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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投资经济学 2021-06-17 16:24:20

贵州农村土地交易所成交额

发布时间: 2021-06-15 20:44:27

① 我今年24岁 初中毕业 家是农村的 也没什么家庭背景 出来打了6年工 到现在还没有一技之长 我该怎么办啊 ...

你现在年龄也不大呢,你可以学个技术,现在的技术人员很吃香的。并且现在的技校也不少,你要找对适合你自己的技术,不能盲目的去学。

② 农村土地交易要交哪些税

新征耕地
耕地占用税:占用耕地建房或从事非农业建设的个人单位,要缴纳一定的税额,以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一次性征收谁款;
契税:按照成交价格的3%缴纳;
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用的耕地,在批准征用当日起使用满一年之后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
土地转让
营业税: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以转让土地使用权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照5%的税率计算缴纳税款;
所得税:个人转让土地使用权,取得的转让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来征收个人所得税,为差价的20%;
土地使用
自用
在城市、县城、工矿区等范围内使用土地的个人或单位,要依据相关规定的税额来缴纳税款;
出租
在城市或是在县城等地方,使用土地的单位或个人,除了要缴纳一定的城镇土地使用税之外,还要以租金收入的5%缴纳营业税等;

③ 在哪里可以查看全国的土地出让交易情况

土地市场网http://www.landchina.com/

④ 农村房屋土地买卖合同怎么写

现行关于房屋买卖的所有法律、法规和规章都只适用于城市,专门关于农村房屋买卖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一个也没有。涉及农村房屋买卖的法律性文件只有最高人民法院的一个批复。在这个批复里,最高人民法院的观点是:如果农村房屋的买卖双方已经实际交付了房屋和全部价款,买卖关系有效,人民法院应予保护 农村土地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原则上不许买卖,但是在村民之间买卖行为近年来逐渐增多,但是一般就是村委会认可不办手续。如果是城里人购买农村住房是不允许的,你买了没人管就是了,你办不了手续。当然上述农村是指真农村,如果是城中村等在城镇规划区内的另当别论。 农村房屋买卖:双方首先要协议好买卖价格,并以书面形式体现买卖价格;接着到建设局办理房产证的过户;如果农村房屋没办房产证的话,那么你就可以直接到当地的国土资源局办理过户手续。过户应缴纳的项目为10%的土地收益,0.6%的土地使用交易服务费,每宗55元的证费。如果你没有办理房产证,那么你在国土资源局还应缴纳3%的契税费。手续办理完整后,大约一个月左右你就可以到国土资源局领取自己的土地使用权证并给本证贴上一张五元钱的印花税即可啦!办理农村房屋买卖的手续就以上我所写的,其他有你不懂之处的,你可到当地国土资源局咨询

⑤ 贵州省年国土资源综合统计分析报告

2005年贵州省国土资源工作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和各有关部门的支持下,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土资源工作的一系列重大部署,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国土资源部和国家测绘局的决策和指示,树立科学发展观,坚持保护资源的基本国策,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将资源保障与资源调控相结合,行政管理与社会服务相结合,加快促进资源配置从行政审批到市场配置转变,管理手段从传统方式向现代科技转变,不断提高行政效率,提高对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平,勇于创新,各项工作取得了新的进展。

●加强国土资源的管理和保护,积极为全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提供资源保障。

●采取切实措施,严格保护耕地,全面落实最严格的资源保护制度,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土地和矿产资源市场建设更加规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力度进一步加大。

●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取得新的进展。

●为摸清土地资源家底,全面查清全省土地利用现状,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农用地分等定级服务,利用卫星遥感资料全面启动土地利用更新调查。

●地质环境管理不断加强,地质灾害监测预防取得新的成绩。

●测绘事业不断发展,基础测绘成果显著。

●在中共贵州省九届七次会议上,通过了《中共贵州省委关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人口资源环境工作的意见》,就国土资源管理工作提出了明确的目标、任务和要求。

●广泛深入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

一、土地资源

(一)土地资源状况

据2005年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结果,全省土地总面积为17 615 246.61公顷,其中农用地15 287 556.73公顷,建设用地540 606.60公顷,未利用地1 787 083.28公顷。与2004年相比,农用地减少2 474.31公顷,建设用地增加5 712.84公顷,未利用地减少3 238.53公顷(图1)。

(二)土地面积结构变化情况

2005年全省耕地增加3 170.36公顷。增加来源如下:土地整理576.22公顷,开发2 215.44公顷,复垦105.87公顷,农业结构调整55.55公顷,其他217.28公顷(图2)。

2005年全省耕地减少12 567.16公顷。减少原因如下:各项建设占用耕地3 113.52公顷,生态退耕6 789.55公顷,自然灾害损毁386.25公顷,农业结构调整1 596.33公顷,其他681.51公顷(图3)。

图1 2005年贵州省土地利用现状

图2 2005年贵州省耕地增加来源构成

图3 2005年贵州省耕地减少因素构成

(三)土地开发、复垦和整理情况

2005年全省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土地开发整理工作,首次召开土地开发整理工作会议,制订实施了《关于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的改革意见》、《关于严格规范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施工和设备材料采购招投标活动的意见》等管理规章及多个规程规范。积极推进土地整理和高标准农田建设,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从立项、规划设计、工程施工到项目竣工验收严格按照项目管理程序和规定申报、组织实施。在土地开发整理工作中,坚持将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实施与扶贫开发、移民安置和农业产业结构调整有机结合,注重经济效益、生态效益、社会效益三者的有机统一。

2005年经审查批准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13个,预算资金为19.81亿元,可复垦和整理中低产田近6 233.00公顷;省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11个,计划新增耕地约306.67公顷。2005年共完成部、省、市三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 236个,新增农用地2 635.68公顷,其中耕地2 461.70公顷。

二、矿产资源

(一)矿产资源现状

全省至今已发现各类矿产110种以上,发现矿床、矿点3 000余处。其中72种矿产不同程度探明了储量,主要储量产地1 344处。有42种矿产储量排名全国前十位,以煤(煤层气)、铝、磷、锰、金、重晶石、水泥原料等最具优势,不仅资源丰富,而且现实经济优势明显,在全国或西部大开发中占有重要地位。具体如下:①煤矿是全省最重要的能源矿产,现有资源储量492亿吨,集中分布于西部的六盘水和毕节地区,尤其是可供开发利用的低硫优质煤丰富,占全省总量的1/3;②是中国铝土矿的三大产区之一,集中产于中部,资源储量4.22亿吨;③是我国三大磷矿的集中产区,也是富磷产出最多的省区,集中于开阳、瓮福和织金等地区,资源储量26.87亿吨,列全国第二位;④锰矿集中分布于遵义与松桃两地,保有储量7 664万吨,占全国总量的13%;⑤是率先发现具工业价值微细粒浸染型金矿的省区,也是该新型金矿探明储量最多的地区,主要分布于黔西南,储量166吨,排全国第十位;⑥全国1/3的重晶石集中于贵州,主要分布在黔东南地区,资料储量1.12亿吨,天柱大河边储量达1.08亿吨,成为全国最大的矿区;⑦是沉积岩的“王国”,水泥用灰岩及其配料资源丰富,分布广泛,遍及省内各地,水泥灰岩资源储量16.41亿吨,水泥配料用砂岩、粘土、页岩储量分列全国第五、第八、第十位。

(二)地质勘查投入与勘查成果

全省共有从事地质勘查的单位46个,从业人员8 959人,主要分属于地矿、有色、煤田、核工业、建材、化工等部门。

全年投入地质勘查费用(除国土资源大调查项目)共23 909.62万元,其中:中央财政拨款1 273.50万元,地方财政拨款583.80万元,企事业单位投入20 692.31万元,其他投入1 360.01万元。

完成机械岩心钻探工作量205 018米,坑探工作量1 379米。开展地质勘查工作的矿种有15种,主要是煤矿、锰矿、铜矿、铝土矿、汞矿、锑矿、铅锌矿、金矿、硫铁矿等。

新发现矿产地3处。

新查明矿产储量:煤矿资源量10.50亿吨,锰矿资源量245矿石万吨,镍矿5 239金属吨,普通萤石14矿石万吨。

(三)矿产资源勘查和开发利用情况

1.颁发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情况

2005年完成了全省9个地州市及18个矿产资源重点县矿产资源规划的审批工作,编制全省级铝、磷、金、化工煤等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专项规划,矿产资源规划体系已初步形成。在实施《贵州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的过程中,严格按照“有序有偿、供需平衡、结构优化、集约高效”的要求,妥善处理当前与长远、局部与全局的利益关系,按照“大煤保大电”,集中建设大型铝工业基地,合理配置矿产资源的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严格按照《贵州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的规定审批探矿权和采矿权,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勘查、开采项目不予批准探矿权、采矿权。截至2005年底,全省经批准登记有效的勘查许可证743件、采矿许可证9 016件,批准登记面积14 849.95平方千米,收取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1 037.75万元。

2.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基本情况

强化了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科学管理。取缔不具备办矿条件、布局不合理、破坏浪费资源的矿山,使矿山的开发基本实现了矿权明晰、依法办矿的格局。2005年全省矿山数达6 329个,矿山从业人员为264 111人,矿业总产值达131.11亿元,利润总额为24.80亿元。

三、国土资源市场

1.保护耕地,保障发展

采取严格措施,切实保护耕地。积极参与宏观调控,促进经济健康平稳发展。在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的同时,确保重点建设项目和城市、城镇重要基础设施建设的土地资源供应。在全省新增的建设用地中,有80%以上投向能源、交通、水利水电等基础建设项目。积极为重点建设项目办理先行用地和正式用地审批手续。2005年经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建设用地面积14 627.97公顷,其中农用地转用5 772.90公顷,耕地4 556.34公顷。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力度进一步加大,审批、退件、城市用地信用等信息在公众网络公开,接受社会监督,为全省经济建设提供了资源保障和服务。

2.土地征用情况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把维护群众利益作为认真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加强执政能力建设的重要内容,着力解决征地等工作中侵害农民利益的问题,采取切实措施保障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得到充分尊重,多途径安置得到逐步推广。按照国土资源部的安排,在全省开展了制订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

3.土地市场建设和土地供应及收益情况

继续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加强土地市场建设,充分发挥市场配置土地资源的作用,挖掘存量土地潜力,提高土地利用率。积极推行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建立土地有形市场,使经营性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得到全面落实。2005年全省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2 631宗,面积882.11公顷,收取地价款33.99亿元。其中,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1 390宗,面积548.11公顷,收取地价款29.43亿元。

全省土地二级市场共转让土地10 871宗,面积287.43公顷,收入7.25亿元;出租23宗,面积9.69公顷,获租金176.63万元;抵押4 917宗,面积3 391.31公顷,获贷款金额56.31亿元。二级市场的运作有效地盘活了存量土地资产,促进了存量土地利用,提高了土地利用率。

4.探矿权采矿权市场

进一步加强对探矿权与采矿权的管理,规范探矿权、采矿权审批。组织开展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程序工作,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三率”情况进行全面检查,为强化矿产资源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勘查、合理开采、综合利用的方针和完善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要求,切实加强了对全省煤、磷、锰、金等矿种的矿权管理。

2005年全省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1 319件,获合同金额2 524.97万元;转让采矿权36宗,获价款1 721.97万元。

四、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查处情况

2005年,全省加大对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尤其加大对侵害农民利益的土地等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对2003年以来征地补偿安置不到位,引起群体上访或重复上访的234个建设项目进行了排查处置,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得到进一步维护。2005年开始实施的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未因征地补偿问题引起群体上访事件。

五、国土资源行政复议情况

2005年全省土地、矿产共收到行政复议申请47件,本年受理41件,本年结案49件(含2004年未结案件8件)。

六、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环境保护工作

1.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成效明显

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成效显著。各级政府、部门措施得力,加强汛期巡查,明确政府领导责任,强化部门工作责任制,开展治理责任认定,加大治理经费投入。全年发生地质灾害121起,造成14人死亡,14人受伤,未发生群死群伤事件。金沙、桐梓等县成功避让地质灾害17起,避免526人伤亡,是地质灾害伤亡最低、成功避让最多的一年。

2.建立每年2 000万元省级地区灾害防治专项资金,用于重大地质灾害的治理。《贵州省地质环境条例》已由省人民政府报请省人大待讨论通过

3.地质遗迹和矿山环境保护有新的突破

地质遗迹保护实现了从单纯强调保护向保护开发并重的地质公园建设转变。全省建立了台江古生物化石省级自然保护区和关岭、乌当、绥阳、独山,乌蒙山、平塘等省级地质公园;关岭、兴义、织金洞、绥阳双河洞、六盘水乌蒙山及平塘六处省级地质公园晋升为国家地质公园,获国家资金补助近1 000万元。

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计划得到实施。开展了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遵义市、铜仁地区、开阳县、习水县已制定并发布了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资金管理办法。《贵州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收缴与使用管理规定》已经拟定。

七、国土资源管理机构、人员培训情况

全省县级以上的国土资源行政管理人员共4 501人。其中:行政编制人员1 607人,占总人数的35.70%;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人员3 217人,占总人数的71.47%(图4)。

2005年各级国土资源管理人员参加各类院校培训866人次,学历教育542人次,通过各类院校的学习和培训,各级国土资源管理干部的业务和政治素质有了明显提高。

图4 2005年贵州省国土资源管理人员学历情况

八、2006年全省国土资源工作要点

1.全省国土资源工作总的思路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保护资源的基本国策,积极参与宏观调控,保障经济社会发展,促进资源节约和集约利用,深化改革、从严管理、完善体制、提高素质,依法行政,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强化社会公共服务,为实现全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作出新的贡献。

2.2006年全省国土资源工作的主要任务

2006年是“十一五”的开局之年,是开展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加强地质工作的重要一年,也是巩固土地市场治理整顿成果的重要一年,做好2006年工作对完成“十一五”规划确定的总体目标至关重要。

(1)加快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进度,进一步增强参与宏观调控的力度。

(2)严格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将基本农田保护与建设作为耕地保护工作的重中之重。建设国家级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

(3)继续为经济建设和西电东送提供国土资源保障和优质服务。为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做好用地服务工作。

(4)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探索合理开发和利用矿产资源的治本之策。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精神,全力以赴完成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工作任务。

(5)加大地质和矿产资源勘查工作力度,努力提高资源供给能力;继续做好公益性、基础性地质工作。

(6)严格保护群众合法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建立完善地质灾害预警系统。

(7)严格依法行政,努力提高公众服务水平。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重点是依法行政制度建设,以及惩治和预防腐败制度建设和干部考核任用制度建设。

(8)进一步加大科技和测绘工作力度,逐步提高国土资源管理科技工作水平。

(9)切实加强基础业务建设,保障国土资源管理水平迈上新台阶。

(10)继续开展完善体制提高素质活动,进一步推进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建设。

(11)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积极探索建立与全省国土资源管理实际相适应的政策制度、监督与惩治并重的预防腐败工作机制。

⑥ 贵州农村土地流转管理法

一、对于农村土地流转政策的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理解、准确把握中央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的精神,按照加快构建以农户家庭经营为基础、合作与联合为纽带、社会化服务为支撑的立体式复合型现代农业经营体系和走生产技术先进、经营规模适度、市场竞争力强、生态环境可持续的中国特色新型农业现代化道路的要求,以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促进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为目标,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实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引导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坚持家庭经营的基础性地位,积极培育新型经营主体,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改革的方向要明,步子要稳,既要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加强典型示范引导,鼓励创新农业经营体制机制,又要因地制宜、循序渐进,不能搞大跃进,不能搞强迫命令,不能搞行政瞎指挥,使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发展与城镇化进程和农村劳动力转移规模相适应,与农业科技进步和生产手段改进程度相适应,与农业社会化服务水平提高相适应,让农民成为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的积极参与者和真正受益者,避免走弯路。
(二)基本原则
——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推进家庭经营、集体经营、合作经营、企业经营等多种经营方式共同发展。
——坚持以改革为动力,充分发挥农民首创精神,鼓励创新,支持基层先行先试,靠改革破解发展难题。
——坚持依法、自愿、有偿,以农民为主体,政府扶持引导,市场配置资源,土地经营权流转不得违背承包农户意愿、不得损害农民权益、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
——坚持经营规模适度,既要注重提升土地经营规模,又要防止土地过度集中,兼顾效率与公平,不断提高劳动生产率、土地产出率和资源利用率,确保农地农用,重点支持发展粮食规模化生产。
二、稳定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
(一)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
建立健全承包合同取得权利、登记记载权利、证书证明权利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是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促进土地经营权流转、发展适度规模经营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完善承包合同,健全登记簿,颁发权属证书,强化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保护,为开展土地流转、调处土地纠纷、完善补贴政策、进行征地补偿和抵押担保提供重要依据。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息应用平台,方便群众查询,利于服务管理。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原则上确权到户到地,在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也可以确权确股不确地。切实维护妇女的土地承包权益。
(二)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按照中央统一部署、地方全面负责的要求,在稳步扩大试点的基础上,用5年左右时间基本完成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妥善解决农户承包地块面积不准、四至不清等问题。在工作中,各地要保持承包关系稳定,以现有承包台账、合同、证书为依据确认承包地归属;坚持依法规范操作,严格执行政策,按照规定内容和程序开展工作;充分调动农民群众积极性,依靠村民民主协商,自主解决矛盾纠纷;从实际出发,以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为基础,以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为依据,采用符合标准规范、农民群众认可的技术方法;坚持分级负责,强化县乡两级的责任,建立健全党委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密切协作、群众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科学制定工作方案,明确时间表和路线图,确保工作质量。有关部门要加强调查研究,有针对性地提出操作性政策建议和具体工作指导意见。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中央财政给予补助。
三、规范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
(一)鼓励创新土地流转形式。
鼓励承包农户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及入股等方式流转承包地。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制定扶持政策,引导农户长期流转承包地并促进其转移就业。鼓励农民在自愿前提下采取互换并地方式解决承包地细碎化问题。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土地流转优先权。以转让方式流转承包地的,原则上应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进行,且需经发包方同意。以其他形式流转的,应当依法报发包方备案。抓紧研究探索集体所有权、农户承包权、土地经营权在土地流转中的相互权利关系和具体实现形式。按照全国统一安排,稳步推进土地经营权抵押、担保试点,研究制定统一规范的实施办法,探索建立抵押资产处置机制。
(二)严格规范土地流转行为。
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农民家庭,土地是否流转、价格如何确定、形式如何选择,应由承包农户自主决定,流转收益应归承包农户所有。流转期限应由流转双方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协商确定。没有农户的书面委托,农村基层组织无权以任何方式决定流转农户的承包地,更不能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名义,将整村整组农户承包地集中对外招商经营。防止少数基层干部私相授受,谋取私利。严禁通过定任务、下指标或将流转面积、流转比例纳入绩效考核等方式推动土地流转。
(三)加强土地流转管理和服务。
有关部门要研究制定流转市场运行规范,加快发展多种形式的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依托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健全土地流转服务平台,完善县乡村三级服务和管理网络,建立土地流转监测制度,为流转双方提供信息发布、政策咨询等服务。土地流转服务主体可以开展信息沟通、委托流转等服务,但禁止层层转包从中牟利。土地流转给非本村(组)集体成员或村(组)集体受农户委托统一组织流转并利用集体资金改良土壤、提高地力的,可向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流入方收取基础设施使用费和土地流转管理服务费,用于农田基本建设或其他公益性支出。引导承包农户与流入方签订书面流转合同,并使用统一的省级合同示范文本。依法保护流入方的土地经营权益,流转合同到期后流入方可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续约。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体系建设,健全纠纷调处机制,妥善化解土地承包经营流转纠纷。
(四)合理确定土地经营规模。
各地要依据自然经济条件、农村劳动力转移情况、农业机械化水平等因素,研究确定本地区土地规模经营的适宜标准。防止脱离实际、违背农民意愿,片面追求超大规模经营的倾向。现阶段,对土地经营规模相当于当地户均承包地面积10至15倍、务农收入相当于当地二三产业务工收入的,应当给予重点扶持。创新规模经营方式,在引导土地资源适度集聚的同时,通过农民的合作与联合、开展社会化服务等多种形式,提升农业规模化经营水平。
(五)扶持粮食规模化生产。
加大粮食生产支持力度,原有粮食直接补贴、良种补贴、农资综合补贴归属由承包农户与流入方协商确定,新增部分应向粮食生产规模经营主体倾斜。在有条件的地方开展按照实际粮食播种面积或产量对生产者补贴试点。对从事粮食规模化生产的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经营主体,符合申报农机购置补贴条件的,要优先安排。探索选择运行规范的粮食生产规模经营主体开展目标价格保险试点。抓紧开展粮食生产规模经营主体营销贷款试点,允许用粮食作物、生产及配套辅助设施进行抵押融资。粮食品种保险要逐步实现粮食生产规模经营主体愿保尽保,并适当提高对产粮大县稻谷、小麦、玉米三大粮食品种保险的保费补贴比例。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研究制定相应配套办法,更好地为粮食生产规模经营主体提供支持服务。
(六)加强土地流转用途管制。
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切实保护基本农田。严禁借土地流转之名违规搞非农建设。严禁在流转农地上建设或变相建设旅游度假村、高尔夫球场、别墅、私人会所等。严禁占用基本农田挖塘栽树及其他毁坏种植条件的行为。严禁破坏、污染、圈占闲置耕地和损毁农田基础设施。坚决查处通过“以租代征”违法违规进行非农建设的行为,坚决禁止擅自将耕地“非农化”。利用规划和标准引导设施农业发展,强化设施农用地的用途监管。采取措施保证流转土地用于农业生产,可以通过停发粮食直接补贴、良种补贴、农资综合补贴等办法遏制撂荒耕地的行为。在粮食主产区、粮食生产功能区、高产创建项目实施区,不符合产业规划的经营行为不再享受相关农业生产扶持政策。合理引导粮田流转价格,降低粮食生产成本,稳定粮食种植面积。
四、加快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一)发挥家庭经营的基础作用。
在今后相当长时期内,普通农户仍占大多数,要继续重视和扶持其发展农业生产。重点培育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以农业为主要收入来源,从事专业化、集约化农业生产的家庭农场,使之成为引领适度规模经营、发展现代农业的有生力量。分级建立示范家庭农场名录,健全管理服务制度,加强示范引导。鼓励各地整合涉农资金建设连片高标准农田,并优先流向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等规模经营农户。
(二)探索新的集体经营方式。
集体经济组织要积极为承包农户开展多种形式的生产服务,通过统一服务降低生产成本、提高生产效率。有条件的地方根据农民意愿,可以统一连片整理耕地,将土地折股量化、确权到户,经营所得收益按股分配,也可以引导农民以承包地入股组建土地股份合作组织,通过自营或委托经营等方式发展农业规模经营。各地要结合实际不断探索和丰富集体经营的实现形式。
(三)加快发展农户间的合作经营。
鼓励承包农户通过共同使用农业机械、开展联合营销等方式发展联户经营。鼓励发展多种形式的农民合作组织,深入推进示范社创建活动,促进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在管理民主、运行规范、带动力强的农民合作社和供销合作社基础上,培育发展农村合作金融。引导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支持农民合作社开展农社对接。允许农民以承包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探索建立农户入股土地生产性能评价制度,按照耕地数量质量、参照当地土地经营权流转价格计价折股。
(四)鼓励发展适合企业化经营的现代种养业。
鼓励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涉农企业重点从事农产品加工流通和农业社会化服务,带动农户和农民合作社发展规模经营。引导工商资本发展良种种苗繁育、高标准设施农业、规模化养殖等适合企业化经营的现代种养业,开发农村“四荒”资源发展多种经营。支持农业企业与农户、农民合作社建立紧密的利益联结机制,实现合理分工、互利共赢。支持经济发达地区通过农业示范园区引导各类经营主体共同出资、相互持股,发展多种形式的农业混合所有制经济。
(五)加大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扶持力度。
鼓励地方扩大对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民合作社、龙头企业、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的扶持资金规模。支持符合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优先承担涉农项目,新增农业补贴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倾斜。加快建立财政项目资金直接投向符合条件的合作社、财政补助形成的资产转交合作社持有和管护的管理制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实际情况,在年度建设用地指标中可单列一定比例专门用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配套辅助设施,并按规定减免相关税费。综合运用货币和财税政策工具,引导金融机构建立健全针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信贷、保险支持机制,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分散规模经营风险。鼓励符合条件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通过发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集合票据等多种方式,拓宽融资渠道。鼓励融资担保机构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融资担保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通过设立融资担保专项资金、担保风险补偿基金等加大扶持力度。落实和完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支持农民合作社发展农产品加工流通。
(六)加强对工商企业租赁农户承包地的监管和风险防范。
各地对工商企业长时间、大面积租赁农户承包地要有明确的上限控制,建立健全资格审查、项目审核、风险保障金制度,对租地条件、经营范围和违规处罚等作出规定。工商企业租赁农户承包地要按面积实行分级备案,严格准入门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防止浪费农地资源、损害农民土地权益,防范承包农户因流入方违约或经营不善遭受损失。定期对租赁土地企业的农业经营能力、土地用途和风险防范能力等开展监督检查,查验土地利用、合同履行等情况,及时查处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对符合要求的可给予政策扶持。有关部门要抓紧制定管理办法,并加强对各地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五、建立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
(一)培育多元社会化服务组织。
巩固乡镇涉农公共服务机构基础条件建设成果。鼓励农技推广、动植物防疫、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等公共服务机构围绕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拓展服务范围。大力培育各类经营性服务组织,积极发展良种种苗繁育、统防统治、测土配方施肥、粪污集中处理等农业生产性服务业,大力发展农产品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服务业,支持建设粮食烘干、农机场库棚和仓储物流等配套基础设施。农产品初加工和农业灌溉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鼓励以县为单位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示范创建活动。开展政府购买农业公益性服务试点,鼓励向经营性服务组织购买易监管、可量化的公益性服务。研究制定政府购买农业公益性服务的指导性目录,建立健全购买服务的标准合同、规范程序和监督机制。积极推广既不改变农户承包关系,又保证地有人种的托管服务模式,鼓励种粮大户、农机大户和农机合作社开展全程托管或主要生产环节托管,实现统一耕作,规模化生产。
(二)开展新型职业农民教育培训。
制定专门规划和政策,壮大新型职业农民队伍。整合教育培训资源,改善农业职业学校和其他学校涉农专业办学条件,加快发展农业职业教育,大力发展现代农业远程教育。实施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围绕主导产业开展农业技能和经营能力培养培训,扩大农村实用人才带头人示范培养培训规模,加大对专业大户、家庭农场经营者、农民合作社带头人、农业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农业社会化服务人员和返乡农民工的培养培训力度,把青年农民纳入国家实用人才培养计划。努力构建新型职业农民和农村实用人才培养、认定、扶持体系,建立公益性农民培养培训制度,探索建立培育新型职业农民制度。
(三)发挥供销合作社的优势和作用。
扎实推进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试点,按照改造自我、服务农民的要求,把供销合作社打造成服务农民生产生活的生力军和综合平台。利用供销合作社农资经营渠道,深化行业合作,推进技物结合,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服务。推动供销合作社农产品流通企业、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网络终端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接,开展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服务。鼓励基层供销合作社针对农业生产重要环节,与农民签订服务协议,开展合作式、订单式服务,提高服务规模化水平。
土地问题涉及亿万农民切身利益,事关全局。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充分认识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重要性、复杂性和长期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严格按照中央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办事,及时查处违纪违法行为。坚持从实际出发,加强调查研究,搞好分类指导,充分利用农村改革试验区、现代农业示范区等开展试点试验,认真总结基层和农民群众创造的好经验好做法。加大政策宣传力度,牢固树立政策观念,准确把握政策要求,营造良好的改革发展环境。加强农村经营管理体系建设,明确相应机构承担农村经管工作职责,确保事有人干、责有人负。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抓紧修订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工作指导和检查监督制度,健全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促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健康发展。
六、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改革方案
1、国有化方案
对于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改革而言,集体土地国有化能够得到中国政治体制的支持,有利于国土综合整治,有利于土地管理和国家对农村经济的宏观调节,且符合农业生产规模化经营的要求。
但是农民的心里能否接受的问题。在1956年,中国实际农业合作化的时候,就曾提出过国有化方案,之所以没有采纳,主要拍引起农民的误解。“如果说,在当时党风、政风相当廉政,各级政府在农民心中享有很高威信、社会十分稳定的情况下,尚且有这样的顾虑,那么在今天我们受到腐败现象和其他种种社会不稳定因素严重困扰的情况下,这个问题就更应该加以慎重的对待。
总之,国有化方案如果无法克服上述种种困难,而“匆忙的采用政治手段强行推之,将导致另一个‘合作化运动’的悲剧,确须慎之又慎”。
2、私有化方案
这种方案首先不为我国现行的政治体制所接受。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而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是社会主义制度的主要特征之一,集体所有利的公有制的重要组成部分,这样,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就必须坚持土地公有制(土地是集体财产的主要部分)。因此,实行土地私有化的改革必然遭到基础政治制度的强烈反对。
其次,私有化后的土地兼并问题,“土地兼并是中国历史上困扰中国土地制度并影响中国政治生活和经济生活的一大问题”
。在当代,如果出现这种情况,其结果不仅仅是扩大农村贫富差距,而且可能导致大量的农民涌入城市,这给城市的就业、居住、治安等问题增加压力。
3、多种所有权并存的方案
这种方案是部分取消集体土地所有权,实行农村土地混合所有的方式,即国家所有、集体所有和个人所有并存的局面它在于调和前两种方案。
4、回避集体土地所有权,强调以利用为中心的土地制度改革思路
这种观点主张以物的“利用”为中心代替物的“所有”为中心,通过改革用益物权制度解决农村土地制度问题。2002年8月29日,通过的《农村土地承包法》就是这种思路的直接反映、整部法律仅有一个条文间接提到有关集体土地所有权的问题,但这种观点和立法思路也是不现实的。
首先,这种思路无法克服农村集体土地制度改革中最严重的顽症——所有权主体虚位。由于所有权主体虚位,那么,实际掌握土地支配权的少数乡村干部便可以随意侵害和干涉土地使用人,使土地承包关系不稳定,如果不通过一定的法律机制来控制发包方滥用所有权限,那么将土地承包经营权由债权性变为物权性的成效也就要大打折扣。因为无论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债权抑或是物权,对发包方都是有法律的拘束力和不可侵犯性,至于承包方是以违约还是以违法作为请求发包方承担民事责任的依据,在后果上是微不足道的。可见,这种改革方案虽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但绝非釜底抽薪之策。
其次,用益物权的种种理论与规则皆是围绕所有问题而顺利展开。对所有权的尊重仍是建立用益物权的必要前提,对财产归属的强调仍然是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因而,中国农村集体土地制度的立法还是不能忽视有关所有权的规定。
七、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流转模式
1.互换
互换土地,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户,为方便耕种和各自的需要,对各自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进行的简单交换,是促进农村规模化、产业化、集约化经营的必由之路。30年前,中国农村实行土地联产承包责任制,农民分到了土地。但由于土地肥瘦不一,大块的土地被分割成条条块块。划分土地时留下的种种弊病,严重制约着生产力的发展和产量的提高。如何让土地集中连片,实现规模化、集约化经营,于是互换这种最为原始的交易方式,进入农民视野。
2.交租
在市场利益驱动和政府引导下,农民将其承包土地经营权出租给大户、业主或企业法人等承租方,出租的期限和租金支付方式由双方自行约定,承租方获得一定期限的土地经营权,出租方按年度以实物或货币的形式获得土地经营权租金。其中,有大户承租型、公司租赁型、反租倒包型等。
3.入股
入股,亦称“股田制”或股份合作经营,是指在坚持承包户自愿的基础上,将承包土地经营权作价入股,建立股份公司。在土地入股过程中,实行农村土地经营的双向选择(农民将土地入股给公司后,既可继续参与土地经营,也可不参与土地经营),农民凭借土地承包权可拥有公司股份,并可按股分红。该形式的最大优点在于产权清晰、利益直接,以价值形态形式把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长期确定下来,农民既是公司经营的参与者,也是利益的所有者,是当前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机制的新突破。
4.宅基地换住房,承包地换社保
以重庆为例,去年被国家批准为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后,在土地改革领域率先进行大胆探索,创造了土地流转的九龙坡模式即宅基地换住房、承包地换社保。也就是说,农民放弃农村宅基地,宅基地被置换为城市发展用地,农民在城里获得一套住房。农民放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享受城市社保,建立城乡统一的公共服务体制。
5.股份+合作
中国山东省宁阳县探索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新机制,建立起“股份+合作”的土地流转分配方式。这种模式是,农户以土地经营权为股份共同组建合作社。村里按照“群众自愿、土地入股、集约经营、收益分红、利益保障”的原则,引导农户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合作社按照民主原则对土地统一管理,不再由农民分散经营。合作社挂靠龙头企业进行生产经营。合作社实行按土地保底和按效益分红的方式,年度分配时,首先支付社员土地保底收益每股(亩)700元,留足公积公益金、风险金,然后再按股进行二次分红。

⑦ 2.土地市场

(1)土地出让向多目标转变

深入推进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改革,及时出台新修订的划拨用地目录;坚持和完善土地招拍挂出让制度,推动工业用地弹性出让和租赁制,推动土地供应由“价高者得”的单一目标向完善市场、保障民生等多目标管理转变。2010年,全国共出让土地29.15万公顷,比上年增长32%;出让总价款为2.71万亿元,同比增长57.8%(图8)。其中,招拍挂共出让土地面积25.73万公顷,同比增长37.4%;招拍挂出让价款2.6万亿元,同比增长59.7%。土地资源市场化配置程度持续稳步提高,2010年全国招拍挂出让土地面积占出让总面积的比例达88.3%,同比提高3.5个百分点;招拍挂出让价款占出让总价款的比例达到96.0%,同比提高1.1个百分点(图8)。

图 8 土地出让及招拍挂出让面积和价款变化情况

专栏 4 地票个案引发高度关注

地票,特指农村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乡镇企业用地、农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用地等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复垦为耕地后产生的建设用地指标,在保障本地农村发展用地后,将节余指标通过农村土地交易所公开交易,形成的可用于市域范围内建设的用地指标。地票归农户和农村集体经济共同所有,具有新增建设用地指标、耕地占补平衡指标、有价证券、土地财产权益等属性,其运行过程包括“复垦—验收—交易—使用”4个环节。

作为地票的首创者,重庆自2008年12月4日成立农村土地交易所以来,已经举行了18场地票交易会,交易地票约3.5万亩、成交金额逾43亿元,产生了较好的生态、社会和经济效益。地票产生后引发社会各界强烈关注,专家学者普遍给予高度评价,认为地票制度在保护耕地数量和质量、维护“三农”利益、凸现土地权益“资产化”、构建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统筹优化城乡土地利用等方面都有积极意义,但也存在地票打包交易方式有缺陷、地票推高房价的可能性、企业竞得地票后“落地”难等需要继续深入研究的问题。进入2010年,地票热潮不减,成都更是出台政策对所有国有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实行凭地票准入制度,但由于违反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在年底被紧急叫停。

在此背景下,有序、有度开展地票制度创新,需要重点关注以下几项工作:一要夯实地票的法律制度基础,如法律属性、归属、权利义务界限等;二要保障农民权益、完善地票收益分配,要优先保障农民利益,不能形成新的“土地财政”依赖症;三要实行总量控制、合理确定地票规模,要实行总量控制以最大程度地规避制度和市场风险,统筹考虑复垦规模、流转数量、市场供求等因素确定地票规模;四要构建农村土地评估和流转支付体系,要合理确定农村土地流转价格的时间和数值增长方式,形成灵活多样的支付方式。

(2)地价水平稳步上升

2010年土地市场延续了迅速回暖的势头,持续走高,在经历了力度最大、手段最多、持续时间最长的调控政策后,年末房地产市场重新火爆。根据国土资源部对全国105个城市地价监测得到的结果,综合地价一季度涨幅较2009年第四季度有所趋缓,但仍保持较高的涨幅;二季度调整回落,涨幅较上一季度趋缓,三季度出现反弹,环比增速较上一季度有所回升,政府再次密集出台了第二轮调控政策,包括提高首付金比例,调整住房相关税费优惠政策,停止发放第三套房贷,央行也两次上调存贷款基准利率,四季度综合地价环比增幅加速回升,全国地价总体水平呈上升态势。综合地价、商业地价、居住地价环比增长率均为本年度最高。2010年第四季度,全国主要监测城市地价总体水平为2882元/平方米,商业、居住、工业地价分别为5185元/平方米、4245元/平方米和629元/平方米;同比增长率分别为8.62%、10.03%、11.02%、5.29%;环比增长率分别为2.53%、2.89%、3.67%、1.08%(图9)。

图 9 2007~2010年各季度全国主要城市地价总体水平增长情况(环比)

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和环渤海三大重点区域综合地价水平均高于全国总体水平。其中,长江三角洲地区综合地价水平最高,为4403元/平方米;珠江三角洲地区次之,为3830元/平方米;环渤海地区最低,为3182元/平方米。长江三角洲地区综合地价环比、同比增幅最低;珠江三角洲地区增速趋缓;环渤海地区增速均呈上升趋势。

(3)土地购置面积创新高

2010年,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完成土地购置面积4.10亿平方米,比上年增长28.4%,土地购置费9992亿元,增长65.9%。本年度房地产开发企业完成土地购置面积为历史最高水平,超过2007年(4.06亿平方米)。2007年由于国房景气指数持续走高,房屋销售价格环比和同比增幅加速上涨,屡创历史新高,促使金融、土地等系列宏观调控政策集中出台(图10)。

图 10 房地产企业完成土地购置面积情况

专栏 5 京沪等土地出让金超过千亿

2010年各地加大了土地供应力度,土地出让金增长迅猛,北京、上海和大连三地的土地出让金超过4000亿元,约占全国土地出让金总额的15%。

10年来,各地土地出让金收入增长迅速。2001年,全国土地出让收入占地方财政收入的比重只有16.6%。到2009年,该比例已上升至48.8%。2010年,北京、上海、大连土地出让金已破千亿元,比去年同期大幅增加,今年全国土地出让金达2.7万亿元,相当于地方财政收入的65.9%。地方政府严重依赖土地出让金等相关收入,是为“土地财政”(表1)。

土地财政,从收入来源看,主要包含两大类:一是与土地有关的税收,如耕地占用税、房地产和建筑业的营业税、土地增值税,等等。目前,地方政府重点征收的是房地产税和建筑税,有些地方这两项税收甚至占地方总税收的百分之三四十。二是与土地有关的政府非税收入,如土地租金、土地出让金、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新菜地建设基金,等等。目前,地方政府主要看重的是土地出让金,出让金占地方预算内收入的比重已达百分之四五十,少数地方甚至超过预算内收入。此外,政府用征收和储存的土地,向银行抵押融资,这种做法在各地很普遍。目前,政府土地抵押的融资额,已远远高于土地财政的收入。

表1 2010年28个重点城市土地出让金情况

数据来源:世联数据平台

地方政府收入对土地及土地相关产业扩张的过度依赖,主要是财税体制不合理,地方政府的财力与事权不匹配。20世纪90年代,分税制改革取得伟大成绩,问题是地方财政分配比例过小。后来,中央把城镇化作为重要的战略方针,各级城市的政府首当其冲,承受巨大压力,普遍面临的问题是发展资金不足。恰在这时,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取得实质性进展,有偿使用土地制度历经10年,终于基本确立下来。1998年,政府机构改革和换届,各级城市政府普遍从土地管理制度上,找到了解决财力不足问题的出路,土地财政逐渐形成。

而现行土地管理制度是土地财政形成的主要制度基础。反思中国土地管理的制度安排,一个突出的问题,是政府有关部门既负责土地管理,又负责国有土地的经营,所谓集“裁判员”与“运动员”于一身。经营是市场主体的活动,具体到国有土地的经营,就是要保值增值,追求土地收益最大化。把这个作为政府的职责,客观上使各级地方政府成了市场竞争的主体。

⑧ 探索城乡统一的土地交易所及运行管理新机制

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副局长董建国

农村土地问题是统筹城乡发展重要的制度性问题。自国家批准重庆市设立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以来,市委、市政府按照中央的部署和要求,在国土资源部的指导、支持下,就城乡土地利用机制、耕地保护模式等方面进行了一系列探索。其中,最具创新意义的大事就是拟设立重庆市农村土地交易所,与重庆市已有的市土地和矿业权交易中心合署办公,探索建立城乡统一的土地交易市场。

一、设立农村土地交易所的目的和原则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对依法取得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必须通过统一有形的土地市场、以公开规范的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与国有土地享有平等权益。”目前,我国城乡土地管理二元结构差异显著。从土地市场体系来看,城市建设用地出让、转让、出租、交易市场经过10多年的建设,已经相对比较完善,而农村土地市场体系尚未建立,土地收益分配方式不明晰;从土地权属性质来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通过出让、转让、出租等方式进行流转,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产权模糊,不具有排他性,使用权流转受到严格限制;从土地价值的实现情况来看,权属差异导致国有建设用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同地不同价”,农村土地资产价值未显化。城乡土地二元结构的管理体制限制了城乡土地的统筹开发和高效利用,有待通过改革和创新土地制度予以解决。另一方面,按户籍人口计算,2007年末重庆市城镇人均建设用地84m2,农村人均建设用地153m2,开展农村建设用地减少与城镇建设用地增加相挂钩工作大有潜力可挖。重庆市设立农村土地交易所,就是为了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健全农村土地管理制度,通过市场化途径,探索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达到优化城乡土地资源配置、推进土地节约集约高效利用、促进城乡统筹协调发展的目的。

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要求,我们在农村土地交易所的整个方案设计中坚持了四个原则:一是坚持稳定完善以家庭联产承包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农村土地基本经营制度;二是坚持严格保护耕地,确保耕地总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有效保护基本农田;三是坚持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城乡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四是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切实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二、关于农村土地交易所的机构设置

对农村土地交易所的机构,我们有两个层面的考虑:

第一个层面是监管层面,成立重庆市农村土地交易监管委员会。由国土资源、农业、林业、规划、建设、水利、金融、工商、社保等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农村土地交易指导、监督和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全市农村土地交易服务机构资质审查、土地指标核发等日常工作。

第二个层面是交易平台层面,由市政府出资成立农村土地交易所。农村土地交易所在市农村土地交易监管委员会领导下,在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建立全市土地交易信息库,发布交易信息,提供交易场所,办理交易事务。就性质上讲,农村土地交易所是一个非营利性事业法人机构,但实行企业化管理,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规范设置法人治理结构,比如设立董事会、监事会及经理层,实行现代企业管理模式。

为提高交易效率,减少交易成本,我们打算在区(县)设立农村土地交易所的代理机构,就近受理土地交易申请,提供信息发布、登记等服务。

三、关于农村土地交易所的交易品种

按我们的设计,农村土地交易所里交易地宗和指标两个品种,或者说有“实盘”和“虚盘”。“实盘”即土地使用权的交易,包括:一是耕地等农业生产用地承包经营权交易。农业生产用地承包经营权交易时,附着于该土地上的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并交易。二是林业用地使用权或承包经营权交易。林业用地使用权或承包经营权交易时,生长在该土地上的林木所有权一并交易。三是乡镇企业用地、农村公共设施和农村公益事业建设用地等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使用权交易。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时,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并交易。四是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未利用地使用权或承包经营权交易。五是农村土地使用权或承包经营权折资入股后的股权或收益分配权交易。股权或收益分配权交易时,原土地实物及其附着物的相关权属一并交易。目前,在重庆和全国,“实盘”交易已经以不同形式在进行,重庆市农村土地交易所的职责主要是发布交易信息、提供交易场所、规范交易行为、保障交易权益等。

农村土地交易所制度创新和方案设计的重点是城乡建设用地指标交易即“虚盘”。土地指标交易的制度设计,是严格在国家法律法规框架内进行的,它的意义和作用包括:

一是有效保护耕地,确保耕地总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与现有“先占后补”的用地模式相比,我们设计的建设用地指标交易是“先造地后用地”的模式,对耕地的保护力度更大,保护效果更好。同时,有效实现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确保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一方面农村闲置土地资源依法有序退出,解决农村建设用地浪费问题;另一方面城市建设用地有比例、有节奏地增加,解决城市建设用地紧张的矛盾,但城乡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

二是有效实现城市反哺农村、发达地区支持落后地区。土地以指标形式进行交易,实现远距离、大面积流转,实现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才能提升农村特别是偏远地区的土地价值,实现农民增收和城市反哺农村、发达地区支持落后地区的目的。

三是激活城乡要素市场,完善城乡市场体系。在现行制度下,农村闲置的集体建设用地是沉睡的资本。在坚持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的前提下,使土地资源转化为可以流动的资本,通过土地交易所流动配置,必然带动城乡要素市场的发展,有力地促进资本、产权、技术等其他要素市场建设。

四、关于农村土地交易所的运行管理机制

为确保农村土地交易所规范、有序运行,我们准备建立以下六种运行管理机制:

(1)指标总量调控机制。为与现有国有土地管理制度衔接,我们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指标交易总量实行计划调控,原则上每年度指标交易量不超过本年度国家下达的城市建设用地计划的20%。

(2)指标有效利用机制。为促进土地指标的有效利用,防止土地指标的囤积和炒作,我们规定:土地指标经核发之日起,一年内必须上市交易;首次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必须与具体用地项目结合使用。否则,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原土地所在地区当年土地指标基准价格予以收回。

(3)土地分类交易机制。我们以土地用途管制为核心,实行建设用地和农业用地分类交易。农业用地只能在农业范围内流转,实行“三个不变”,即农业用地性质不变;集体所有制性质不变;农民家庭承包制不变。在“三个不变”的前提下,农业用地的流转实际上就是向龙头企业、种田大户的流转。

(4)用地指标分类供给机制。为防止因巨大的购买力差别和级差地租原因,可能导致的建设用地指标向发达区(县)过度集中而欠发达区县用地指标紧张的情况,我们准备实行“双轨制”。一方面,国家年度计划外的建设用地指标,在农村土地交易所交易,通过市场手段优化配置,实现市场价值,使农民得到实惠。主城区经营性用地和储备土地,一律通过交易方式获取指标。另一方面,国家年度计划内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实行奖励性调配,与各城镇吸纳农民工就业、农村人定居的规模挂钩,用计划调配的手段解决公平问题。

(5)农民利益保护机制。为防止农民利益受损,我们在交易过程的几个重要环节上,都对农民利益作了设计和规定。在申请耕地复垦整理环节中,我们规定: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耕地复垦整理,必须经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成员代表同意,防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利益受到损害。凡农户申请宅基地复垦整理,必须有其他稳定居所、有稳定工作或生活来源,避免宅基地复垦整理交易后出现农民生活困难、流离失所的问题。在申请交易土地指标环节中,我们规定: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交易,必须出具经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成员代表同意交易的书面材料;凡农村家庭、乡镇企业申请交易,必须提交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交易的书面材料。在价格确定环节中,我们实行价格保护措施:区(县)政府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城乡规划与建设、土地市场状况等情况,制定并公布农村土地的基准地价,农村土地交易价格不得低于政府公布的基准地价。农村土地交易价格低于基准地价时,土地所有者有优先回购权。土地所有者放弃优先回购权时,政府土地储备机构有优先购买权。在土地交易收益分配环节中,我们规定:对于不同形式的农村土地交易,交易收益按不同的比例在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之间分配,农民可获得绝大部分收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获得的土地收益,主要用于农民社会保障和新农村建设等。

(6)不动产统一登记机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确定的不动产统一登记原则,以土地为核心,推进国有土地、农民宅基地、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承包地、林地、“四荒地”等不动产的统一登记,为赋予国有土地、集体土地平等的权益,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奠定良好的基础。

⑨ 农村产权交易所是干什么的

农村产权交易所就是一个综合性农村产权交易市场。产权交易是指资产拥有者将自己的资产权和经营权全部或部分转让的一种经济活动。

交易范围包括:

(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农村房屋所有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农业类知识产权等农村产权的交易。

(2)农村土地综合整治腾出的集体建设用地挂钩指标、占补平衡指标的交易;

(3)资产处置等。

其实产权交易所就想是一个农贸市场。能交易一些看的见的东西。这样的经济活动是以实物形态为基本特征的卖出财产收益的行为。是多种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产权交易所就是对这样的交易提供条件和综合配套的服务;开展政策喜讯、组织交易。

(9)贵州农村土地交易所成交额扩展阅读:

产权交易所:

产权交易所作为产权交易的中介服务机构,它本身并不参与产权交易,只是为产权交易双方提供必要的场所与设施及交易规则,保证产权交易过程顺利进行。

产权交易所的职能一般包括:

(1)为产权交易提供场所和设施;

(2)组织产权交易活动;

(3)审查产权交易出让方和受让方的资格及转让行为的合法性;

(4)为产权交易双方提供信息等中介服务;

(5)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对产权交易活动进行监管。

产权交易所的业务不仅包括股权交易,还包括国有产权交易、知识产权交易等,不同产权交易所或有自己的特有业务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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