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时,优先购买权如何行使
《股权转让项目中股东优先购买权行使操作办法(试行)》(沪联产交[2011]02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公平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保证其他股东对公司股权转让的知情权、保障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提高产权交易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操作规则》及其操作细则等产权交易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其他股东”,指企业国有产权转让项目中标的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该标的公司中除转让方以外的其他股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优先购买权”(以下简称“优先权”),指产权交易合同除却价格因素之外的其他交易条件都成就且同等的前提下,其他股东就价格因素行使优先购买权(以下简称“行权”)。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项目。
第五条 为了保障其他股东更便捷、更高效地行权,联交所提供多种行权方式供其他股东选择适用。其他股东与转让方协商之后可选择以下方式之一行权:
(一)由普通竞买人首先进行一次报价、多次报价、网络动态报价或其他公开竞价方式,并将该竞价中的最后报价作为行权价格;
(二)以普通竞买人的竞买方式参与多次报价,以此行权;
(三)参与多次报价或拍卖,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中关于在拍卖中行权的规定行权。
第六条 转让方、意向受让方委托的经纪会员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产权交易规则、联交所交易规则的规定,及时告知委托方交易程序及项目进度、配合委托方制作交易材料、督促委托方履行交易义务等,尽到勤勉之责。
② 北交所进行国有产权交易,原股东如何行使优先购买权
程序上:原股东可以不进场递交受让申请,挂牌期满只产生一个意向受让方,与转让方草签合同后,征询原股东意见;挂牌期间产生2个或以上意向受让方,先竞价,最终产生的意向受让方与转让方草签合同后,征询原股东意见。根据《北京产权交易所产权交易竞价转让办法》中第十一条规定:转让方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就《产权交易合同》的内容向其他股东征询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应在二十天内做出书面回应。
③ 挂牌竞价交易能委托他人办理吗
第一条 为规范惠州市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项目交易中的电子竞价交易行为,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惠州市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管理规定》以及交易所的相关操作细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交易所的电子竞价交易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电子竞价交易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监督机构依法实施的监督。
第三条 在交易所内进行的电子竞价交易活动,适用本规则。本规则适用所有参加电子竞价交易的当事人。主体合法,权属清晰,程序合规,资料完整的企业产权、实物资产、债权、矿业权、林权、文化产权、招商引资、增资扩股、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等交易项目(以下均简称“交易项目”),均适用电子竞价交易方式。
第二章 释义
第四条 本规则所称的“委托人”,是指依法拥有竞价标的处置权并依法设立且有效存续的法人、其它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委托方可以是竞价标的所有权人或经营权人,也可以是所有权人或经营权人的代理人。
本规则所称的“竞买人”,是指拟通过电子竞价交易方式受让转让标的并向交易所提交了《电子竞价竞买申请书》(附件1)及相关资料的自然人、法人或其它组织,经资格审核确认并按要求交纳竞价保证金,取得参与竞价活动资格的竞买人。
本规则所称的“中标方”,是指以电子竞价方式进行交易并最终购得交易项目标的的竞买人。
本规则所称的“投资人”,是指在路演大厅中注册并通过交易所资格审查的,需要企业发布项目的且具有受让、合作意愿的依法设立且存续的法人、其它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本规则所称的“竞价保证金”,是竞买人或委托人承诺遵守交易所的交易规则、本规则及相关规定,履行约定,参与交易项目电子竞价交易活动的经济担保。
本规则所称的“《网络竞价须知》”(附件2),是指由交易所针对竞价活动所制定的认为有必要向竞买人说明的注意事项的文件。
本规则所称的电子竞价交易方式,是指由交易所依据项目转让公告的相关约定和交易标的具体情况,通过网络平台建立电子竞价活动,组织竞买人竞争交易标的的行为。
本规则所称的“动态报价”,是指在交易所的组织下,竞买人在目标标的报价期内随时登录报价大厅参与目标标的的报价,并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原则,标的报价期满后最高有效报价者成为中标方的报价行为。
本规则所称的“场内行权”,是指其它股东参与网络竞价行使优先购买权(以下简称“行权”)的一种方式。
本规则所称的“场外行权”,是指其它股东在网络竞价外行权的一种方式。
第三章 竞价交易程序
第五条 交易所根据不同交易项目的特点选择不同的竞价大厅开展竞价活动,并制作《网络竞价须知》及其它相关文件。
《网络竞价须知》中应写明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转让标的名称、竞价方式及竞价时间、竞价起始价及加价幅度、竞价保证金退还时间、结算交割、违约责任等,涉及到优先购买权的,还应注明具体行权方式。
第六条 竞买人必须仔细阅读本规则以及竞价活动及标的相关信息、《网络竞价须知》、各竞价大厅的使用规则及其它相关文件。
参加电子竞价的竞买人可自行到交易所指定场所办理竞价交易的手续,也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委托他人办理竞价交易手续的,由代理人持委托人身份证、委托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到交易所办理。
竞买人根据《网络竞价须知》规定的要求和时间向交易所提交相应的竞买文件。交易所负责签收和保存,对逾期提交的,交易所有权不予受理。竞买文件应当真实、完整、有效。竞买人须对竞买文件中任何不真实的数据或者不诚实的陈述所导致的一切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在竞买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前,竞买人可以书面方式补充、修改或者撤回竞买文件。补充或修改的内容应当视为竞买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七条 竞买人须自行在竞价系统中注册并保存登录账户和登录密码,竞买人在向交易所提交的竞买文件中应正确填写自己所注册的登录账户(登录帐户栏必须以打印的形式填写)。
参加“网络竞价大厅”的竞买人必须在意向项目竞价开始前在网上对项目申请竞价,参加动态报价大厅的竞买人必须在项目“自由报价期”开始后“限时报价期”开始前在网上对项目申请竞价。
若因竞买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网上申请导致账户无法激活的,由竞买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竞买人应对其注册帐户安全负责,任何使用竞买人登录帐户名和密码登录竞价大厅的用户,在竞价大厅的一切行为均视为该竞买人本人的行为,由竞买人负责。
第八条 交易所对竞买人提交的竞买文件的齐全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核,对符合要求的竞买人在项目公告中规定的时间内向交易所交纳竞价保证金(以到账时间为准)后,方可取得竞价资格。交易所在确认收到保证金后,激活竞买人所提交的注册账户并通知竞买人。
第九条 竞买人在规定的竞价时间内登录电子竞价系统进行报价。竞买人在登录参与电子竞价时,除非先有正式的书面说明,否则均视为竞买人本人在操作竞价终端。
第十条 竞价时间结束后,最高有效报价购得交易项目标的的竞买人为中标方。最终报价以电子竞价交易系统记录的数据为准。系统将自动将竞价信息生成《网络竞价记录单》供各方竞买人查阅或打印。
第十一条 竞价结束后,竞价系统会自动向中标方发出成交提示。中标方应在竞价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到交易所领取《中标通知书》,双方签章确认。并按要求与委托方签署交易合同,再次返回交易所办理鉴证,然后与委托方办理交割手续。
第四章 电子竞价的方式
第十二条 “网络竞价大厅”分为一次报价和多次报价。
“网络竞价大厅”的具体操作规则详见《网络竞价大厅使用规则》。
第十三条 “动态报价大厅”分为“动态报价综合厅”和动态报价专用厅。
“动态报价大厅”的具体操作规则详见《动态报价大厅使用规则》。
第十四条 “路演大厅”是指利用网络路演,以图、文、视频及在线沟通等手段实现对项目的全方位长时间在线展示的网上项目推荐会。
路演大厅的具体操作规则详见《网络路演大厅使用规则》。
第五章 保证金及其违规处理
第十五条竞价保证金
竞买人参与电子竞价交易活动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足额向交易所交纳竞价保证金。未按时足额交纳竞价保证金的不得参加竞价交易活动。
竞价交易结束后,如成交的,保证金中按项目公告或文件规定的方式处置;未成交,且不存在不予退回情形的,保证金在3个工作日后予以原额(不计息)原径退回(退回账号类别不能为信用卡)。
第十六条 违规处理
在竞价交易过程中,竞买人违反本规则或发生下列情况时,交易所有权视情况决定是否终止当次竞价交易,且保证金不予退回。给委托人或本交易所造成损失超过保证金的,违规方还应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交易双方有违法行为的,则自行承担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竞买人被确定为中标方后,中标方未在交易所规定的时间内签领《中标通知书》或未与委托方签订项目交易合同的;
(二)竞买人提供虚假竞买资料的;
(三)竞买人与委托人或竞买人之间串通竞价,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合法权益的;
(四)竞买人对委托人和交易所相关工作人员或其它相关人员采取施加影响、行贿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影响电子竞价公正性的;
(五)其它违反本交易所规则的行为。
第六章 行为规范
第十七条 交易所有权拒绝委托人分拆交易项目标的或合并任何两件或两件以上交易项目标的,在出现争议时,交易所有权决定是否将交易项目标的再次竞价。
交易所有权在竞价前对交易项目标的进行展览、公告、图录及以其它形式出版或发表,但交易所及其职员或其代理人不对其意见的准确性(包括标的真伪)承担任何责任。
交易所有权决定起始价及加价幅度和加价周期,有权决定竞价时计价的货币种类。涉及以外币竞价的,按结汇银行当天实时公布的外汇买入价结汇,汇率风险由竞买人承担。
第十八条保密义务
交易所和委托人应当对竞买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其它情况进行保密。
竞买人应当对在交易项目交易过程中获悉的委托人及其标的企业的相关情况进行保密。
第十九条 竞价的中止与终止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竞价交易活动中止或终止:
(一)委托方提出正当理由,认为须中止交易的;
(二)第三方对所交易的交易项目提出争议,且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的;
(三)司法机关书面通知的;
(四)交易所认为有必要并经有关监管部门同意的;
(五)其它依法应当中止交易的情形;
(六)因不可抗力或其它突发事件导致竞价交易活动无法正常进行的;
(七)其它经国资监管机构确认应当终止的情形;
(八)违反本规则的其它需要终止的情形。
交易所在监控电子竞价交易过程时如遇不可抗力或其它突发情况而影响电子竞价正常进行或导致无法正常监控的,交易所有权宣布中止交易,并决定重新开始竞价的相关事宜。
如交易所决定终止当次竞价交易的,则交易所有权决定是否再次进行竞价交易。
第二十条 禁止行为
交易项目竞价交易活动禁止下列行为:
(一)委托人在项目公告中以不合法、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竞买人,对竞买人实行歧视对待的;
(二)委托人无故不推进交易项目竞价交易活动进程,经交易所催办仍不作为的;
(三)竞买人与委托人或竞买人之间串通竞价或者排挤其它竞买人的,竞买人损害委托人或者其它竞买人合法权益的;
(四)竞买人弄虚作假,扰乱竞价交易活动的正常秩序,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的;
(五)竞买人对委托人、交易所工作人员或其它相关人员采取施加影响、行贿等不正当竞争手段,影响竞价程序公正性的;
(六)交易所及其工作人员以竞买人的身份参与竞价交易活动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禁止行为。
交易所作为委托人与竞买人的中介人为买卖双方提供服务,并有监督双方公平交易的义务,但对委托人或竞买人的任何违法行为不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所涉及的各方之间发生争端,当事人可向交易所申请调解,调解无效的可选择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由交易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颁布之日起施行。
④ 专家来:股份有限公司 股权转让的优先购买权
优先购买权,又称“先买权”,是指在特定的法律关系中一方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于他人出卖某种财产权利时,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于他人购买的权利。在目前法律规定中存在的优先购买权主要包括:共有人优先购买权、承租人优先购买权以及本文所探讨的股东优先购买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二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内容。
股东优先购买权,是指在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外转让股权时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享有优先于他人购买转让股权的权利。
⑤ 解释附权优先认股权和行权优先认股权的公式(中级财务问题)
1.新发行股票与原有的股票的比例为1:5是什么意思/1:5是指的5个优先购买权可以购买一只新股票吗?
不是,是指原来你持有的5份股票可以认购1份增发的股票,目前在我国这种写法很不规范,不过一般是可以理解的。
2.能解释一下附权优先认股权和行权优先认股权的公式的推导和意思吗?(为什么是M1-S,M2-S为什么分母是N+1或N,为什么是相除,不需要解释字母)
3.N+1是什么意思,为什么除权的公式没加1?
我没看过中级的书,不清楚你的意思。欢迎探讨
4.有优先购买权的股票每只卖30,无优先认股权的股票价格为38.33.为什么没有了优先购买权它的购买价38.33还是低于市场价40元。没有优先购买权了不就按市场价卖了吗?
有优先购买权,是不是减去了认股价格了?我没看过书,但感觉你的问题很不清楚,如果有例题会好些。
⑥ 如何行使优先购买权
原有股东享有的优先购买权,涉及到国有产权转让时,其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是有条件的。首先,公司股东会在讨论并作出某国有股东转让出资事项的决议时,有受让意愿的股东应当在同意转让的同时,明确表示保留对该出资的优先购买权;尔后,当国有产权进场公开发布转让信息,广泛征集受让意愿人时,有受让意愿的股东在符合受让人资格条件的前提下,同样应当在挂牌的有效期内提出受让申请(否则,因不作为而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再次,在竞买过程中,有受让意愿的股东与其他受让意愿人一样,还需对出让人的要约作出承诺,在同等条件下(通常是指受让价格),方能行使优先购买权。 原有股东表示保留优先购买权和明确提出受让申请后,可以在竞买价格上实现优先购买权。竞买方式采用一次报价法的,原有股东必须用书面形式(密封呈送交易所)确定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行权上限价和报价,如其他竞买人的报价低于或等于原有股东报价的,则原有股东以报价取得受让权;若其他竞买人的报价高于原有股东的报价但却低于行权上限价的,则原有股东即以其行权上限价行使优先购买权;如其他竞买人的报价高于行权上限价的,则原股东即失去优先购买权。
⑦ 股权转让中优先购买权有什么法律规定
具体规定如下: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法》第七十二条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7)交易所优先购买权行权扩展阅读:
优先购买权的实质条件:
(一)首先,同等条件主要指价格条件
在买卖合同中,价格条款是其核心条款,集中反映了合同当事人的利益。只有在价格条件相同前提下,才能保障在优先购买权行使的同时,维护出卖人的利益,实现法律公平、合理的精神。
但这里的价格是指在公平、合法的前提下形成的价格,若该价格条件是在乘人之危、欺诈、胁迫或恶意串通等情况下形成的,则不得成为先买权人购买的“相同价款”。此时先买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以市场价格作为购买价格。
(二)其次,除价格外,衡量“同等条件”还应当考虑付款期限、付款方式
因为付款期限、付款方式将会涉及到出卖人的期限利益、价款受偿的风险。在行使优先购买权时,先买权人不得超过第三人向出卖人支付价款期限而主张与出卖人订立合同,但出卖人同意的除外。
如果出卖人允许第三人延期付款,由于延期付款涉及到付款人的信用和出卖人承担的价款可能不受清偿的风险,因而只有在先买权人就延期支付价款提供了相应的担保,足以保障出卖人能按期受偿时,才可将延期付款视为同等条件。
同时如果第三人允诺一次性付清,则先买权人主张分期付款的,则不能构成同等条件。
(三)再次,在特殊情况下还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来确定“同等条件”
出卖人可能会因某种特殊原因的存在而决定将标的物卖于第三人或以较为优惠的价格卖于第三人,在这种情况下是否适用优先购买权以及如何确定“同等条件”呢。
在这种情况下不适用优先购买权制度将会造成出卖人与第三人为了规避优先购买权的适用,恶意串通,故意制造“特殊原因”,这样将会造成优先购买权制度形同虚设,难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故应适用优先购买权。这种情况下“同等条件”确定可以考虑遵循下列原则:
(1)当出卖人与第三人所订立的合同中有从给付义务的,若该从给付义务先买权人可以履行,则为了保护出卖人的利益,如果先买权人不愿履行该从给付义务,则视为未达到“同等条件”。
若先买权人不能履行该从给付义务,则只有在先买权人可以价金代替该从给付或者没有该从给付,合同仍可成立时才能行使优先购买权。
(2)当出卖人基于某种特殊的原因给予其他买受人一种较为优惠的价格时,“而这种特殊原因能以金钱计算,则应折合金钱计入价格之中。如果不能以金钱计算,那么应以市场价格来确定。
”当然,我们应该考虑到,将优惠价格赖以形成的基础(特殊原因)折价,不仅存在一定难度,而且与一般道德标准相悖,不利于弘扬公民之间互助友爱的道德风尚,即使以市场价格来补偿,也只能使出卖人眼前的现实利益得以维护,仍会损害其未来利益及其与第三人之间的各种利益关系。
但是我们在适用法律时要对各种利益关系予以衡量,保护社会效益最大的利益关系,在公民互助友爱的道德风尚与法定的先买权人利益之间,我们当然会选择后者。
而且笔者认为对于公民之间互助友爱的道德风尚,出卖人可以通过其他方式给对方以补偿,而并非必须以出卖标的物给对方的方式。
(3)当出卖人转让给第三人的标的物大于优先购买权的标的物时,如果其为可分物,则先买权人可仅以优先购买权标的物部分与出卖人订立合同。
若为不可分物,并且该不可分物的分割致使权利人显受损失的,则先买权人有权要求扩大优先购买权标的物及于不可分物全部而订立合同。
资料来源:
网络-优先购买权
⑧ 我有这支股票优先购买权怎么操作呢
你需要在最有利的时候行权,比如说你的行权购买价是10元,现在的市场价只有9元,你一定不会行权,因为你行权后无利可图,相当于用10元买了只值9元的股票。但是比如说突然该股票大涨到20元,到了一个高位,在该市场价下行权你可以用10元购买20元的股票,你接着在二级市场上卖出(假设没有冻结期),你就可以获利10元。
⑨ 如何行使优先购买权
原有股东享有的优先购买权,在涉及到国有产权转让时,其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是有条件的7
沈立群/文
当有限责任公司的国有股东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且公司其他股东表示愿意受让时
,这就涉及到优先购买权的行使问题。目前,产权交易市场对的看法不尽一致:有人认为,《公司法》规定的原有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可以无条件行使;也有人认为,行使与国有出资相关的优先购买权应当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规则相协调。因此,有必要在正确理解设定优先购买权的前提下,切实处理好《公司法》规定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规范在执行上的衔接,研究解决的问题。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出资,会产生与其他股东相关的权利义务关系。应当明确的是,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部分出资;而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主体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又不履行购买该出资的行为,则视为同意转让。
《公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这是《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原有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设定。有限责任公司具有资本融合和投资股东合作的两重性,对原有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设定就是兼顾“资合”与“人合”的法律条文。所以,从大量的交易实例来看,原有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既有利于公司经营发展的稳定性,也有利于出资转让交易的安全性。
有限责任公司的国有出资(即国有产权)转让,国有出资方(股东)应当既遵守《公司法》的规定,也要执行国有产权进场交易、市场发现买主及价格的相关规定。《公司法》是规范公司制企业的专门法律,国有产权转让规范是国有资产监管部门行使出资人职责对国有股东转让行为的“特别规定”。既然《公司法》规定,原有股东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那么,国有产权转让的市场化操作规范就应当在规则和程序上确保原有股东优先购买权的有效行使。
为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交易原则,凡涉及到原有股东保留优先购买权而参与转让的,产权转让信息发布应当载明“本次产权转让涉及公司其他股东保留优先购买权”,从而使其他受让意愿人也享有必要的“知情权”,并有预期的心理准备和采取相应的竞买策略。
原有股东享有的优先购买权,涉及到国有产权转让时,其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是有条件的。首先,公司股东会在讨论并作出某国有股东转让出资事项的决议时,有受让意愿的股东应当在同意转让的同时,明确表示保留对该出资的优先购买权;尔后,当国有产权进场公开发布转让信息,广泛征集受让意愿人时,有受让意愿的股东在符合受让人资格条件的前提下,同样应当在挂牌的有效期内提出受让申请(否则,因不作为而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再次,在竞买过程中,有受让意愿的股东与其他受让意愿人一样,还需对出让人的要约作出承诺,在同等条件下(通常是指受让价格),方能行使优先购买权。
原有股东表示保留优先购买权和明确提出受让申请后,可以在竞买价格上实现优先购买权。竞买方式采用一次报价法的,原有股东必须用书面形式(密封呈送交易所)确定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行权上限价和报价,如其他竞买人的报价低于或等于原有股东报价的,则原有股东以报价取得受让权;若其他竞买人的报价高于原有股东的报价但却低于行权上限价的,则原有股东即以其行权上限价行使优先购买权;如其他竞买人的报价高于行权上限价的,则原股东即失去优先购买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