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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投资经济学 2021-06-17 16:24:20

财产信托

发布时间: 2021-03-18 10:26:38

A. 财产权信托和集合资金信托的区别

分类方式不一样。
财产权信托对应资金信托。
集合资金信托对应单一资金信托。
财产权信托是把财产权交给信托公司打理。资金信托是直接把资金交给信托公司打理。
集合资金信托是多个客户资金集合起来的信托产品。单一资金信托是信托产品只有一个客户。

B. 信托财产归属问题

在自益信托的情形下,受益人即委托人本身,因此,在信托关系存续中,或信托关系因信托目的已完成而消灭时,受托人依信托约定交付信托财产 (包括初始信托 财产及其增值部分)于受益人时,对初始信托财产部分价值而言,受益人只是收回原信托财产,对受益人而言 并无收益发生,自不应课以所得税;对信托财产增值部分而言,受益人应已于增值产生时缴纳所得税 (下文有述),因此也不应再课以所得税。另外,即便在他益信托的场合,如出现受益人放弃信托受益权(信托法第 46条)或者信托终止(信托法第 53 条、第54条)的情形,委托人也有可能依法定顺位享有信托受益权或者受领信托财产权。在这种情形下,委托人受领信托财产应否课 征所得税的问题应无异于上述关于自益信托的相关论述。

C. 什么是财产信托

财产信托是指委托人以非货币形式的财产、财产权为标的,委托受托人按照约定的条件和目的,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的信托业务。按照信托财产的标的物可分为动产信托、不动产信托、知识产权信托和其他财产权信托。

D. 资金信托和财产信托有什么区别

区别就在于资金信托是直接用资金买信托。财产信托就是把财产权放到信托里面去(有可能是金融资产、房产、租金收益权等等)

E. 哪些财产可以成为信托财产

‍‍财产信托指委托人将自己的动产、不动产(房产、地产)以及版权、知识产权等非货币形式的财产、财产权,委托给信托公司按照约定的条件和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F. 财产权信托如何分类什么是财产信托

财产信托是指 委托人将现存资产或财产性权利,如房产、股权、信贷资产、中国信托网、路桥、工业森林、加油站收益等委托给信托公司,再向投资者转让信托权益,属资产证券化 的衍生金融产品。其收益来源于信托财产本身。投资者购买财产信托产品时,由于信托财产可见,所以信托财产产生的信托收益也真实可见,从而避免赖以产生信托收益的财产形成过程中的风险。
财产信托可以根据标的种类、管理职责进行分类。
1、以信托标的种类分类,财产信托可以分为不动产信托、动产信托、有价证券信托、财产权信托等。
不动产信托是以土地及地面固定物为信托财产的信托,是以管理和出卖土地、房屋为标的物的信托。在不动产信托关系中,作为信托标的物的土地和房屋,不论是保管 目的、管理目的或处理目的,委托人均应把它们的产权在设立信托期间转移给信托公司。不动产信托是财产信托中最为复杂的一种业务。
动产信托是指接受的信托财产是动产的信托,它是不动产信托的对称。动产信托的目的是管理或处理这些财产,能够进行受托的种类包括:车辆及其他运输工具;机械 设备;贵金属。受托财产主要有铁路车辆、汽车、飞机、电子计算机、设备器械等。动产设备的信托是以设备的制造者及出售者作为委托人,委托人把动产设备的财 产权转移给信托公司(受托人 ),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的一定目的,对动产设备进行管理和处分,
有价证券信托是指委托人将持有股票国债、公司债等有价证券委托给信托公司管理、运用的信托行为。有价证券信托的信托财产是各类有价证券。有价证券信托可分为管理类有价证券信托和运用类有价证券信托两种。
财产权信托指各种财产权持有人以自己拥有的各类财产权设立的信托,包括应收账款信托、专利权信托、无形资产信托等。
2、以财产信托管理职责分类,可分为事物类财产信托和运用类财产信托。
管理类财产信托即通常业务实践中的事务管理类财产信托。通常是信托文件签署后,受托人按信托文件约定承担事物管理责任,如收取信托财产分配的利息、红利,按 信托文件要求拍卖信托财产、出租信托财产,经委托人受益人同意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划转资金等,并将信托财产状况及时负责地委托人、受托人披露信息。
运 用类财产信托是指委托人将现存资产或财产性权利,如房产、股权、信贷资产、路桥、工业森林、加油站收益等信托给信托公司,信托公司通过出售信托权利凭证或 签订投资合同向投资者转让信托权益,本质上属资产证券化的衍生金融产品。其收益来源于信托财产本身。投资者购买财产信托产品时,由于信托财产可见,所以信 托财产产生的信托收益也真实可见,从而避免赖以产生信托收益的财产形成过程中的风险。运用类财产信托中受托人承担主动管理职责。
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各类经济主体财产拥有量日渐提高,经济活动日趋专业化、复杂化、多样化,这为财产信托提供了丰厚的物质基础。信托作为一种特别的财产管理机制,其优势日益受到各界重视。财产信托是信托公司独有业务之一,具有极佳发展前景。
财产信托可实现满足委托人多种金融需求。财产信托的标的物广泛,可较好地满足委托人多种金融服务需求,提高了全社会经济资源配置效率,盘活沉淀财产,加快财产和资产周转,提高使用效能和效益。

G. 为什么说信托具有财产保护的功能

根据《信托法》,信托财产不属于信托相关当事人的个人财产,即不属于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在信托存续期间,不论信托相关当事人发生何种债务纠纷,其债务追偿或破产清算都不会涉及到该信托财产。当然这个是有前提条件的,即本身信托财产在信托设立时是委托人合法持有的非债务资产。
举个简单例子,委托人目前有2000万资产,无负债,他现在拿出1000万资产(不局限于现金)做了一个自益信托(委托人即受益人),期限10年。而后5年后,委托人对外负债2000万,资产1500万,进行破产清算,虽然仍有500万的债务缺口,但法院无权对之前设立的信托财产进行强制执行。

H. 财产信托业务的方式方法

按照以信托方式分为管理处理财产信托、处理方式财产信托和管理方式财产信托。
(1)管理处理财产信托是将财产的出租与代售两种职能融于一体的财产信托方式。
(2)处理方式财产信托是将财产或财产权委托公司代为出售的财产信托方式。
(3)管理方式财产信托是将财产或财产权委托公司出租或者管理的信托方式。
按照公司是否给予资金融通分为融资性财产信托和服务性财产信托。
(1)融资性财产信托是指公司受托将委托人的动产、不动产转让或出售给指定或不指定的购货方,公司以分期付款的方式向购货方提供资金融通,为购货方垫付货款,然后购货方以分期付款的方式,定期归还公司的垫款。
(2)服务性财产信托是指公司只为财产购销双方在转让、出售过程中代办有关手续或监督付款、或提供中介信用保证,而不提供融资服务的信托方式。

I. 哪些财产可以作为信托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里对信托财产的描述是这样的:

第三章 信托财产

第十四条 受托人因承诺信托而取得的财产是信托财产。

受托人因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也归入信托财产。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不得作为信托财产。

法律、行政法规限制流通的财产,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作为信托财产。

第十五条 信托财产与委托人未设立信托的其他财产相区别。设立信托后,委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时,委托人是唯一受益人的,信托终止,信托财产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委托人不是唯一受益人的,信托存续,信托财产不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但作为共同受益人的委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时,其信托受益权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

第十六条 信托财产与属于受托人所有的财产(以下简称固有财产)相区别,不得归入受托人的固有财产或者成为固有财产的一部分。

受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而终止,信托财产不属于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

第十七条 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外,对信托财产不得强制执行:

(一)设立信托前债权人已对该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并依法行使该权利的;

(二)受托人处理信托事务所产生债务,债权人要求清偿该债务的;

(三)信托财产本身应担负的税款;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对于违反前款规定而强制执行信托财产,委托人、受托人或者受益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

第十八条 受托人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财产产生的债务相抵销。

受托人管理运用、处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总结:信托财产只要是你合法所得。不管是现金、金融资产、房子、车子乃至公司股权都可以做为信托财产。

J. 财产信托是怎么回事

  • 财产信托概念简介:

财产信托指委托人将自己的动产、不动产(房产、地产)以及版权、知识产权等非货币形式的财产、财产权,委托给信托公司按照约定的条件和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 财产信托白话解释:

财产信托又称“相信委托”,是以资财为核心、信任为基础、委托为方式的一种财产管理制度。有财产的人为了自己的或第三者的利益,把自己不能很好管理和运用的财产交给所信任的人去进行管理或处理。受托财产权的人要收取一定的费用。信托产品一般分为两类:财产信托产品和资金信托产品。


  • 财产信托权威定义:

财产信托是指委托人将现存资产或财产性权利,如房产、股权、信贷资产、利得财富、路桥、工业森林、加油站收益等委托给信托公司,再向投资者转让信托权益,属资产证券化的衍生金融产品。其收益来源于信托财产本身。投资者购买财产信托产品时,由于信托财产可见,所以信托财产产生的信托收益也真实可见,从而避免赖以产生信托收益的财产形成过程中的风险。


  • 财产信托的特点:

首先财产权必须是可以用货币进行衡量的。信托者,受人之托,代人理财。信托之目的、商事信托之目的,主要是实现财产的管理和财产的保值、增值,无法用货币进行衡量的权利内容则不能实现信托产品的此种目的,也就不能作为权利产品的信托财产。

其次委托人必须具有财产权的处分权。信托关系的设立,必将伴随着权利的转移,这就要求委托人必须对作为信托财产的财产权利拥有完整处分权。这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其一,委托人必须合法拥有该财产权,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项权能,无所有权也就无处分权。委托人不能用属于第三人的财产权设立信托。其二,该财产权必须是可以流通和转让的。具有人身专属性的财产权,如退休金索取权、养老金索取权、抚恤金请求权等特殊性质的权利,依照法律规定不得强制执行,委托人不能任意处分,此类财产权不得作为信托财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财产权也不能作为信托财产。再次权利必须真实存在且特定化。


  • 注意事项:

我国《信托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设立信托,必须有确定的信托财产,并且该信托财产必须是委托人合法所有的财产。”在权利信托中,确定的财产权利才可以作为信托财产,而且设立信托关系时财产权必须特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