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证券从业人员替人参加证券从业资格考试被查出来会受什么处罚
今年查出来100多人呢,哥们悠着点啊。。。好好想想替考费才多少钱,自己的诚信值多少钱。。央行已经建立起个人征信系统了,小心污点跟你一辈子啊。。
B. 2009年度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下半年教材和上半年一样的吗急!!
2009年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下半年教材跟上半年不一样的,
下半年的教材对各科都进行了改动,具体如下:
2009年证券资格考试教材新版与旧版对比
证券市场基础知识
2009年新版证券从业资格考试统编教材中,《证券市场基础知识》这本书应该说变动不大,全书的章节目录与2008年版教材完全一样。2009年的变化部分主要集中在第二、七、八章。
第二章:在第一节部分,新增加了“与股票相关的部分概念”。这部分的增加应该说很有必要,尤其是对广大初学者,可以清晰一些基本术语。在第二节,新增了“影响股票价格的因素”分析,主要是供求关系的分析。在基本因素中,按照公司、行业、宏观和其它四个方面进行划分,与《证券投资分析》和传统的因素分析进行了对接,学起来更为顺畅。
第七章:这一章新增了不少内容,这也体现了监管部门加强对证券公司管理的趋势。在证券公司业务方面,对资产管理和融资融券的介绍加大了篇幅,预计将是新增的考点,两个部分在《证券交易》中也是两个独立的章节,其重要性可见一斑。新增了“证券公司的合规管理”和“证券公司综合治理”,尤其是前者要引起重视。
第八章:这章主要是对部门规章的内容作了大幅删减,由原来的6、7个法规,减少到现在的3个。新增了行业诚信档案和投资者保护基金的介绍,以及协会制定的《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后者无疑将是09年最重要的新增考点。
另注:2009年第三次证券从业考试报名时间是8月4日至14日,gdoff.com提醒各位考生及时到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上去报名。
证券交易
2009年新版《证券交易》教材(以下简称“新教材”)与2008年旧版教材(以下简称“旧教材”)相比,新教材共九章,298页,总体来说,变化不大,但基本上每章都有所调整。现就新旧教材各章出现的变化一一做出详解。
第一章 证券交易概述
此章内容未有大的变化,依旧是保持了旧教材中原有的三节。新教材中删除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席位的分类”、“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单元”等知识点。
第二章 证券经纪业务的含义和特点
此章共分为七节,与旧教材第二章相比有较大变化,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 结构调整方面:将旧教材中第二节“证券账户管理、证券登记、证券托管与存管”编入了新教材的第三章“经纪业务相关实务”中,原第五节“特别交易规定和交易事项”以及第六节“交易信息和交易行为的监督与管理”编入了新教材的第四章“特别交易事项及其监管”中。同时新教材将旧教材第八章的第八节内容编入了本章第五节“证券公司与客户之间的清算与交收”,将旧教材中知识点“证券经纪关系的建立”独立成本章第二节。
通过对本章的结构调整我们可以看出,监管部门进一步明确了证券经纪业务的含义与其业务范围。
2. 内容删减方面:首先是细化了“证券经纪关系的建立”这部分内容,明确了经纪关系建立的流程,新增了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的具体操作流程;其次是在“证券公司与客户之间的清算与交收”一节中,细化了证券公司与客户之间资金清算与交收的具体流程,此处内容可能成为一个新的考点;最后在第七节“证券经纪业务的风险及其防范”中,将旧教材的“法律风险”改为了“合规风险”,并且增加了很多违反各类风险的情形,必将成为多选题的重要考点。
第三章 经纪业务相关事项
总体上来看...
详细:http://www.gdoff.com/fu/fu_301.html
投资基金
还没有整理出来,请关注地址:http://www.gdoff.com/fu/List_7.html
证券投资分析
2009年证券从业资格考试统编教材现已出版,应广大考生的要求,gdoff.com特组织辅导专家针对新版考试教材进行了深入分析,比较新旧教材的不同,揣摩出题人的出题思路,以期帮助广大考生更好地进行复习。
总体来说,2009年新版《证券投资分析》(新教材)变动不大,页数由2008版教材(旧教材)的374页变为现在的420页,字数由原来的433000字变为现在的417000字;从目录来看,与旧教材一样,新教材依旧分为九章,不同点在于新教材的第二章子目录下仅有三节,比旧教材少了“ETF与LOF的投资价值分析”一节。
具体来看,我们发现书中内容出现了如下变动:
1.第一章第一节“证券投资分析的意义与市场效率”中,关于“证券投资分析信息来源”知识点,加入了“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这一主体作为信息的来源之一,这主要是由于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在证券交易过程中的登记、存管与结算等重要职能使然。
2.第一章第二节“证券投资分析主要流派与方法”中,关于“证券投资分析流派”这一知识点,原“心理分析流派”改为了“行为分析流派”,主要考虑到后者更全面、更符合相关领域的科学发展前沿....
详细:http://www.gdoff.com/fu/fu_299.html
证券发行与承销
总体来看,09版的发行与承销这本教材在结构上与08版教材大体一致。但有些章节还是有所改变。
第一章关于内控制度方面,对风险控制的核心指标“净资本”有了一个严格的定义。
第五章公开发行股票的准备、条件、推荐和核准合并为一个章节。并根据新发布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增加了在创业板发行上市条件的相关内容。根据新修订的《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在第五章新修订了关于在创业板从事保荐业务的相关规则。增加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公司,其持续督导的期间为证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3个完整会计年度,与主板相比增加了1个会计年度。
根据08年10月新发布实施的《上市公司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施行规定》的有关内容,在第九章新增加了 “上市公司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 这一个章节,对交换债券的发行条件以及条款做了进一步说明。
第十二章增加了“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这一节,对财务顾问资格以及业务做了进一步阐述。
另注:2009年第三次证券从业考试报名时间是8月4日至14日,gdoff.com提醒各位考生及时到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上去报名。
C. 证券从业资格被冒用,我该怎么维护我的权益
找律师哦 这个要告他。。。因为关系你的前途哦
D. 证券从业考试作弊会不会进考生诚信档案,对考公务员有什么影响吗
放心,是绝对不会的,对以后的各种考试,都没有影响,包括公务员考试。现在知道了答案,就快采纳吧!
E. 上海证券交易所有没有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啊
有!详细的纪录!财务报告,上市公司的详细报告!这都有的!包括一些大事情的及时公示!没有的话,那上市公司乱套了!
F. 09年前被上海证券交易所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的公司在现有的诚信档案中没有,请问在哪里可以找到
一般去证监会的网站上可能查到
G. 证券从业资格考试要想取得资格需要考哪些科目必考+选考,选考要选几门啊
证券市场基础知识是必考的,也是必过的,所以就不说了。其他选考一共有四门,证券交易,证券投资分析,证券投资基金,证券发行与承销。这里面选一门就可以了。如果考过了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了。个人认为交易比较容易些,不会很抽象,所以报基础+交易对于初考者来说可能是个不错得选择!祝你成功。
H. 中国证监会有哪些行政处罚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主要有:
1、责令停止发行证券。
2、责令停业整顿。
3、暂停或者撤销证券、期货业务许可。
4、撤销任职资格或者证券从业资格。
5、对个人处以罚款或者没收违法。
6、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罚款或者没收违法所得。
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对证券市场违法行为的监管体系日渐成熟,作为我国证券监管机构的中国证监会的监管措施或手段也越来越多样化。
2002年,中国证监会在《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体制的通知》,首次提出了“非行政处罚性监管措施”的概念,并对非行政处罚性监管措施作出了与行政处罚不同的程序规定。
(8)证券从业资格诚信档案扩展阅读:
中国证监会的非行政处罚性监管措施是指中国证监会对证券违法行为施加的一种监管措施,但该等措施不属于行政处罚(即不属于行政处罚法和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中规定的行政处罚类型),同时由于该等措施是调查工作完成后作出的。
因此调查、检查措施以及在调查、检查过程中采取的一些监管措施应不属于非行政处罚性监管措施的范畴。所以《通知》中的这一概念具有非行政处罚性、非法律规定性和最终性的特点。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中符合《通知》中界定的非行政处罚性监管措施如下:
1、监管谈话、谈话提醒。
2、重点关注、出具监管关注函、出具警示函。
3、记入诚信档。
4、责令改正。
5、指定中介机构进行核查。
6、要求报送专门报告、提交合规检查报告,要求披露资料。
7、请司法机关禁止其转移、转让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财产,或者在财产上设定其他权利。
8、通知出境管理机关依法阻止其出境。
9、限制业务活动。
10、限制分配红利。
11、限制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支付报酬、提供福利。
12、限制转让财产或者在财产上设定其他权利,限制证券买卖。
13、限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权利;责令保荐机构更换保荐代表人。
14、限制有关股东行使股东权利。
15、责令暂停部分业务,停止批准新业务。
16、停止批准增设、收购营业性分支机构。
17、责令暂停或者停止收购、暂停或者终止回购股份活动。
18、暂停履行职务。
19、指定其他机构托管、接管公司。
20、暂不受理业务或业务资格申请、暂缓审核相关申请。
21、责令更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2、责令股东转让股权。
23、一定期间内不受理有关文件、申请或推荐。
24、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
25、向社会公示违反承诺的情况。
26、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相关职务;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7、不予注册登记,从名单中去除。
28、证券市场禁入。
29、撤销证券公司。
I. 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规范发展,提高证券市场的效率和透明度,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依据《证券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信评级机构从事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以下简称证券评级业务),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申请取得证券评级业务许可。未取得中国证监会的证券评级业务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证券评级业务。
本办法所称证券评级业务,是指对下列评级对象开展资信评级服务:
(一)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发行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以及其他固定收益或者债务型结构性融资证券;
(二)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以及其他固定收益或者债务型结构性融资证券,国债除外;
(三)本款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证券的发行人、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评级对象。
第三条取得中国证监会证券评级业务许可的资信评级机构(以下简称证券评级机构),从事证券评级业务,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证券评级机构从事证券评级业务,应当遵循一致性原则,对同一类评级对象评级,或者对同一评级对象跟踪评级,应当采用一致的评级标准和工作程序。评级标准有调整的,应当充分披露。
第五条证券评级机构从事证券评级业务,应当制定科学的评级方法和完善的质量控制制度,遵守行业规范、职业道德和业务规则,勤勉尽责,审慎分析。
第六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证券评级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中国证券业协会依法对证券评级业务活动进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业务许可
第七条申请证券评级业务许可的资信评级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国法人资格,实收资本与净资产均不少于人民币2000万元。
(二)具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少于3人;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评级从业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包括具有3年以上资信评级业务经验的评级从业人员不少于10人,具有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的评级从业人员不少于3人。
(三)具有健全且运行良好的内部控制机制和管理制度。
(四)具有完善的业务制度,包括信用等级划分及定义、评级标准、评级程序、评级委员会制度、评级结果公布制度、跟踪评级制度、信息保密制度、证券评级业务档案管理制度等。
(五)最近5年未受到刑事处罚,最近3年未因违法经营受到行政处罚,不存在因涉嫌违法经营、犯罪正在被调查的情形。
(六)最近3年在税务、工商、金融等行政管理机关,以及自律组织、商业银行等机构无不良诚信记录。
(七)中国证监会基于保护投资者、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资信评级机构负责证券评级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证券从业资格;
(二)熟悉资信评级业务有关的专业知识、法律知识,具备履行职责所需要的经营管理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且通过证券评级业务高级管理人员资质测试;
(三)无《公司法》、《证券法》规定的禁止任职情形;
(四)未被金融监管机构采取市场禁入措施,或者禁入期已满;
(五)最近3年未因违法经营受到行政处罚,不存在因涉嫌违法经营、犯罪正在被调查的情形;
(六)正直诚实,品行良好,最近3年在税务、工商、金融等行政管理机关,以及自律组织、商业银行等机构无不良诚信记录。
境外人士担任前款规定职务的,还应当在中国境内或者香港、澳门等地区工作不少于3年。
第九条申请证券评级业务许可的资信评级机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公司章程;
(四)股东名册及其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比例、背景材料,股东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的说明;
(五)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告;
(六)高级管理人员和评级从业人员情况的说明及其证明文件;
(七)内部控制机制、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的说明;
(八)业务制度及其实施情况的说明;
(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中国证监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根据审慎监管的原则,并充分考虑市场发展和行业公平竞争的需要,对资信评级机构的证券评级业务许可申请进行审查、作出决定。
第三章业务规则
第十一条证券评级机构应当自取得证券评级业务许可之日起20日内,将其信用等级划分及定义、评级方法、评级程序报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并通过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本机构网站及其他公众媒体向社会公告。
信用等级划分及定义、评级方法和评级程序有调整的,应当及时备案、公告。
第十二条证券评级机构与评级对象存在下列利害关系的,不得受托开展证券评级业务:
(一)证券评级机构与受评级机构或者受评级证券发行人为同一实际控制人所控制;
(二)同一股东持有证券评级机构、受评级机构或者受评级证券发行人的股份均达到5%以上;
(三)受评级机构或者受评级证券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证券评级机构股份达到5%以上;
(四)证券评级机构及其实际控制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受评级证券发行人或者受评级机构股份达到5%以上;
(五)证券评级机构及其实际控制人在开展证券评级业务之前6个月内买卖受评级证券;
(六)中国证监会基于保护投资者、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证券评级机构应当建立回避制度。证券评级机构评级委员会委员及评级从业人员在开展证券评级业务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本人、直系亲属持有受评级机构或者受评级证券发行人的股份达到5%以上,或者是受评级机构、受评级证券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
(二)本人、直系亲属担任受评级机构或者受评级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本人、直系亲属担任受评级机构或者受评级证券发行人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财务顾问等证券服务机构的负责人或者项目签字人;
(四)本人、直系亲属持有受评级证券或者受评级机构发行的证券金额超过50万元,或者与受评级机构、受评级证券发行人发生累计超过50万元的交易;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足以影响独立、客观、公正原则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证券评级机构应当建立清晰合理的组织结构,合理划分内部机构职能,建立健全防火墙制度,从事证券评级业务的业务部门应当与其他业务部门保持独立。
证券评级机构的人员考核和薪酬制度,不得影响评级从业人员依据独立、客观、公正、一致性的原则开展业务。
证券评级机构应当指定专人对证券评级业务的合法合规性进行检查,并向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第十五条证券评级机构开展证券评级业务,应当成立项目组,项目组组长应当具有证券从业资格且从事资信评级业务3年以上。
项目组对评级对象进行考察、分析,形成初评报告,并对所依据的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
第十六条证券评级机构应当建立评级委员会制度,评级委员会是确定评级对象信用等级的最高机构。
评级委员会对项目组提交的初评报告进行审查,作出决议,确定信用等级。
第十七条证券评级机构应当建立复评制度。证券评级机构接受委托开展证券评级业务,在确定信用等级后,应当将信用等级告知受评级机构或者受评级证券发行人。受评级机构或者受评级证券发行人对信用等级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评1次。
证券评级机构受理复评申请的,应当召开评级委员会会议重新进行审查,作出决议,确定最终信用等级。
第十八条证券评级机构应当建立评级结果公布制度。
评级结果应当包括评级对象的信用等级和评级报告。评级报告应当采用简洁、明了的语言,对评级对象的信用等级做出明确解释,并由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签字。
第十九条证券评级机构应当建立跟踪评级制度。证券评级机构应当在对评级对象出具的首次评级报告中,明确规定跟踪评级事项。在评级对象有效存续期间,证券评级机构应当持续跟踪评级对象的政策环境、行业风险、经营策略、财务状况等因素的重大变化,及时分析该变化对评级对象信用等级的影响,出具定期或者不定期跟踪评级报告。
第二十条受评级机构或者受评级证券发行人对其委托的证券评级机构出具的评级报告有异议,另行委托其他证券评级机构出具评级报告的,原受托证券评级机构与现受托证券评级机构应当同时公布评级结果。
第二十一条证券评级机构应当采用有效的统计方法,对评级结果的准确性和稳定性进行验证,并将统计结果通过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和本机构网站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二条证券评级机构应当建立证券评级业务信息保密制度。对于在开展证券评级业务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证券评级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履行保密义务。
第二十三条证券评级机构应当建立证券评级业务档案管理制度。业务档案应当包括受托开展证券评级业务的委托书、出具评级报告所依据的原始资料、工作底稿、初评报告、评级报告、评级委员会表决意见及会议记录、跟踪评级资料、跟踪评级报告等。
业务档案应当保存到评级合同期满后5年,或者评级对象存续期满后5年。业务档案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0年。
第二十四条证券评级机构应当建立证券评级从业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培训制度,开展培训活动,采取有效措施提高人员的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证券评级机构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评级从业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在受评级机构或者受评级证券发行人兼职。
第二十六条证券评级机构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投资其他证券评级机构。
第二十七条证券评级机构应当在下列事项发生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一)机构名称、住所;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股权的股东;
(四)内部控制机制与管理制度、业务制度;
(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证券评级机构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证券评级业务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证券评级业务许可证。
第二十九条证券评级机构不得为他人提供融资或者担保。
证券评级机构的实际控制人、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纪守法,不得从事损害证券评级机构及其评级对象合法权益的活动。
第三十条证券评级机构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应当包括本机构的基本情况、经营情况、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重大诉讼事项、评级结果的准确性和稳定性统计情况等内容。证券评级机构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对报告内容持有异议的,应当注明意见和理由。
证券评级机构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包含经营情况、财务数据等内容的季度报告。
发生影响或者可能影响本机构经营管理的重大事件时,证券评级机构应当立即向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临时报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后果。
第三十一条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对证券评级机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经营运作、风险状况、从业活动、财务状况等进行非现场检查或者现场检查。
证券评级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应当配合检查,提供的信息、资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证券评级机构及从业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向证券评级机构发出警示函,对责任人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管谈话,责令限期整改。
证券评级机构逾期未改正的,中国证监会可以不受理由其出具的评级报告。
第三十三条证券评级机构不再符合证券评级业务许可条件的,应当立即向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书面报告并依法进行公告。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不得从事证券评级业务。期限届满仍不符合条件的,中国证监会依法撤销证券评级业务许可。
证券评级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限期更换。逾期未更换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责令证券评级机构整改,整改期间不得从事证券评级业务。
第三十四条证券评级机构应当加入中国证券业协会。
中国证券业协会应当制定证券评级机构的自律准则和执业规范,对违反自律准则和执业规范的行为给予纪律处分。
中国证券业协会应当建立证券评级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证券评级业务的资料库和诚信档案。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未取得中国证监会的证券评级业务许可,擅自从事证券评级业务的,依照《证券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六条证券评级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未勤勉尽责,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依照《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七条证券评级机构的从业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资料,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的,依照《证券法》第二百条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聘任不具备任职条件、证券从业资格的人员的,依照《证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九条证券评级机构未按照本办法规定保存有关文件和资料的,依照《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条利用证券评级业务进行内幕交易的,依照《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一条证券评级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依照《证券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理:
(一)违反回避制度或者利益冲突防范制度;
(二)违反信息保密制度;
(三)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跟踪评级;
(四)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未对其所依据的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
(五)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证券评级业务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证券评级业务许可证;
(六)违反本办法规定,拒不报送、提供经营管理信息和资料,或者报送、提供的经营管理信息和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七)承诺给予高等级信用级别,贬低、诋毁其他证券评级机构、评级从业人员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八)内部控制机制、管理制度与业务制度不健全、执行不规范,拒不改正;
(九)为他人提供融资或者担保;
(十)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投资其他证券评级机构。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资信评级机构从事期货相关资信评级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J. 在证券公司辞职,但没办离职手续,会怎样影响诚信档案呢
会影响你进一些正规大型的公司。去正规的公司上班大都要离职证明的!这里所谓的诚信就是新的公司是否相信您在以前的公司已经辞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