且没有继承人的,归属委托人或其继承人。
(8)信托终止的,在剩余信托财产转移给权利归属人的过程中,信托视为存续。
(9)信托终止后对信托财产的强制执行:人民法院依本法规定对原信托财产强制执行的,以权利归城人为被执行人。
(10)信托终止后受托人行使给付报酬等请求权:受托人依本法规定请求给付报酬、从信托财产中获得补偿的权利时,可以留置信托财产或者对剩余信托财产权利归属人提出请求。
(11)受托人做出清算报告的义务:信托终止后,受托人应当做出处理信托事务的清算报告,经受益人或权利归属人同意后,免除受托人就清算报告所列事项的责任,受托人有不正当行为的除外。
❽ 信托关系中受益人先于委托人死亡财产怎么办
信托如果仍在存续期,信托财产仍受受托人管理,因受益人死亡所形成的受益权转让,原则上第一顺位继承人是委托人,或者受益人有生前遗嘱的,按其遗嘱要求转让信托受益权,财产权在信托计划没有终止前是不会产生变化的。
❾ 信托制度中的“委托人”与“受益人”有什么区别
用规范的法律术语来表示,确实是:
受益人是在信托中享有收益权的人。
委托人可以是受益人,也可以是同一委托的唯一受益人。
受托人可以是受益人,但不得是同一委托的唯一受益人。
用大白话来说:
如果你爸爸有1亿,怕直接给你你乱花,所以就把钱委托给信托公司,这样你爸就是委托人。然后你爸要求信托公司做到每年6%以上的收益,收益按月打到你的银行账户上,那么你就是受益人。不过目前在国内,暂时还 不能容易滴做到委托人和受益人分离。现在流行的信托产品基本都是委托人就是受益人,因为监管要求资金谁账户的钱还要回到谁的账户里去,不见得是同一个账号,但要求是同一个人。信托计划可以转让,但需要签署转账协议,缴纳少量手续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