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可转换债券发行的条件与程序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
(一)公开发行可转换债券的条件
根据《发行管理办法》的规定,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债券,除了应当符合增发股票的一般条件之外,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最近3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6%。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扣除前的净利润相比,以低者作为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的计算依据;
2、本次发行后累计公司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一期末净资产额的40%;
3、最近3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
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除符合公开增发股票的一般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5亿元;
2、最近3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
3、最近3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平均不少于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但最近3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6%(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扣除前的净利润相比,以低者作为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的计算依据)除外;
4、本次发行后累计公司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一期末净资产额的40%,预计所附认股权全部行权后募集的资金总量不超过拟发行公司债券金额。
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与不得公开增发股票的条件相同)。
(二)可转换债券的期限、面值和利率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期限最短为1年。最长为6年。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100元。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利率由发行公司与主承销商协商确定,但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三)可转换债券持有人的权利保护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应当委托具有资格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信用评级和跟踪评级。资信评级机构每年至少公告一次跟踪评级报告。
有下列事项之一的,应当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
(1)拟变更募集说明书的约定;
(2)发行人不能按期支付本息;
(3)发行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或者申请破产;
(4)保证人或者担保物发生重大变化;
(5)其他影响债券持有人重大权益的事项。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应当提供担保,但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5亿元的公司除外。提供担保的,应当为全额担保,担保范围包括债券的本金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以保证方式提供担保的,应当为连带责任担保,且保证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额应不低于其累计对外担保的金额。证券公司或上市公司不得作为发行可转债的担保人,但上市商业银行除外。设定抵押或质押的,抵押或质押财产的估值应不低于担保金额。估值应经有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
(四)可转换公司债券转为股份
1、可转换公司债券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后方可转换为公司股票,转股期限由公司根据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存续期限及公司财务状况确定。
2、债券持有人对转换股票或者不转换股票有选择权,转换股票的于转股的次日成为发行公司的股东。
3、转股价格应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的均价。这里所称说的转股价格,是指募集说明书事先约定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为每股股份所支付的价格。
4、可转换债券持有人不转换为股票的,上市公司应当在可转换公司债券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偿还债券余额本息的事项。
(五)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程序
(六)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信息披露
募集说明书约定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的,应当同时约定:
(1)转股价格修正方案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且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同意。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公司可转换债券的股东应当回避;
(2)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不低于前项规定的股东大会召开日前20个交易日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的均价。
Ⅱ 注会 可转换公司债券
这里是采用的插值法计算实际利率。
Ⅲ 注会 可转换债券
同学你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第一个是一般情况下的处理,第二种情况下是包含了之前未确认的利息的。
教材上是在每期确认了利息费用
借:财务费用
贷:应付利息
应付债券-利息调整
行使转换权的时候
借:应付债券-面值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贷:股本
应付债券-利息调整
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希望我的回答能帮助您解决问题,如您满意,请采纳为最佳答案哟。
感谢您的提问,更多财会问题欢迎提交给高顿企业知道。
高顿祝您生活愉快!
Ⅳ 上市公司发行可转债股的条件是什么
《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办法》
第四条发行人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应当符合《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
第五条担任主承销商的证券公司应重点核查发行人的以下事项,并在推荐函和核查意见中予以说明:
1、在最近三年特别在最近一年是否以现金分红,现金分红占公司可分配利润的比例,以及公司董事会对红利分配情况的解释;
2、发行人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是否足以支付可转换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3、是否有足够的现金偿还到期债务的计划安排;
4、主营业务是否突出。是否在所处行业中具有竞争优势,表现出较强的成长性,并在可预见的将来有明确的业务发展目标;
5、募集资金投向是否具有较好的预期投资回报。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是否与原募集计划一致。如果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的,其变更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投资于商业银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金融类上市公司除外);
6、发行人法人治理结构是否健全。近三年运作是否规范,公司章程及其修改是否符合《公司法》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近三年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及重大决策是否存在重大不规范行为,发行人管理层最近三年是否稳定;
7、发行人是否独立运营。在业务、资产、人员、财务及机构等方面是否独立,是否具有面向市场的自主经营能力;属于生产经营类企业的,是否具有独立的生产、供应、销售系统;
8、是否存在发行人资产被有实际控制权的个人、法人或其他关联方占用的情况,是否存在其他损害公司利益的重大关联交易;
9、发行人最近一年内是否有重大资产重组、重大增减资本的行为,是否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10、发行人近三年信息披露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是否存在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而受到处罚的情形;
11、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六条发行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不予核准其发行申请:
1、最近三年内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
2、最近一次募集资金被擅自改变用途而未按规定加以纠正的;
3、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
4、公司运作不规范并产生严重后果的;
5、成长性差,存在重大风险隐患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4)债券变更条件注会扩展阅读
《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办法》
第七条发行人申请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应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股东大会作出的决议至少应包括发行规模、转股价格的确定及调整原则、债券利率、转股期、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赎回条款及回售条款、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募集资金用途等事项。
第八条发行人及有关中介机构应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制作申请文件。
第九条主承销商负责向中国证监会推荐,出具推荐意见,并负责报送发行申请文件。
第十条为发行人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应认真履行义务,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主承销商还应对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申请文件进行核查。有关核查的程序和原则应参照股票发行内核工作的有关规定执行。主承销商应向中国证监会申报核查中的主要问题及其结论。
第十一条在报送申请文件前,主承销商及其他中介机构应参照股票发行的有关规定在尽职调查的基础上出具推荐函。推荐函的内容至少应包括:
1、明确的推荐意见及其理由,对发行人发展前景的评价,有关发行人是否符合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上市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的说明,
2、发行人主要问题和风险的提示,简介证券公司内部审核程序及内核意见(同时提供有关申请文件的核对表),附参与本次发行的项目组成人员及相关经验等。
第十二条发行人律师在按照有关规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除满足规定的一般要求外,还应针对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的特点,对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发行方案及发行条款、担保和资信情况等情况进行核查验证,明确发表意见。
第十三条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均由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发行人应在申请文件中提供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发行申请于下半年提出的,还应提供申请当年公司公告的中期财务会计报告。
上市未满三年及重大重组后距本次发行不满一个会计年度的上市公司,应依据前款规定提供财务会计报告。
第十四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核准参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股票发行核准的规定执行。
Ⅳ 注会会计可转换公司债券
1、贷方19 444 524是这么来的: 应付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利息调整)2007年1月1日借方为 23 343600,2007年12月31日贷方金额为3 899 076,借方23 343600-贷方3 899 076=19 444 524,2008年1月1日应将其余额结转。
2、194699076根据(3)的会计分录倒挤就行了。
细心点就知道了。有的科目需要借贷转平。
Ⅵ 为什么注册会计师考试里把可转换公司债券算作非衍生
可转换公司债券在我国企业会计准则讲解里,确实属于非衍生金融工具。
"可转换"一般是指达到转换期间时,投资方可选择将债券金额按照约定的股票转换价格,折算成相应的股份数。标的物一般是发行公司或其子公司在二级市场流通的股票价格,从性质上看,我们可以认为这个转换权就是一个股票看涨期权,它的收益会受到绑定股票价格的波动而变化,因此是一个嵌入式的衍生工具(不是一般衍生金融工具)。它和主合同组成了一个混合金融工具:可转换公司债券。
那么,这个混合工具到底属于衍生金融工具还是非衍生金融工具?准则讲解里有一个出处稍微提到了这一点,这也许就是题主的疑问吧。
《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金融工具列报》
“金融工具列报准则从发行角度,对既有负债成份又含有权益成份的非衍生金融工具的会计处理做了规定。例如,企业发行的某些非衍生金融工具(如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既含有负债成份又含有权益成份的,应当在初始确认时将负债和权益成份进行分拆,分别进行处理”
我是这么认为的:
定义特征
中国会计准则中基本沿用了国际会计准则中对衍生金融工具的特征描述:
A)其价值随特定利率、证券价格、商品价格、汇率、价格或利率指数、信用等级或信用指数、或类似变量的变动而变动
B)不要求初始净投资,或与对市场条件变动具有类似反应的其他类型合同相比,要求较少的净投资。
C)在未来日期结算A、C都没有太大问题,主要是第二点。
不要求初始净投资,通常指签订某项衍生工具合同时不需要支付现金,或现金支付只是相对很少的初始净投资。我们来画葫芦,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股票转换权的标的物是某只股票的价格,在经济特征方面与主合同确实没有太密切的联系。但是,嵌入式衍生工具不具备独立性,期权的行使依赖于主合同的履行,也就是说一开始不花钱买债,你就不能享有相应的转换权利。因此,合同订立时,需要立刻兑现的债券成本,是整个混合工具的必要初始净投资,它没有”以小博大“的杠杆性,这或许是不把它列入衍生工具的一个重要原因。
2. 收益补差
可转换公司债券除了债券的利息收益外,还附加了股票买入期权的收益部分,所以可转换债券的票面利率一般会低于普通债券的票面利率,有时甚至还低于同期银行存款利率。例如海马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08年1月16日发行的5年期“海马转债”,第一至五年的利率分别为1.5%、1.8%、2.2%、2.5%、2.7%,是当时银行同期利率的36%~43%。所以在制定准则时,编写组可能考虑股票转换权的受益是用于弥补债券利息收益的差额,是发行方融资利息费用的折价变形,整个工具的本质还是债券,因此划入了非衍生金融工具。
Ⅶ 关于注会会计第九章可转换债券转股时的处理的一例题
从2014年起每年1月1日支付上一年度的债券利息;
2014年1 月2日进行的转换,1600万利息已经于1号的时候收付了哈。
Ⅷ 中国银行个人记账式债券资料如何变更
开户交易不允许冲正,可销户;开户后,发现柜员输入有误需要更正时,应在债券系统中使用“查询/修改客户资料”交易进行更改,不建议销户后再重新开户。如投资人需更改资料,应由本人到开户行办理,填写《更改客户资料申请书》,出示身份证件和资金账户。
以上内容供您参考,最新业务变动请以中行官网公布为准。
如有疑问,欢迎咨询中国银行在线客服或下载使用中国银行手机银行APP咨询、办理相关业务。
Ⅸ 〔注会〕为什么股票转让不征个人所得税,债券转让要交
1.两者都要征。
2.股票转让由税务总局提出,国务院同意,暂时免征,暂免到何时未确定。
3.文件较早,你有兴趣可以在网上搜索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