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请问家族信托具体的一个操作是怎么样的
企业家普遍希望子女能够把企业发扬光大,传承和积累更多家族财富,但并非每个企业家子女都对家族企业感兴趣。有些人更希望追随自己其他方向的梦想,比如巴菲特的小儿子彼得就选择成为一位音乐人,而不是进入伯克希尔哈撒韦公司。也因为这样,很多富人为孩子考虑而采取了设立家族信托的方式,不直接把财产分配给继承人,而是委托给信托基金受托人来管理,从而将股东和运营者的角色分开,任用能干的职业经理人管理家族企业,同时又保障继承人可以生活无忧。
财富传承稳保障
在欧美等发达国家,家族信托基金的运用已经相当普遍。IBM掌门人沃森曾以自己的孙辈为受益人设立了一笔数百万美元的信托基金,他们年满35岁就可以支配基金中各自的份额。美国前总统约翰·肯尼迪之子小约翰·肯尼迪,生前依靠家族信托基金就可以过上随心所欲的贵公子生活,并客串杂志经营业务。他的父亲与叔叔也同样受益于家族信托基金。据约翰·肯尼迪的弟弟爱德华·肯尼迪称,1936年他4岁时,父亲已为他和哥哥分别设立了1000万美元的信托基金。
另一个广为人知的案例是帕丽斯·希尔顿,尽管她的祖父2007年把希尔顿酒店出售给了百仕通集团,并宣布将名下约23亿美元的资产大部分捐赠给慈善机构希尔顿基金会,但这并太影响帕丽斯的生活,因为她依然拥有为己而设的家族信托基金。
在香港,船王许爱周之孙、中建企业主席许世勋之子许晋亨的收入同样来自家族信托基金。许爱周上世纪40年代从事地产及投资业务积累了大量财富,他将名下重要资产如中建大厦等楼宇和亚洲货柜股权放入周兴置业旗下,并以家族信托基金持有,由许世勋三兄弟共同掌管,家族成员每月在基金内支薪而不能直接分得遗产。另外,一些官员在上任时为保证不牟私利,也会成立家族信托基金,如前香港政务司司长唐英年,当年即把财产以家族信托基金形式交给父亲唐翔千管理。
为防止家族信托基金的庇荫让受益人们成为无节制挥霍的纨绔子弟,一些信托还会专门设置防挥霍条款,对受益人的权力进行限制。在设计信托契约时可以依据父母对子女的期望来设定拨放财产的条件,如所发款项只够维持子女过中产生活,或只能用于医疗、教育等支出,让子女不会因继承巨款而出现价值观偏差。
合理节税保护伞
在美国等遗产税高昂的国家,信托基金的另一个重要功能是节税,财富家族可以通过设立理论上能永续存在的朝代信托来规避遗产税和隔代转移税。例如,在遗产税的最高边际税率高达45%的情况下,如果传承三代,通过朝代信托可能会帮继承人节省70%以上的税收。不过,设立朝代信托需要向受托的金融机构支付不菲的手续费及管理费,每年的费用有可能达到信托资产的1%。因此,为节省管理费也有许多人会选择负责任的家庭成员或朋友作为受托人。比如萨默·雷石东的家族信托基金SMR信托,主要托管人即是他多年的副手维亚康姆公司CEO菲力普·道曼。当然,这种情况下委托人的选择与公平处事就更为重要。香港罗氏针织创办人罗定邦于1996年4月成立家族基金,选择次子罗蜀凯任受托人,而到了2007年,其四子罗嘉宝之女罗颖怡就入禀法院,控告二伯父没有提供信托基金内物业及资产全面准确的资料,要求他交代账目。为解决此问题,信托基金委托人也可以指定专门的监察人,以监督受托人是否履约。
资产隔离防火墙
因为信托独具的资产保护机制,且委托人和受益人通常不是同一人,家族信托还可以充当财产的“防火墙”。如果委托人死亡、离异或破产,信托财产不会受其牵连,债权人或配偶都无权拿走。香港曾有一位富商设立了一个1000万港币、为期三年的信托,受益人为10岁女儿。未料,两年后该富商因经营不善,资不抵债面临破产。在清算时,债权人虽然发现却无法动用这笔信托中的钱款。三年到期后,信托转为现金划至女儿名下,按照香港有关法律,信托只管受益人是否拿到钱,而不管受益人拿到钱后给谁用或怎么用,富商就可以靠这笔信托资金重整旗鼓,东山再起。
去年轰动一时的龙湖地产主席吴亚军与蔡奎离婚事件中,也让公众看到了家族信托的妙用。蔡奎的家族信托“银地”(Silverland)最终漂离了吴亚军的家族信托“银海”(SilverSea),仅用一纸协议就解决了夫妻分家问题,连公告都不用发,避免了一般通过股权分割财产带来的税负成本及交易成本,也最大限度地降低了对上市公司的冲击。
境外上市好工具
实际上,在境外上市过程中信托安排屡见不鲜,早已经成为企业跨境重组及资产规划的一个利器。那么,境外上市中典型的信托结构通常是如何安排的呢?2012年末在港上市的中国白银集团就详细演绎了这一过程。
中国白银集团在国内的运营公司主要是江西龙天勇有色金属有限公司(简称“龙天勇金属”),其股权分别由陈万天(66.18%)、吴文勇(15.64%)、陈万龙(7.27%)、陈荣(7.27%)和万成来(3.64%)持有,其中实名股东陈万权及陈万成作为代名人,代表陈万天及配偶周佩珍持有部分股权。为了完成上市重组,大股东陈万天的配偶周佩珍选择了变换国籍方式,以绕开《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并自2011年9月起成为圣克里斯多福及尼维斯国民。
其重组方式可以简单概括如下:周佩珍在境外设立了Rich(BVI)、中国白银集团(开曼)、中国白银(BVI)和中国白银(香港)等一系列中间控股公司,又通过中国白银(香港)在境内设立了一个外商独资企业(WFOE)“浙江富银”,进而又用这家WFOE收购了国内的“龙天勇金属”及其他相关运营公司,从而完成境内权益置入境外的重组过程。当所有股权都转移到了周佩珍手上的时候,原股东的利益又怎么保证呢?解决办法是,周佩珍作为委托人设立了五个酌情信托,即陈氏家族信托、WWY信托、CWL信托、CR信托及WCL信托。这五个信托分别为“龙天勇金属”五位原股东陈万天、吴文勇、陈万龙、陈荣和万成来的家族信托,各自信托在拟上市公司的持股比例也与原股东持股比例相同。五位原股东分别为各自信托的保护人,五位原股东及其配偶、子女等为各自信托的受益人。
② 企业管理八大经典理论都有哪些
1、彼得原理
每个组织都是由各种不同的职位、等级或阶层的排列所组成,每个人都隶属于其中的某个等级。彼得原理是美国学者劳伦斯"彼得在对组织中人员晋升的相关现象研究后,得出一个结论:在各种组织中,雇员总是趋向于晋升到其不称职的地位。
2、酒与污水定律
酒与污水定律是指把一匙酒倒进一桶污水,得到的是一桶污水;如果把一匙污水倒进一桶酒,得到的还是一桶污水。在任何组织里,几乎都存在几个难弄的人物,他们存在的目的似乎就是为了把事情搞糟。一个正直能干的人进入一个混乱的部门可能会被吞没,而一个无德无才者能很快将一个高效的部门变成一盘散沙。
3、马太效应
对企业经营发展而言,马太效应告诉我们,要想在某一个领域保持优势,就必须在此领域迅速做大。当你成为某个领域的领头羊时,即便投资回报率相同,你也能更轻易地获得比弱小的同行更大的收益。而若没有实力迅速在某个领域做大,就要不停地寻找新的发展领域,才能保证获得较好的回报。
4、零和游戏原理
人们开始认识到利已不一定要建立在损人的基础上。通过有效合作皆大欢喜的结局是可能出现的。但从零和游戏走向双赢,要求各方面要有真诚合作的精神和勇气,在合作中不要小聪明,不要总想占别人的小便宜,要遵守游戏规则,否则双赢的局面就不可能出现,最终吃亏的还是合作者自己。
5、不值得定律
不值得定律最直观的表述是:不值得做的的事情,就不值得做好。对一个企业或组织来说,则要很好地分析员工的性格特性,合理分配工作,如让成就欲较强的职工单独或牵头完成具有一定风险和难度的工作,并在其完成时,给予及时的肯定和赞扬,这样才能激发职工的热情。
6、华盛顿合作规律
目前的大多数管理制度和行为都是致力于减少人力的无谓消耗,而非利用组织提高人的效能。换言之,不妨说管理的主要目的不是让每个人做得更好,而是避免内耗过多。
7、手表定理
手表定理是指一个人有一只表时,可以知道现在是几点钟,当他同时拥有两只表时,却无法确定。两只手表并不能告诉一个人更准确的时间,反而会让看表的人失去对准确时间的信心。手表定理在
8、蘑菇管理
无论你是多么优秀的人才,在刚开始的时候,都只能从最简单的事情做起,蘑菇的经历,对于成长中的年轻人来说,就象蚕茧,是羽化前必须经历的一步。所以,如何高效率地走过生命的这一段,从中尽可能汲取经验,成熟起来,并树立良好的值得信赖的个人形象,是每个刚入社会的年轻人必须面对的课题。
拓展资料
企业管理
1、按照管理对象划分包括:人力资源、项目、资金、技术、市场、信息、设备与工艺、作业与流程、文化制度与机制、经营环境等。
2、按照成长过程和流程划分包括:项目调研--项目设计--项目建设--项目投产--项目运营--项目更新--项目二次运营--三次更新等周而复始的多个循环。
3、按照职能或者业务功能划分包括:计划管理、生产管理、采购管理、销售管理、质量管理、仓库管理、财务管理、项目管理、人力资源管理、统计管理、信息管理等。
4、按照层次上下划分为:经营层面、业务层面、决策层面、执行层面、职工层面等。
5、按照资源要素划分为:人力资源、物料资源、技术资源、资金、市场与客户、政策与政府资源等。
(资料来源:企业管理经典理论——网络文库企业管理——网络)
③ 什么是家族信托 家族信托的法律问题
“家族信托”在中国还不是一个法律概念,就字面意思上看,”家族信托”可能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内涵:第一,它是一种以家族内部人为受益人的信托;第二,它是有一定规模的信托,一般适用在家族企业上。
我国在信托发展的现阶段当然没有《家族信托法》,规范家族信托关系的主要还是《信托法》。《信托法》15条关于“委托人死亡后,信托存续,信托财产不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的规定,对家族信托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它是家族信托承担财富传承功能的基础。有了《信托法》特别是其15条,理论上在中国可以设定家族信托,信托合同中可以约定家人照料和保护信托的条款(如果受托人同意,并有可能执行的话)。
家族信托的受托人实质上受到了一定的限制。因为家族信托的时限很长(会超出自然人终生范围),受托人如果是自然人执行信托事务可能有困难,并且自然人的财产管理能力也比较有限,所以,家族信托最有可能的受托人是信托公司。所以,有关信托公司的《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也是重要的。《信托公司管理办法》7条第2款规定,未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信托业务,任何经营单位不得在其名称中使用“信托公司”字样。第2条第2款又规定,本办法所称信托业务,是指信托公司以营业和收取报酬为目的,以受托人身份承诺信托和处理信托事务的经营行为。因为没有自然人或非信托公司从事受托行为的司法解释,民事信托的范围受到了“以信托为业”这个模糊边界的挤压。再加之家族信托本身的原因,家族信托的受托人在很长时间内都将主要是信托公司。
家族信托的信托财产也受到限制。最主要的限制是不动产信托。因为《信托法》10条规定,信托财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登记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信托登记;未依照前款规定办理信托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手续;不补办的,该信托不产生效力。加之,相关配套登记制度没有健全,所以在我国目前不动产信托的登记是很困难的。类似的,其他需要登记的财产信托也会遇到这个问题。
家族信托受到限制还来自于税制安排。
虽然,《信托法》2条规定,本法所称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但是,关于信托财产的归属,史尚宽先生说,受托人受财产权之移转处分,该财产权归属于受托人。因为受托人之管理处分财产,非管理处分他人之财产,乃自己管理处分属于自己之财产。但受托人管理处分信托财产,非为自己利益而管理处分自己之财产,乃系依一定目的为他人利益而管理处分该财产。[18]还说,不动产所有权之信托,委托人不能不将该不动产之所有权移转于委托人。[19]虽然,江平先生接受了“委托给”这种让步的立法方案,但也对日本和韩国信托法中“信托财产属于受托人所有”的观念,一直深信不疑。[20]
如果我国税法不对信托做出特殊安排,所有权转移的信托可能会带来很多税务上的问题o比如,房产的转移要缴纳印花税、契税,还可能要缴纳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并且,这种缴纳是双向的,即信托设立时,委托人向受托人转移要缴纳一次,信托终止时,受托人按约定向委托人、受益人或其他人转移时还要缴纳一次。在信托受益缴税的问题上,公司作为受益人时,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认为,“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的规定,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人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若企业认购的信托产品属于金融商品的范围,对外转让信托产品时,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申报缴纳营业税。”而对于个人来说,国税函[2005]424号指出,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精神,个人取得信托产品收益,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虽然,当前并没有信托公司执行代收代缴的义务,但并不否认以后有按受益缴纳的可能性。而信托受益在信托计划的执行中,都已经依法纳税。这就又涉及双重征税的问题。
④ 工商管理的整个理论体系是怎样的
(1)把握工商管理主干理论发展的内在逻辑,深化工商管理理论的研究工商管理学科作为管理科学门类中的带头学科,在整个管理科学知识体系中占有重要的地位,管理科学的大部分理论也均源于此。工商管理主干理论的演进研究,不是描述或介绍众多的理论与学派,而是力求从“眼花缭乱”的理论丛林中发现其研究的主题及其发展的内在逻辑,分析工商管理学科发展的时代背景,探究推动工商管理主干理论发展的动力因素,找到工商管理理论发展的主题与主线。理清工商管理理论的演进过程,有利于工商管理学科体系的梳理,发现工商管理学科发展过程中的缺失环节和薄弱环节,进一步完善工商管理学科知识体系,深化对工商管理理论的研究。
(2)梳理工商管理主干理论的演进过程,推动工商管理学科的发展研究工商管理主干理论的演进对其自身的理论发展具有重要的启发和定向作用。从整体上认识和把握工商管理主干理论的发展规律,为工商管理理论在其他学科领域中作用的发挥提供理论指导和技术支持,促使人们对工商管理学科的认识由感性上升到理性;准确把握工商管理理论发展的未来趋势。从宏观角度和更高的视野来认识和把握工商管理理论的发展和作用的发挥。体现出在交叉学科不同研究内容的分野与互动的过程中,工商管理主干理论所发挥的重要作用。
(3)探测工商管理理论的演进对管理科学的整体发展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对于工商企业等微观组织管理和发展规律的研究与其所处的宏观社会经济环境密不可分。一方面,这些组织管理活动的研究成果是人们更加深入地认识宏观社会经济系统发展规律的微观基础;另一方面,这些微观组织管理活动的创新性拓展会对宏观社会经济系统提出新的研究课题,丰富宏观政策与管理学科的研究内容。工商管理主干理论的研究从实践需求驱动的角度出发,不断为管理科学提供新的研究课题;反过来,管理科学的研究成果又为工商管理理论探索微观组织的管理规律提供更为有力的武器。
⑤ 工商管理专业的同学需要知道那几个重要的理论
工商管理专业太宽了,每门课都有很多重要理论。管理学你至少得知道管理学的几个发展阶段和几大基本职能。市场营销你得知道4P、4C.战略管理的战略分析(很复杂);人力资源管理的六大模块;质量管理的全面质量管理,ISO2000质量管理体系,PDCA;生产管理太多了。几个重要理论很难涵盖整个工商管理专业。
⑥ 家族信托基金到底有多大用
所谓的家族信托基金,就是把家族企业的资产设立信托基金进行专业的管理和运用,避免财产被分割或侵夺,协助家族财富长期传承和延续。信托是一种财产法律关系,委托人(即财产所有人)将信托财产移转予受托人,受托人依照信托本旨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的目的管理信托财产。设立家族信托基金可以不直接把财产分配给继承人,而是委托其他人或机构管理资产与分配开支,从而使得家族成员将股东和营运者的角色分开。
有关家族基金的相关问题可以咨询优脉。优脉经过多年的实践和探索,已总结出一套在中国支持家族办公室发展的成功模式,并形成了高端圈层网络:优脉家族办公室联盟·家族办公室联盟。至今优脉服务超过50个家族办公室,提供投资建议和解决方案逾100亿元,优脉已成为中国家族办公室服务领域的行业领先者!
⑦ 请问:武汉大学 工商管理基本理论 参考书目到底是哪些
武汉大学工商管理硕士(专业学位)专业2015年考研招生简章
考试科目
①199管理类联考综合能力
②204英语二复试科目:
①英语听力、口语
②政治理论
③职业能力测试参考书目、参考教材:
《管理学》 谭力文、李燕萍主编 武汉大学出版社 2009年版
适用学院/专业《经济学原理》(微观经济学部分) 格里高利•曼昆著 机械工业出版社 2003年版
经济与管理学院 会计学(120201)/企业管理(120202)/旅游管理(120203)/技
术经济及管理(120204)/市场营销管理(120220)/人力资源管理(120221)/物
流管理(120222)
⑧ 工商管理学什么的呀
业务培养目标:
业务培养目标:本专业培养具备管理、经济、法律及企业管理方面的知识和能力,能在企、事业单位及政府部门从事管理以及教学、科研方面工作的工商管理学科高级专门人才。
业务培养要求:本专业学生主要学习管理学、经济学和企业管理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受到企业管理方法与技巧方面的基本训练,具有分析和解决企业管理问题的基本能力。
毕业生应获得以下几方面的知识和能力:
1.掌握管理学、经济学的基本原理和现代企业管理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
2.掌握企业管理的定性、定量分析方法;
3.具有较强的语言与文字表达、人际沟通以及分析和解决企业管理工作问题的基本能力;
4.熟悉我国企业管理的有关方针、政策和法规以及国际企业管理的惯例与规则;
5.了解本学科的理论前沿和发展动态;
6.掌握文献检索、资料查询的基本方法,具有初步的科学研究和实际工作能力。
主干学科:经济学、工商管理
主要课程:
管理学、微观经济学、宏观经济学、管理信息系统、统计学、经济法经营管理、会计学、财务管理、市场营销、人力资源管理、企业战略管理
实践性教学环节:课程实习和毕业实习,10-12周。
修业年限:四年
授予学位:管理学学士
相近专业:工商管理市场营销会计学财务管理人力资源管理旅游管理商品学审计学电子商务物流管理国际商务导游会计电算化汽车营销专业
⑨ 家族信托成立的前提
信托制度产生于英国衡平法与基督教特别是清教徒信奉的一些特殊原则。我国长期以来奉行的是儒家“亲缘”文化,没有形成所谓的“受托人”文化,导致中国法环境下家族信托的受托人不宜由自然人担任。
家族信托的设立关系到一个家族几代人的利益与家族事业的兴衰,因此,家族信托是否为“有效”设立至关重要。在当前中国法环境下,如何操作才能设立有效的家族信托?
设立家族信托的有效性包含两层含义,一是家族信托的设立要符合我国法律的要求,将来家族信托不会被司法机关判决无效或者被撤销;二是家族信托的设立要符合当事人特别是委托人的意愿,家族信托能够顺利运行并且要有“效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以下简称《信托法》)的规定,有效的信托由四个法律要件构成:一是具有合法的信托目的;二是具有适格的主体;三是合法并转移了所有权的信托财产;四是合法有效的信托行为。家族信托的有效设立,一定要遵循这四个生效要件。
须有合法的信托目的
《信托法》第六条规定,设立信托,必须有合法的信托目的;第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托无效:(一)信托目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四)专以诉讼或者讨债为目的设立信托;第十二条规定,委托人设立信托损害其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信托。
根据家族信托的职能,委托人一般不会设立专以诉讼为目的的家族信托。目的不合法的家族信托则大致分为两类:违法信托和欺诈性信托。
违法信托
《信托法》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信托目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该信托无效。信托目的违法而导致信托无效的情形主要有:
第一,按照《婚姻法》规定,对于夫妻的共有财产,在离婚时应当合理地加以分配,如果一方当事人为了独占该财产,把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财物以设立家族信托的方式进行转移,这种信托目的就违反了《婚姻法》,该设立信托的行为是无效的;
第二,按照《继承法》的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如果委托人通过遗嘱的方式设立信托,没有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及受益份额,则该份遗嘱信托是无效的;
第三,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的负责人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公司的控股股东擅自将公司的全部股权设立家族信托,这种信托行为也是违法无效的;
第四,为了使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获得某种利益的人获取信托利益而设立家族信托,该信托目的也是违法的,属于无效的信托。另外,家族信托目的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该信托无效。
欺诈性信托
《信托法》第十二条规定,欺诈性信托是指委托人以损害其债权人利益,即以欺诈债权人为目的而设立的信托。欺诈性信托构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对象,《信托法》规定债权人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上海契石信托服务咨询:四零零零——零九零——零六五零)否则该撤销权归于消灭。
按照民事法律的基本原则,一项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对于信托目的违法的信托,实践中应该注意以下几点:第一,部分无效的信托不会导致全部信托无效。对于违法信托,其中一部分信托目的违法会导致该部分信托无效,但不会导致整个信托无效;第二,为了平衡债权人和善意家族信托受益人的利益,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时,不影响善意受益人已经取得的信托利益。
家族信托主体要适格
设立家族信托,必须有适格的信托主体,即当事人应当具备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包括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委托人是家族财产的合法拥有者或家族事业的创建者
《信托法》第十九条规定,委托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信托法》规定的委托人的主体范围非常广泛,但家族信托的委托人具有一定的限定性,如果家族信托的委托人不适格,会导致家族信托无效。因此,在家族信托设立时关于委托人要特别注意以下两点:
第一,家族信托的最终委托人只能是自然人,在实践中一般是家族事业的创始人或夫妻。因为家族信托是民事信托,与营业信托的委托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同,家族信托的委托人只能以归属于其名下的合法财产及家族事务设立信托,而受益人一般为委托人的近亲属,因此委托人只能是自然人。
第二,委托人应该是家族财产的合法拥有者或者家族事业的创建者。与营业信托不同,家族信托的委托人不必是“合格投资者”,但必须是家族财产的合法拥有者,或者家族事业的创建者。
受托人不宜由自然人担任
由于家族信托属于民事信托,无论理论上还是法律上,自然人都可以成为家族信托的受托人,但从设立家族信托的有效性来讲,除了涉及一些简单的保护性信托外,在我国现阶段家族信托的受托人不宜由自然人担任,其理由如下:
第一,我国没有信托文化的土壤。信托制度的产生得益于英国衡平法与基督教特别是清教徒所信奉的一些特殊原则,如为他人利益受托管理财产是完成上帝交给的神圣职责,是弘扬上帝慈爱的圣名,必须尽职尽责,不能收取报酬等。我国长期以来奉行的是儒家亲缘文化,没有形成独特的“受托人”文化,如果自然人担任受托人,其行为很难符合信托中“受托人”的行为规范。
第二,很难保证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与管理的有效性。信托财产独立于委托人和受托人,需要受托人单独建账、独立运营,这对一个自然人来讲是很难做到的,一旦信托财产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发生混同,将会导致家族信托的纠纷甚至解除。另外,与英国当年自然人主要受托管理土地等简单的财产与家族事务不同,现在的家族财产管理与事务管理非常复杂,单独的自然人很难承受。
第三,与自然人担任受托人相配套的法律制度缺位。如《信托法》第十条规定的信托登记制度,自然人将会面临比信托公司更大的登记难度,信托财产转移到自然人名下通常比转移给信托公司更容易被税务机关认为是交易性转移而课税。
因此,从现实角度出发,家族财产管理与家族事务管理应该由更加专业的信托公司、商业银行的私人银行、律师事务所担任受托人,委托人信任的自然人可以担任家族信托的保护人。
受益人的特殊主体资格问题
根据《信托法》规定,家族信托受益人的范围广泛,一般没有限制性要求,委托人的亲属、家族企业的员工、其他需要帮助的人都可以成为受益人。但在家族信托设立的实践中,经常会遇到以下主体作为受益人的问题:
第一,尚未出生的委托人的后代可以成为受益人。我国《继承法》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如果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实际上,我国《信托法》未要求信托设立时受益人必须存在,只要求受益人或者受益人范围能够加以确定即可。因此,胎儿以及尚未出生的委托人的后代也可以成为家族信托关系中的受益人。
第二,外国人能否成为受益人。设立家族信托时,委托人经常面临具有外国国籍的子女或者孙子女问题。外国的自然人能否成为受益人,我国《信托法》对此未作明确限制,因此外国人原则上可以作为家族信托的受益人。但是,如果有关法律、法规对外国人取得某物或者某项权利有限制性规定,而该物或者该项权利作为受益权客体应当移转给该外国人的,则外国人不得成为该信托的受益人。例如,以私人收藏的文物作为信托财产,信托文件规定由受托人将该文物移转给受益人,则外国人不能作为该信托的受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