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私益信托和公益信托有什么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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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益信托指以个人或法人团体自身的利益而举办的信托业务,这种信托的受益人与委托人是有利益关系的个人或法人。受益人可能是本人,也可能是与自己有利益关系的他人。这里的衡量标准是看举办信托的目的,而不是以受益人是否是本人为标准。
私益信托是信托业务中的主要部分。人们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以各种目的通过信托业务为自身的利益服务。
公益信托是由个人或团体捐赠或募集的资金,用于以公益事业为目的的信托。
信托收益可以作为慈善事业的费用,科学研究的基金,支付宗教目的的费用,发展医疗、文化、教育、卫生事业;也可以用于救济孤寡、贫困、伤残等用途。这种信托由于非营利性质,其信托收益可免交或部分免交所得税。
『贰』 公益信托与私益信托相比,公益信托有何特点
公益信托,顾名思义,投资的基本都是一些公益项目,比如希望工程、西部开发项目等等。相比私益信托来说公益信托的收益一般会比较低,大概8%左右,但是由于性质不同,国家会出台一些相应的鼓励政策,例如适当放低投资门栏,标准的信托投资门槛是100万起,而公益信托的投资门槛可能只有50万,甚至30万就可以。
『叁』 公益基金信托的类型
中国银行从事的公益基金信托业务主要有公积金信托和社会保险基金信托。 信托公司可以将公益信托资金用于直接购买“流动性好、变现能力强的国债、政策性金融债”,也可以投资于投资方向十分近似的债券基金或是货币市场基金。《通知》并未限定死公益信托的投资方向,所谓“中国银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低风险金融产品”应该是指信托公司自主研发的各种风险可控、高流动性、收益稳定的创新产品。
另外,公益信托的投资应严格遵守信托资金的保管制度,信托公司应选择合格的商业银行担任资金保管人,资金保管人应严格履行保管职责。甚至,中国银监会应当为公益信托制订类似于证券投资基金的托管制度。 《通知》要求公益信托投资于“金融产品”,而中国金融产品投资的专业机构为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在某种程度上还包括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他们有相对健全的法规和制度以及专业的研发和管理团队,应当允许信托公司在不增加信托财产承担的成本的前提下,依照《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和《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的规定,将公益信托资金委托给他们投资于《通知》要求的投资方向。
『肆』 什么是公益信托或慈善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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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信托作为我国慈善事业发展的新型方式和重要载体,慈善法中将“慈善信托”作为重点,专章列入。据了解,慈善信托具有独立性、稳定性和长期性等特征,可以满足财富总量大、类型复杂、传承周期长的慈善信托委托人在风险隔离、利益分配、信息保密和连续稳定等方面的特殊要求,对于鼓励社会力量尤其是先富阶层长期持续地参与慈善事业具有重要意义。
『伍』 公益信托与私益信托相比,公益信托有何特点
公益信托是指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使整个社会或社会公众的一个显著重要的部分受益而设立的信托。
第六十条 为了下列公共利益目的之一而设立的信托,属于公益信托:
(一)救济贫困;
(二)救助灾民;
(三)扶助残疾人;
(四)发展教育、科技、文化、艺术、体育事业;
(五)发展医疗卫生事业;
(六)发展环境保护事业,维护生态环境;
(七)发展其他社会公益事业。
没有私益这一说法,相对来说,公益是以公共利益为目的,另一种就是以收益为目的
『陆』 公益信托中的两大法系对公益目的的规定
公益信托是指为了学术、技艺、慈善、宗教以及其他社会公益事业等目的而设立的信托。在英美法中,公益信托通常也被译称为慈善信托,从其雏形出现迄今已经有400多年的历史,在英、美、日等发达国家中十分普遍,在解决社会贫困问题、推进福利体系完善等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在英国,法律意义上的公益目的主要包括以下四部分:一是救济贫困的信托;二是促进教育的信托;三是倡导宗教的信托;四是其他有益于社会,但又未列入前三类的信托。长期以来,英国的公益信托一直享受重要的税收优惠:第一,根据《1988年所得税和公司税法》规定,公益组织的收入只要用于慈善目的,通常会豁免个人所得税、公司所得税。第二,公益组织完全占有或者主要为慈善目的而占用的土地,减半征收继承税。第三,公益组织出售他人捐献的物品可以豁免增值税。第四,任何人在生存期间或去世时将财产转移给公益组织的,均免征继承税。个人向公益机构捐款符合一定条件的可以从纳税收入中扣除。第五,根据《1992年公益收益税收法》规定,公益信托原则上豁免征收资本增益税。此外,将地产转移给公益组织的,还可以免缴印花税。为了防止滥设公益信托,英国根据《1960年公益法》成立了“公益事务署”,作为公益信托统一的主管机关。除依法享有登记豁免权的公益事业外,任何公益信托的设立、变更和终止都应由受托人向公益事务署办理登记。公益信托一经登记,即确定具有公益性,据此可享受法律和税收上的优惠。任何人都可以在合理的时间内,向设在伦敦的公益事务署和设在利物浦的公益事务署办事处请求阅览任意公益信托的登记事项。
美国的公益信托主要以基金会的形式存在,组织形式既可以采用单纯信托(公益信托)的方式,也可以采取公司的形式。在具体形式上,主要有三大类:一是公众信托,即对某一特定范围内的居民为了该范围内的人的利益而捐赠的款项进行管理和运用所产生的信托。二是公共机构信托,即由学校、医院和慈善组织等公共机构在接受捐款以后,将款项委托给信托机构进行合理有效的管理,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三是慈善性剩余信托,即由捐款人设立的一种慈善性信托,它允许捐款人获得一定比例的信托收益,以维持自身和家庭的生活,而将剩余部分全部转给某个特定慈善性机构,包括慈善性剩余年金信托、慈善性剩余单一信托和共同收入基金等。在美国,公益信托的监督权主要由州检察长依据《统一公益信托受托人监督法》行使。公益信托的受托人在受让信托财产之日起6个月内,向州检察长申请登记并附上信托文件的复印本。
日本有公益法人和公益信托两种制度。20世纪70年代以后,日本居民财富增长迅速,一些人开始不满足于仅捐献给现有的法人团体。特别是由于有些公益法人的事务费用太多,经济上粗放,信息不透明,而受到诟病。在此背景下,日本开始对公益信托进行深入研究,认为公益信托虽不适合学校、图书馆、美术馆等拥有一定设备和专门人员管理的事业型公益活动,但对为各种公益活动提供奖金、补助金的供给财产型公益活动是适合的。此后日本公布了统一的公益信托许可标准,使得公益信托的受托业务有据可依。在1998年实施了《特定非营利活动促进法》以后的10年间,日本以社会福利、城市环保等为目的的公益信托在逐步增加。在日本,公益信托主要有以下特征:一是业务仅限于扶助捐赠,由信托银行负责向主管政府部门申请批准,不需法人登记;二是信托银行作为善意的管理人,对信托财产实现严格独立管理;三是通过设定信托管理人来保护不特定多数受益人的利益;四是公益信托的名称中可载入财产捐赠企业或个人的名称,以赞颂其善意;五是对公益信托实行税收优惠。什么是公益目的,并没有一个固定不变的范围和定义,因为公益的概念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而变化的,很难确定一个普遍使用的、客观的标准。例如,英国早期曾经把“资助贫困的未婚子女结婚”当成慈善目的,但目前,这一慈善目的几乎已经没有实际意义。相应的,由于20世纪60年代以来环境恶化对人类的威胁日趋显现,许多国家先后把环保作为公益目的。为适应人类社会的不断发展进步,英美法系国家主要通过法院判例,来扩大慈善目的的范围。我国的公益事业管理机构也应当在《信托法》第六十条的基础上,本着有利于社会公益事业发展的目的,对公益目的认定采取宽松态度。
『柒』 公益信托的特点
1、目的必须是完全为了社会公共利益。
2、受益人是不完全确定的。
3、公益信托必须取得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4、接受社会公众和国家有关机构监督。
5、不得中途解除合同。
『捌』 公益信托和私益信托的区别
私益信托指以个人或法人团体自身的利益而举办的信托业务,这种信托的受益人与委托人是有利益关系的个人或法人。受益人可能是本人,也可能是与自己有利益关系的他人。这里的衡量标准是看举办信托的目的,而不是以受益人是否是本人为标准。私益信托是信托业务中的主要部分。人们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以各种目的通过信托业务为自身的利益服务。
公益信托是由个人或团体捐赠或募集的资金,用于以公益事业为目的的信托。信托收益可以作为慈善事业的费用,科学研究的基金,支付宗教目的的费用,发展医疗、文化、教育、卫生事业;也可以用于救济孤寡、贫困、伤残等用途。这种信托由于非营利性质,其信托收益可免交或部分免交所得税。
『玖』 私益信托和公益信托的区别
正确答案:错 解析:根据信托目的的性质不同,信托可以分为私益信托和公益信托;根据委托人和受益人是否为同一人,可以将私益信托分为自益信托和他益信托。
『拾』 公益信托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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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信托是指委托人以实现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而设立的信托。受益人须为全社会或社会中的不特定公众。
公益信托,严格而言,并不等同于英国信托法中的慈善信托。公益信托这一概念,在法律意义上包含了慈善信托和为了公共利益的信托述上各有侧重,外延上涵盖的范围有所差异,但对于公益信托的三个本质要件即:目的公益性、具有公共利益、以及目的排他性,是基本认同的。
公益信托除具有一般信托的要件外还具备三个特别条件,通过对这三个特别条件的分析,可以揭示什么是公益信托。
(1)目的公益性要件。虽然公益的范畴不断变化,两大法系所涵盖的公益分类也不尽相同,但公益信托须为公益目的而设立是必备的要件。
(2)公共利益要件。这是就公益信托的实施效果而言的。公益信托的实施客观上应使整个社会受益,否则将只能是一个目的良好的私益信托。判断信托是否具有公共利益,从实质层面主要考察信托目的有无明显的社会利益;从形式层面,则应考察受益人是否为不特定的社会公众。所谓受益人不特定,并不意味着委托人不能对受益人的条件(如人数或类别)作出限定。只要这种限定在事实上不会导致受益人被特定为确定的人即可。
(3)公益目的排他性要件。即信托的每一项目的都必须具有公益性质,信托必须完全彻底地是公益性的。因为如果信托的某项目的是非公益性的,就无法在信托财产中区分出哪些用于非慈善目的,从而使整个信托因为不确定性而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