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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投资经济学 2021-06-17 16:24:20

证券法金融机构澳大利亚

发布时间: 2021-06-14 11:13:41

㈠ 澳大利亚 有没有类似国内证券法的法律

主要变化有:1.为混业经营预留政策空间现行证券法(以下简称原法):证券业和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分业经营、分业管理。证券公司与银行、信托、保险业务机构分别设立。修订后的法律(以下简称新法):证券业和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证券公司与银行、信托、保险业务机构分别设立。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修改理由:随着金融改革不断深化,严格分业经营的做法在实践中已经开始被突破,出现了在集团控股下分设银行、证券、保险机构的模式,特别是商业银行已经设立了基金公司,保险资金按一定比例直接进入资本市场。新法增加“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将既成事实合法化,并为以后金融改革留下空间。2.允许开发新的证券交易品种原法:证券交易以现货进行交易。新法:证券交易以现货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交易。修改理由:实践证明国际上通行的证券股指期货期权等交易形式,不但活跃了证券市场,也是一种避险工具。国外有的期货交易所已推出中国股指期货,如果国内不能开金融期货交易品种,不能提供股指期货等风险管理工具,可能形成我国股票的现货市场与股指期货市场的境内外割据,不利于资本市场的安全运行。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指出,“建立以市场为主导的品种创新。研究开发与股票和债券相关的新品种及其衍生产品”,开发新的证券交易品种已成为我国资本市场稳定发展的必要条件。3.为国企买卖股票留出法律空间原法: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控股的企业,不得炒作上市交易的股票。新法: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控股的企业买卖上市交易的股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修改理由:证券法对证券市场的投资主体不应该限制和严格界定,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控股的企业是否允许买卖股票的问题,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有关法律和法规规定。4.不再限制券商融资融券原法:证券公司不得从事向客户融资或融券的证券交易活动。证券公司接受委托卖出证券必须是客户证券账户上实有的证券,不得为客户融券交易。证券公司接受委托买入证券必须以客户资金账户上实有的资金支付,不得为客户融资交易。新法:证券公司为客户买卖证券提供融资融券服务,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修改理由:融资融券是资本市场发展应具有的基本功能,各国资本市场均建立了证券融资融券交易制度。通过融资融券可增加市场流动性,提供风险回避手段,提高资金利用率。融资融券也是以后实施期货等金融衍生工具交易必不可少的基础,因此应在国家制定相关法律规定,严格监管条件下分步组织实施。5.取消禁止银行资金入市规定原法:禁止银行资金违规流入股市。新法:依法拓宽资金入市渠道,禁止资金违规流入股市。修改理由:银行资金入市属于银行监管范畴,受商业银行法等法律的调整,没有必要在证券法中规定,而且对于其它渠道流入的违规资金都应作出限制。参照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的“拓宽合规资金入市渠道”、“建立健全货币市场、资本市场、保险市场有机结合、协调发展的机制”,作出上述修改。6.建立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原法:没有这方面的规定。新法: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依法采取承销方式的,或者公开发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行保荐制度的其他证券的,应当聘请具有保荐资格的机构担任保荐人。申请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行保荐制度的其他证券上市交易,应当聘请具有保荐资格的机构担任保荐人。增加理由:进一步完善股票发行管理体制,确保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参照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关于“进一步完善股票发行管理体制,推行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的要求,作出上述修改。7.增加公司负责人的责任规定原法:没有这方面的规定。新法: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上市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勤勉尽责,致使证券公司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者重大风险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撤销其任职资格,并责令公司予以更换。增加理由:近年来,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通过各种手段掏空上市公司,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勤勉尽责甚至弄虚作假,损害上市公司和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事件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投资者对证券市场的信心,为此增加规定了上述人员的诚信义务和法律责任。8.建立发行申请的预披露制度原法:没有这方面的规定。新法: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在提交申请文件后,应当按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预先披露有关申请文件。增加理由:拓宽社会监督的渠道,防范发行人采取虚假手段骗取发行上市资格。9.建立投资者保护基金制度原法:没有这方面的规定。新法:国家设立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由证券公司缴纳的资金及其他依法筹集的资金组成,其筹集、管理和使用的具体法由国务院规定。增加理由:通过建立事前预防机制和事后保护措施来加强对投资者的权利保护,成熟资本市场建立投资者保护基金是事后保护措施之一,值得借鉴。10.对公开发行行为作出界定原法:没有这方面的规定。新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增加理由:一些企业采取变相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社会危害性很大。为打击非法发行行为,增加上述规定。11.增加发行失败制度的规定原法:没有这方面的规定。新法:股票发行采用代销方式,代销期限届满,向投资者出售的股票数量未达到拟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百分之七十的,为发行失败。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股票认购人。增加理由:为了促进发行的市场化,降低证券公司采用单一包销方式所带来的承销风险,参照国际上通行的做法,引入这一制度。12.改革证券账户开立制度原法:客户开立账户,必须持有证明中国公民身份或者中国法人资格的合格证件。新法:投资者申请开立账户,必须持有证明中国公民身份或者中国法人资格的合格证件。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修改理由:为了扩大对外开放,我国已经引入了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境内证券市场,并允许境外投资者受让境内上市公司股份,因此对现行证券开户制度应进行调整。13.公司涉嫌犯罪应予公告原法: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事件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实质。下列情况为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公司订立重要合同,而该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超过净资产百分之十以上的重大损失;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公司的董事长,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其持有股份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法院依法撤销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新法: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下列情况为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修改理由:公司涉嫌犯罪也是可能影响股票交易价格的重大事件,投资者有权获悉。14.规范证券登记结算业务原法:没有这方面的规定。新法: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为证券交易提供净额结算服务时,应当要求结算参与人按照货银对付的原则,足额交付证券和资金,并提供交收担保。在交收完成之前,任何人不得动用用于交收的证券、资金和担保物。结算参与人未按时履行交收义务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有权按照业务规则处理前款所述财产。增加理由:为了保障证券市场的安全运行,防范结算风险,明确规定结算业务的基本要求和保证交收的基本原则、措施和手段。15.为建立多层次资本市场留下空间原法:经依法核准的上市交易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应当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新法:依法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转让。修改理由:为了满足不同层次的资金需求,拓展中小企业融资渠道,完善股权转让制度,作出上述修改。16.增加监管机构的执法手段原法: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进入违法行为发生场所调查取证;询问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事项作出说明;查阅、复制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证券交易记录、登记过户记录、财务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文件和资料;对可能被转移或者隐匿的文件和资料,可以予以封存;查询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证券迹象的,可以申请司法机关予以冻结。新法: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对证券发行人、上市公司、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服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进行现场检查;进入涉嫌违法行为发生场所调查取证;询问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事项作出说明;查阅、复制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财产权登记、通讯记录等资料;查阅、复制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证券交易记录、登记过户记录、财务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文件和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和资料,可以予以封存;查询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银行账户;对有证据证明已经或者可能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证券等涉案财产或者隐匿、伪造、毁损重要证据的,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冻结或者查封;在调查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重大证券违法行为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限制被调查事件当事人的证券买卖,但限制的期限不得超过十五个交易日;案情复杂的,可以延长十五个交易日。修改理由:证券违法行为具有资金转移快、调查取证难、社会危害大等特点,有必要强化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管权力和执法手段,特别是对违法行为实施检查和调查的强制权力,以便及时查明案情,打击违法犯罪。17.对监管机构及人员加以制约原法: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进行监督检查或调查时,应当出示有关证件,并对知悉的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的义务。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证券发行、上市的申请予以核准,或者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设立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或者证券交易服务机构的申请予以批准,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和发行审核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故意刁难有关当事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新法: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进行监督检查或者调查,其监督检查、调查的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和监督检查、调查通知书。监督检查、调查的人员少于二人或者未出示合法证件和监督检查、调查通知书的,被检查、调查的单位有权拒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发行证券、设立证券公司等申请予以核准、批准的;违反规定采取本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的现场检查、调查取证、查询、冻结或者查封等措施的;违反规定对有关机构和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其他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同时规定,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和发行审核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利用职务便利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者泄露所知悉的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商业秘密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和发行审核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利用职务便利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者泄露所知悉的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商业秘密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修改理由:对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人员行使权力作出必要约束,严格规定其执行权力的程序。18.上市申请人与证交所属民事关系原法: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交易,必须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证券交易所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核准股票上市申请。新法: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由证券交易所依法审核同意,并由双方签订上市协议。修改理由:证券交易所作为证券市场的组织者,依据法定上市条件和交易所上市规则对证券上市申请进行审核,属于自律管理。经审核同意上市的,证券交易所与上市申请人签订上市协议,通过上市协议规范双方的权利义务,形成一种民事法律关系。上市申请人对证券交易所暂停上市、终止上市决定不服的,按民事关系处理。19.股评误导投资者需赔偿原法: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从业人员不得从事下列行为:代理委托人从事证券投资;与委托人约定分享证券投资收益或者分担证券投资损失;买卖本咨询机构提供服务的上市公司股票;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新法: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代理委托人从事证券投资;与委托人约定分享证券投资收益或者分担证券投资损失;买卖本咨询机构提供服务的上市公司股票;利用传播媒介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修改理由:目前证券投资咨询业比较混乱,有的证券咨询公司与媒体联手,买断电视台、电台的多个时段进行股评营销,推介个股,有的股评人甚至与庄家串通,故意发布虚假信息,操纵股市,误导投资者。有必要对此进行规范,保护投资者权益。参考资料:.cn/64.htm

㈡ 交易所合规金融牌照有哪些

金融牌照,即金融机构许可证,是批准金融机构开展业务的正式文件,凡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必须先取得与之对应的金融机构许可证。
在我国,金融牌照的种类多达25个,主要包括:银行、保险、券商、基金、信托、第三方支付、征信等,由央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及其他机构分别审批。
央行审批
1.第三方支付
主要业务:网络支付、预付卡的发行与受理、银行卡收单
主要法律:
(1)《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
(2)《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0〕第17号)
2.征信
主要业务:征信业务
主要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3)《征信业管理条例》
(4)《征信机构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3)第1号)
银监会审批
3.银行
主要业务:储蓄、信贷等业务
主要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2)《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
4.信托(暂停发放)
主要业务:各类信托业务、作为投资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等
主要法律:
(1)《信托公司管理办法》(银监会令[2007]第2号)
(2)《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15年第6号)
(3)《中国银监会信托公司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15年第5号)
修订/修改情况:原《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07年第13号)自2015年6月15日起废止。
5.金融租赁
主要业务:融资租赁、同业拆借、向金融机构借款、租赁物品残值变卖及处理业务等
主要法律:
(1)《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14年第3号)
修订/修改情况:原《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年第1号)自2014年3月13日废止。
6.货币经纪
主要业务:促进衍生品交易、债券交易等经纪服务
主要法律:
(1)《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15年第6号)
修订/修改情况:原《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银监会令2007年第13号)废止。
7.贷款公司
主要业务:各项贷款、贷款项下的结算、票据贴现
主要法律:
(1)《贷款公司管理规定》(银监发[2009]76号)
修订/修改情况:《贷款公司管理暂行规定》(银监发〔2009〕6号)自2009年8月11日起废止。
8.消费金融
主要业务:发放以消费为目的的贷款
主要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3)《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13年第2号)
修订/修改情况:原《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09年第3号)自2014年1月1日起废止。
9.财务公司
主要业务:财务管理服务
主要法律:
(1)《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修订)(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6年第8号)
证监会审批
10.券商
主要业务:证券承销与保荐、经纪、自营、直投、证券投资活动、证券资产管理及融资融券等
主要法律:
(1)《证券法》
(2)《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已于2014年修订)
修订/修改情况:2017年3月8日,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召开第二次全体会议,会议表示今年将修改证券法。
11.公募基金
主要业务:公募基金、机构业务
主要法律:
(1)《证券投资基金法》(2015年修正)
(2)《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2012年9月20日证监会令第84号)
(3)《资产管理机构开展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暂行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3〕10号)
修订/修改情况: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号)自2012年11月1日起废止。
12.期货
主要业务:期货业务
主要法律:
(1)《期货交易管理条例》
(2)《期货公司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10号)
修订/修改情况:自2014年10月29日起,以下三个法规废止:2007年4月9日发布的《期货公司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3号)、2011年11月3日发布的《期货营业部管理规定(试行)》(证监会公告[2011]33号)、2012年5月10日发布的《关于期货公司变更注册资本或股权有关问题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12]11号)。
13.基金销售
主要业务: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
主要法律:
(1)《证券投资资金销售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91号)
修订/修改情况:《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72号)自2013年6月1日废止。
14.基金销售支付
主要业务:货币资金转移服务
主要法律:
(1)《证券投资资金销售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91号)
修订/修改情况:《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72号)自2013年6月1日废止。
15.基金子公司
主要业务: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基金销售等
主要法律:
(1)《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
(2)《证券投资资金销售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91号)
修订/修改情况:《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72号)自2013年6月1日废止。
16.证券公司专业子公司
主要业务:单项或者多项证券业务
主要法律:
(1)《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试行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2〕27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17.证券公司资管
主要业务:客户资产集合投资,或者客户资产专项投资
主要法律:
(1)《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93号)
(2)《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已于2014年修订)
(3)《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3〕28号)
修订/修改情况:以下两个法规废止:2012年10月18日公布的《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87号)、2012年10月18日中国证监会公布的《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证监会公告〔2012〕29号)。
18.股权众筹
主要业务:股权融资
主要法律:
(1)《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2)《证券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4)《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
修订/修改情况:《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尚未发布。
保监会审批
19.保险
主要业务:财险、寿险、万能险;国内外再保险等
主要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订)
20.保险代理、保险经纪
主要业务:保险中介服务
主要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其他机关审批
21.小额贷款公司
审批机构:省级金融办公室
主要业务:无抵押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等
主要法律:
(1)《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
(2)《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2.融资性担保
审批机构:省级金融办公室
主要业务:贷款担保、信用证担保等
主要法律:
(1)《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等七部委2010年第3号令)
23.融资租赁
审批机构:商务部
主要业务: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内资融资租赁
主要法律:
(1)《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商流通发[2013]337号)
(2)《关于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商建发[2004]560号)
(3)《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2015年修正本)
修订/修改情况:2016年初,商务部启动了《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修订工作。
24.商业保理
审批机构:商务部
主要业务:应收账款融资、管理、催收、还款保证
主要法律:
(1)《合同法》
(2)《公司法》
(3)《物权法》
(4)《商业保理企业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5)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行政法规
25.典当业务
审批机构:商务部
主要业务:典当业务
主要法律:
(1)《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2005年第8号令)
(2)《典当行业监管规定》(商流通发[2012]423号)

㈢ 2020申请澳洲ASIC牌照难吗挂靠的AR牌照怎么申请

ASIC是一个独立的政府机构,并依法对全澳金融体系、金融机构和专业从业人员行使金融监管的职能。ASIC于2001年根据议会审核通过的澳大利亚《证券投资委员会法案》成立。

1.监管权限范围:
金融公司登记注册,管理投资计划;授予澳大利亚金融业务许可牌照(AFSL)和澳洲信贷牌照;审核审计员和清算员资质;发布侵权公告;发布禁令经营信贷活动/金融服务;制定维护金融市场统一规则等。
2.保护消费者和投资者权益:

注册申请ASIC澳大利亚监管的要求:
1最低股本要求:1,000,000澳元。或平均收入的10%(以较高者为准);
2流动资金需求(包括最低股本):有形资产的流动性要求,提供的发行人必须持有现金或现金等价物和流动资产的50%,所需的有形资产净值的50%;
3每季度必须准备更新年度预测;
4实际办公地址及实际工作人员;
5 税号;
6 申请时间大概为30个工作日(AR小牌)。

澳洲ASIC牌照作为一个含金量很高的牌照,是许多大平台和交易所的必备牌照之一,能证明平台的实力并更好地获得客户的任何。澳洲ASIC牌照受澳大利亚证券和交易委员会监管,在行业内认可度很高。由于严格的监管力度和高申请门槛,决定了它的高含金量。澳洲ASIC牌照,需要缴纳高昂的保证金,需要在当地实际运营。属于全监管类牌照,不属于离岸监管。

㈣ 澳洲ASIC AR监管牌照有什么优势,怎么申请

目前国内新兴的外滙公司热衷于英国FCA或澳洲ASIC的AR牌照,因在复杂多变的环球监管及行业发展背景下,需要英国FCA或澳洲ASIC做背书,以获取投资者的信任,以此期望在行业竞争日趋激烈的环境下,赢得市场。

澳洲ASIC对外滙市场的监管, 外滙市场是澳大利亚重要的金瀜交易市场之一,澳大利亚正券交易所(Australian Stock Exchange,简称:ASX)、各银行体系、外滙和其他金瀜衍生品交易商均是ASIC重要的监管范围。澳大利亚监管AR牌照对一些资金较少的公司或个人来说,负担一张全牌的成本实在太高,因此与持有全牌的经纪商合作,成为其授权代表似乎成了国内新外滙公司非常热门的选择。澳大利亚的一种牌照类型——授权代表(appointed representative/AR),也称之为“伞形牌照”。

㈤ 在中国进行证券买卖有《证券法》,那么在澳大利亚关于股票交易的法律有哪些

澳大利亚的证券主管部门是ASIC (Australian Securities and Investments Commission )澳大利亚证券和投资委员会, 主要的证券法律是
Australian Securities and Investments Commission Act 2001
以及公司法 Corporations Act 2001

㈥ 澳洲ASIC外汇监管牌照怎么申请

您好,很高兴回答这个问题
澳大利亚ASIC监管牌照
澳大利亚证券和投资委员会英文全称 Australian Securities and Investment Commission,简称“ASIC”。澳大利亚证券和投资委员会ASIC于2001年根据澳大利亚《证券投资委员会法案》(ASIC 法案)成立。该机构该机构是一个独立政府部门,并依法独立对公司、投资行为、金融产品和服务行使监管职能
 
澳大利亚证券和投资委员会是澳大利亚银行、证券、外汇零售行业的监管者。随着2001年澳大利亚《证券投资委员会法案》的出台,ASIC从此把零售外汇交易市场纳入日常监管范围,与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行业一同监管,成为了澳大利亚国家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澳大利亚从事金融交易服务的众多知名机构,都是在ASIC的严格监管下为澳洲乃至全球投资者提供服务的,包括AETOS资本集团、澳大利亚证券交易所(ASX)、中国银行澳洲分行(BOC)、澳大利亚联邦银行(CBA)、CityIndex澳洲、FXCM澳洲等。
注册申请ASIC澳大利亚监管的要求:
· 最低股本要求
· 1,000,000澳元。或平均收入的10%(以较高者为准)
· 流动资金需求(包括股本)
· 有形资产的流动性要求,提供的发行人必须持有现金或现金等价物和流动资产的50%所需的有形资产净值的50%。
· 每季度必须准备更新年度预测
· 实际办公地址
· 最低人手要求 2-3人,包括负责管理
预计完成时间 3 – 5个月
注册澳大利亚外汇公司条件
· AFS许可证申请
· 建议有关要求,取得AFS许可证
· 牌照的目的,协助审阅财务报表
· 编制备考引用提名的负责经理
· 准备ASIC的形式FS01(AFS许可证的申请)
· 准备必要的获得AFS许可,您的争端解决制度,合规安排,违反报告,组织能力,IT及人力资源,申报和组织结构和风险评估包括报表的样张。

㈦ 澳大利亚注册加密货币交易所有多少获取了牌照

越来越多的加密货币交易所已在澳大利亚密码监管机构注册。负责监管加密货币行业的政府机构发言人周一证实,该机构已经注册了312家加密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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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家交易所已注册

澳大利亚交易报告与分析中心(AUSTRAC)是该国的金融情报和反洗钱监管机构,自2018年4月以来一直在监管密码行业。该监管机构的一名发言人说:

“自2018年4月以来,AUSTRAC已经对数字货币交易提供商进行了监管,以最大限度地降低罪犯利用他们进行洗钱、恐怖主义融资和网络犯罪的风险。”
“目前,在AUSTRAC注册登记的数字货币交易商有312家。”
该监管机构的发言人表示,这一最新数字意味着加密货币交易所数量增加了27%,即增加了66个。去年2月,在AUSTRAC登记了246家实体。

澳大利亚密码监管框架

该发言人进一步解释说,澳大利亚的《2006年反洗钱和反恐融资法案》要求数字货币交易提供商在澳大利亚正式注册,并在其业务范围内实施反洗钱和反恐融资控制。根据该机构的网站:

“如果你是数字货币交易提供商,你必须在AUSTRAC注册后才能提供数字货币交易服务。未经注册在澳大利亚提供数字货币交易服务是违法的。”
如果已注册的密码交易所没有履行反洗钱和反恐融资的义务,AUSTRAC可以采取措施强制其遵守并进行处罚。

与此同时,澳大利亚证券和投资委员会(ASIC)负责监管属于金融产品定义的加密资产和代币,包括通过ICO筹集资金的公司。澳大利亚证券法可能要求相关加密货币企业持有澳大利亚金融服务执照,这是在该国开展金融服务业务所必需的。

澳大利亚注册加密货币交易所数量稳步上涨

㈧ 澳大利亚AUSTRAC牌照在区块链交易牌照中含金量如何与美国MSB 日本FSA的区别是什么

澳大利亚AUSTRAC牌照与美国MSB 日本FSA的区别是什么:

  1. 费用方面由低到高是,美国MSB ,澳大利亚AUSTRAC牌照,日本FSA

2.三个牌照监管的范围不一样


AUSTRAC是澳大利亚的金融管理机构,负责预防和检测洗钱和恐怖主义融资。联邦政府通过扩大澳大集团首席执行官的权力和职能来提高报告实体与AML/CTF法案和规则的合规性。

AUSTRAC 监管牌照条件:

1、 在澳洲的数字货币交易商必须办理 AUSTRAC,并提供所以的业务详情。如提供数字货币交易的公司没有办理 AUSTRAC 的牌照,可能会导致监禁两年或 AUD105,000 罚款,或两者兼而有之。

2、 建立和维护 AML/CTF 计划,以确定、减轻和管理他们可能遇到的洗钱和恐怖主义融资风险。最少任命两名负责人员,其中至少一名负责人员必须是公司董事,另外至少一人名负责人作为合规专员。

3、 识别并验证客户身份。

4、报告可疑的活动和涉及法币交易,超过AUD10,000 或更多(或等值)到 AUSTRAC。

5、 对交易、客户识别和 AML/CTF 项目保持 7 年的特殊记录。

办理澳洲AUSTRAC牌照首先需要注册一家欧洲公司然后再去申请牌照,一般都是会选择一家靠谱的代理公司办理,提供董事资料,和澳洲公司名称即可。

区块链交易所项目合规:主体公司+数字货币交易牌照:


1. 目前交易所的合规方式,我们可以单独申请牌照,申请牌照的时候一般都会注册当地的普通公司作为监管条件去申请牌照的,这个普通公司就可以用来作为交易所的主体公司。目前交易所合规牌照办理的话像美国MSB牌照,爱沙尼亚MTR加钱包双牌照,加拿大的MSB牌照,新加坡MAS牌照,澳洲牌照都是很不错的,也是交易所常做的几个牌照。性价比高,像火币,Bittrer, Poloniex ,Coinbase,和OKEX这些交易所都拿了美国MSB牌照

2.交易所合规,先做一个新加坡基金会作为主体公司,再申请数字货币牌照。

交易所后期发行平台币也可以用这个新加坡基金会主体公司。

目前区块链项目合规总体来说就是非盈利性质的基金会,和法律意见书,交易所牌照,具体还是要看项目本身的一个发展方向。

㈨ 澳大利亚ASIC牌照申请费用是多少

澳大利亚证券和投资委员会(Australian Securities and Investment Commission)简称:ASIC。

根据ASIC法案的规定,任何在澳洲从事金融交易的金融机构均需接受ASIC的认证,并申请获得金融服务牌照(AFS Licence),外汇市场也不例外。目前在澳洲从事外汇市场的金融机构有:银行、外汇交易商、经纪商、外汇信息提供商等。

正规的平台是必须具备(AFSL:澳大利亚金融业务许可证号)这个号码的,只有具备了这个号码才会具有做金融衍生品的资格。只有单独的(ABN:澳大利亚商业注册代码,ACN:澳大利亚公司代码)的公司是没有资格做金融衍生品的。拥有了AFSL号码的都会有相应的ABN,ACN代码;但是只拥有ABN,ACN代码的不一定拥有AFSL号码

㈩ 澳洲ASIC监管的AR牌照的含金量如何

您好,很高兴回答这个问题
详细介绍一下澳洲ASIC监管下的AR牌照,ASIC的AR指的是那些由受ASIC监管公司(这里我们称之为委托主体)授权行事的公司或个人,该公司或个人并不直接受ASIC监管。对于想要进行规范活动的个人或公司来说,成为ASIC的AR是非常便捷以及高效益的途径。
ASIC是一个独立的政府机构,并依法对全澳金融体系、金融机构和专业从业人员行使金融监管的职能。ASIC于2001年根据议会审核通过的澳大利亚《证券投资委员会法案》成立。澳洲ASIC牌照作为一个含金量很高的牌照,是许多大平台和交易所的必备牌照之一,能证明平台的实力并更好地获得客户的任何。ASIC的AR指的是那些由受ASIC监管公司(这里我们称之为委托主体)授权行事的公司或个人,该公司或个人并不直接受ASIC监管。澳洲ASIC牌外滙照受澳大利亚证券和交易委员会监管,在行业内认可度很高。由于严格的监管力度和高申请门槛,决定了它的高含金量。澳洲ASIC牌照,需要缴纳高昂的保证金,需要在当地实际运营。属于全监管类牌照,不属于离岸监管。
ASIC对外滙市场的监管,市场是澳大利亚重要的金融交易市场之一,澳大利亚证券交易所(AustralianStockchange,简称:ASX)、各银行体系、外滙和其他金融衍生品交易商均是ASIC重要的监管范围。
  根据ASIC法案的规定,任何在澳洲从事金融交易的金融机构均需接受ASIC的认证,并申请获得金融服务牌照(AFSLicence),外滙市场也不例外。
在澳洲从事外滙市场的金融机构有:银行、外滙交易商、经纪商、外滙信息提供商等。
注册申请ASIC澳大利亚监管的要求:
1蕞低股本要求:1,000,000澳元,或平均收入的10%(以较高者为准)
2流动资金需求(包括蕞低股本):有形资产的流动性要求,提供的发行人必须持有现金或现金等价物和流动资产的50%,所需的有形资产净值的50%。
3每季度必须准备更新年度预测
4实际办公地址及实际工作人员
5税号
6申请时间大概为30个工作日(AR小牌)
ASIC监管范围包含:
1、广泛的养老金、保险、存款和贷款行业从业机构
2、本土各银行金融机构和在澳洲开展业务的国际银行分支机构
3、证券、期qi货、外滙、金融衍生品等金融交易机构
4、所有涉及金融产品信息咨询和服务的从业机构
5、所有金融行业从业者需持证上岗,并按规定从事金融业务
ASIC牌照的优势
1、完善的政府职能,独立管理金融市场
2、的监管体系,监督与管理两手并重
3、在金融运作中,协助和保护零售商和客户
4、注重对投资者的权益保护,设立了FOS纠纷解决机构
5、对任何违反法律的行为有着严格的处罚措施
6、更加公开公正的信息发布,确保公众利益
7、通过新技术和流程提高服务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