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信托遗产避税
个人信托是指委托人(指自然人)基于财产规划的目的,将其财产权移转予受托人(信托机构),使受托人依信托契约的本旨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管理或处分信托财产的行为。不少高资产净值的客户已经试图通过这种方式来规划自己的财产。
虽然国内很早就出现“试水”遗嘱信托的说法,但是尚未听说任何实例。专业研究人员介绍说,国内相关法律不健全及信托公司综合资产管理能力较弱,使得我国遗嘱信托“先天不足”。就目前情况来看,许多高额寿险保单频频出现,更多的富人更愿意通过购买高额人寿保险,将受益人指定为其儿女,该笔财富既可合理避税又能避免遗产纷争。
信托本来就有财产转移和传承的功能,但是在国内“监管部门担心信托可能成为黑钱洗白的渠道,因此只允许信托资金在同一个账户中出入,使得父母购买的信托产品收益无法进入儿女的资金账户,给产品设计造成困难。”
遗产里除了钱,还包含了不动产等很多资产形式,如果要做遗产信托,要求信托公司必须具有综合的资产管理能力,可是大部分信托公司只具有投融资的能力。而国内的整体信用体系和法律体系也不是很健全,导致该业务“一直处于萌芽阶段”。
我国征收遗产税的话题已经争论了数年之久,虽然目前还未正式征收,但也只是时间问题。专业理财人士介绍,虽然在我国遗嘱信托“欲投无门”,但按照我国现行法律,保险金所得也可以达到“免税”的效果。子女作为保险金受益人,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而现在许多父母买房子直接挂在子女名下,也是将来规避遗产税的方式之一。
『贰』 信托税制的借鉴
日本的信托制度是当今发达国家中比较成熟和完善者之一。1904年东京信托公司成立,成为日本第一家信托投资公司,并从20世纪70年代后半期开始,日本进入了“信托时代”。信托的金融功能和财物管理功能均得以充分发挥,其在金融领域中的地位逐步上升,与之相对应的是信托税收制度也比较完善和规范。
(一)日本信托税制构架的三个阶段
第一是委托人将财产权转予受托人阶段。对财产转移课交易税,其中包括不动产取得税、有价证券交易税及转让所得之课税。
第二是受托人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及受益人享受信托利益阶段。该阶段为信托税制的核心阶段,涉及信托人的课税问题。
第三是信托终了,受托人将财产权移转予受益人阶段。该阶段涉及交易税、所得税,此外还涉及信托契约书的印花税、放贷信托及证券投资信托发行受益凭证的印花税、信托财产所有权状态的登记许可税、信托财产的固定资产税或因信托取得特种土地的特别土地持有税、受益人死亡的继承税。
(二)日本信托税制的内容
所得税。日本对所得税的课征按以下两种情况进行:
其一,发生时课征所得税。具体地讲,当归属信托财产的收入及支出以及受益人特定或既存时,则直接对受益人进行课税;如受益人不特定或不既存,则在受益人特定或既存之前,以委托人为信托财产的所有人课征所得税。发生时课征所得税的信托主要有:金钱信托、有价证券信托、金钱债权信托、不动产信托、动产信托、地上权即土地租赁权信托等。所得税的所得种类主要有:不动产租赁收入、放款利息、公债及公债利息、股利的分配、动产的租赁收入等。
其二,分配时课征所得税。分配时课征所得税的信托主要有:合同运用金钱信托、证券投资信托、退休年金信托、财产形成给付信托等。分配时课税,是针对信托财产的收益、最终分配予受益人,并根据信托的种类分别按利息所得及其他所得加以课税。此外,日本在征收所得税时,对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利息,如公债及公债利息、股票的盈余分配等,还采用一种源泉扣缴的做法。
法人税。日本法人税采用实质所得者课税原则和受益人课税的原则。法人税一般采用发生时课税的办法,但集团信托、特定公益信托除外。继承税。在受益人(或委托人)等信托当事人死亡时,按以下三种情况进行课税:受益人死亡时,如信托契约无特别规定,受益人的继承人承继信托利益的权利,应课征继承税;委托人死亡时,如受益人未定或不存在有关该人的信托权利,应按继承人财产的方式处理并课税;委托人死亡时,不发生课征继承税行为。
其次是对课征继承税的遗产的评价标准:因继承或赠与取得财产的价额,原则上以继承或赠与时的价格为基准,依法申报纳税;对放贷信托受益凭证的评估:受托人由受益人手中取得受益凭证时,以该价格为评价基准;证券投资信托受益凭证的评估:依据日本的早报新闻等所记载课税时期的基准价格为准;其他信托受益权的评估:当受益人仅一人时,按课税时期信托财产的时价评估,受益人为多人时,按时价乘以受益率评估。此外,如本金受益人与收益受益人相异时,分别按本金、收益部分将来可领受金额的现价为评估标准。
第三是课征继承税的例外。特别残疾者抚养信托,信托价格在6000万日元以下的免税;以法人为委托人的他益信托,其受益人不需课征继承税,但其所享受的利益,如果是个人应以一时所得缴纳所得税,法人则缴纳法人税。特定公益信托:个人自公益信托受领给付金时,受托人为个人时应课继承税,为法人时,原则上以一时所得课所得税。
登记许可税 首先,信托的登记、登录。信托的登记、登录、涂销,依登录许可税法规定,应课征登录许可税;不动产所有权信托时,税率为6%。其次,所有权移转时,凡属下列情况的不课征登记许可税:委托人将财产权移转受托人时,由受托人移转该信托财产时的登记或登录;旧的受托人将信托财产转予新的受托人时,所发生的登记、登录行为。有价证券交易税。有价证券侈转时。原则上应课有价证券交易税,但下属形式的转移不需课税:以有价证券为信托时,委托人将有价证券转予受托人;有价证券信托终了时,受托人将有价证券移转予委托人或继承人。另外,放贷信托受益凭证也属有价证券交易税法规范的有价证券,但当信托银行自受益人手中购买受益凭证转让第三者时,则不需课税。消费税。日本的消费税,税率为3% ,涉及信托交易、信托设定、收益分配、受益权的转让等行为。日本的消费税依据实质所得者课税原则,专对实质上享受资产移转等利益者课税。受益人受到利益分配金时课消费税。受益凭证的转让在处理上被视为信托财产的转让,所以课税;对信托银行的报酬课消费税。
地方税。地方税与所得税、法人税一样,采用实质所得者课税原则。对信托财产的所生所得,视领受信托利益的受益人为该信托财产的所有人,在所得发生时课税。
地方税对不动产的取得课税的税率为4% ,但在下列情况下,则不需课税:委托人将信托财产移转给受托人时,不动产的取得;仅委托人为信托财产本金受益人时,自受托人处将信托财产移转给本金受益人时的不动产取得;因受托的变更,新受托人取得不动产时。
地方税仅对固定资产登记账册上的名义所有人课税,其税率为1.4% ;还对特别土地持有者课征。
『叁』 个人购买信托如何缴税
目前个人购买信托是不交税的,目前我国对信托产品本身收益暂无征税规定,而是按照现行的一般性税收政策对信托活动进行税务监管,并未考虑信托本身法律关系的特殊性及其表达方式、实践方式。具体表现为信托资产转移时按照“产权转移”征收营业税、印花税、契税等,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则没有具体的规定。
一般而言,信托产品的用途是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个人获取的收益应归属于“利息、股利、红利所得”,应按《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按20%税率全额计征个人所得税。但是现在所采取的投资人的个人报税制度中,信托公司是不会代收代缴投资者的税款的。此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息红利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补充通知》第二条规定,对证券投资基金从上市公司分配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扣缴义务人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时,减按50%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另外,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免纳个人所得税。
『肆』 目前中国关于信托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原来是人民银行,后来是银监会,下面是具体内容。
第五十一条 信托投资公司应当按规定制订本公司的信托业务及其他业务规则,建立、健全本公司的各项业务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信托投资公司应当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对本公司的业务经营活动进行审计和监督。信托投资公司的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半年向公司董事会提交内部审计报告,同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上述报告的副本。
第五十二条 信托投资公司应当依法建账,对信托业务与非信托业务分别核算,并对每项信托业务单独核算。具体财务会计制度应当遵守财政部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三条 信托投资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真实记录并全面反映其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应当经具有相应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审计。
信托投资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及有关部门报送营业报告书、信托业务及非信托业务的财务会计报表和信托账户目录等有关资料。
第五十四条 信托投资公司的信托业务部门应当在业务上独立于公司的其他部门,其人员不得与公司其他部门的人员相互兼职,具体业务信息不得与公司的其他部门共享。
第五十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定期或者不定期对信托投资公司的经营活动进行检查。中国人民银行认为必要时,可以责令信托投资公司聘请具有相应资格的中介机构对其业务、财务状况进行审计。
信托投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要求提供有关业务、财务等报表和资料,并如实介绍有关业务情况。
第五十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对信托投资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任职资格审查制度。未经中国人民银行任职资格审查或者审查、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任职。
信托投资公司对拟离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进行离任审计,并将审计结果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信托投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变更时,在新的法定代表人未经中国人民银行进行任职资格认定前,原法定代表人不得离任。
第五十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对信托投资公司的信托从业人员实行信托业务资格考试制度。考试合格的,由中国人民银行颁发信托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的,不得经办信托业务。具体考试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制定。
第五十八条 信托投资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信托从业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的,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取消其任职资格或者从业资格。
第五十九条 中国人民银行就对信托投资公司监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有权质询信托投资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并责令其采取有效措施,限期改正。
第六十条 信托投资公司管理混乱,经营陷入困境的,由中国人民银行责令该公司采取措施进行整顿或者重组,并建议撤换高级管理人员。中国人民银行认为必要时,可以对其实行接管。
第六十一条 信托投资公司可以成立同业协会,实行行业自律。
信托投资公司同业协会开展活动,应当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指导和监督。
后来是银监会。
具体的是信托业号称四大金融支柱之一,但长期以来,信托业缺乏权威的、行之有效的监管架构。无论是人民银行时期还是现在的银监会,具体管理信托公司的职能部门仅仅是非银司下设的信托处。这种机构设置不能适应新时期信托业发展和监管的客观需要,也与信托业的重要地位很不相称。目前信托法规建设的滞后可能与信托监督管理机构在级别和人员配备上的严重不足存在直接关系。
除了上述问题之外,信托监管架构的另一个重要缺陷就是信托业的监督管理实际上被人为地分割。目前除了银监会通过“两规”等法规规范、监管信托公司以外,还有证监会颁布的规范证券类业务相应的规章,即一类是《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另一类就是证监会关于综合类证券公司受托投资管理业务的规定。由此可见,对于信托监管的法律法规实际上体现在三个方面,银监会管信托公司的;证监会管基金公司的;证监会管券商的。我们可以将基金脱离信托法理另成体系,也可能不宜改变历史形成的管理架构,因此而存在的问题也就是这三个方面如何保持一致。
另外,券商、证券投资基金由中国证监会监管;信托公司由银监会行使监督职责;产业投资基金则由国家计委统筹管理;而数量巨大的私募基金还处于监管空白区。这意味着,在同一片天空下,做同样的业务或者实际上是同样的业务,只是因为公司类别或业务名称不同,可能分属于完全不同的法律约束,受不同机关的管辖,并且接受不同的管理。
『伍』 信托收益涉税吗
尊敬的纳税人:
您好!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四、劳务报酬所得;五、稿酬所得;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八、财产租赁所得;九、财产转让所得;十、偶然所得;十一、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个人从信托投资公司取得了信托收益不属于法律法规规定的征税范围,因此不征收营业税及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第五条 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因此,若为企业从信托投资公司取得了信托收益,不需缴纳营业税但需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陆』 信托理财产品涉及的税种的纳税筹划方法有哪些
信托理财产品 投资者的盈利是不需要纳税的
『柒』 信托收益一定要交税吗
信托收益不是一定要交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相关的文件法规的规定,个人所得税的减免税政策主要有:
一、个人持有财政部发行的债券和经国务院批准发行的金融债券的利息,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三、对个人取得的教育储蓄利息所得以及财政部门确定的其他专项储蓄存款或者储蓄性专项基金存款的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四、乡、镇以上(含乡、镇)人民政府或经县以上(含县) 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有机构、有章程的见义勇为基金会或类似组织,奖励见义勇为者的奖金或者奖品,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免征个人所得税。
如果所持有的信托基金,投资的是国债类似的以国家为债务人的金融债券可以不用交税。
(7)中国信托税法扩展阅读:
一般金融利息的交税情况:
我国个人所得税包括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主要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一、利息是指个人的存款利息(国家宣布2008年10月8日次日开始取消利息税)、货款利息和购买各种债券的利息。
二、股息,也称股利,是指股票持有人根据股份制公司章程规定,凭股票定期从股份公司取得的投资利益。
三、红利,也称公司(企业)分红,是指股份公司或企业根据应分配的利润按股份分配超过股息部分的利润。股份制企业以股票形式向股东个人支付股息、红利即派发红股,应以派发的股票面额为收入额计税。
『捌』 中国信托法律操作实务的信托法律业务文书
附录一:信托法律业务文书
一、信托说明书(不动产转移声明)
二、信托计划
三、信托计划推介书
四、信托合同
五、信托贷款合同
六、资金信托合同
七、财产信托合同
八、股权信托合同
九、房地产信托资金管理、运用风险申明书
十、房地产资金信托合同
『玖』 中国信托法律操作实务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附录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