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对于多个债权人甲,乙,丙,丁的债权,债务人乙给付时无法全部清偿时,其应如何清
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已登记的优先于未登记的,都没登记的按债权比例清偿
B. 民法专业问题
1 有房屋买卖合同关系,贷款合同关系,抵押合同关系。债权关系。
2 甲的主张应给予支持,其享有该房屋产权。
丙的部分主张应支持。对甲无权主张其产权。
丁抵押权的请求应支持。(与丙不同)
C. 二、合同法案例题:
回答如下:1、乙公司有权拒绝先行供货,因为合同约定的是同时履行。
2、乙公司有权留置货物,这是乙公司的法定留置权。
3、服装过季造成的损失应由甲公司承担,因为这是由于甲公司违约造成的。
4、A公司可以主张赠与行为无效,因为甲公司的行为属于恶意逃避债务的行为。
5、A公司和乙公司可以对甲方的到期债权行使代位权。
D. 民法案例分析,问:丁公司应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为什么
公司合并、分立之前存在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责任,现在甲公司已经注销,丁公司起诉的话可以将乙公司和丙公司列为共同被告,要求两个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甲公司原股东大会的决议你只公司内部发生法律效力,不得对抗第三人,乙公司在承担完责任后就超过自己应承担的部分可以向丙公司追偿。
E. 民法物权问题
1、甲乙之间的买卖关系;丙与甲之间的借贷关系和担保关系;丙与乙之间的保证关系;丁与丙之间的借贷关系和担保关系。
2、甲现在享有的是一种债权而非所有权,所以甲不必然享有房屋产权;丙享有的是担保物权;丁享有的也是担保物权。但丙和丁分别对房屋和土地使用权享有抵押权。他们都不享有房屋的所有权。
F. 经济法问题求解
哈哈,还是我给你回答啊。我这是给你回答的第二个问题了。
1、乙以A企业的名义向丙购买2万元的货物的行为有效。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的第三人。
2、A企业应该按照下列顺序清偿:(1)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即先支付乙工资5000元和社会保险费用5000元。(2)清偿所欠的税款,即2000元;(3)清偿其他债务,即丁10万元。
3、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本案中,A企业只有1+8=9万元的财产,除去现行清偿工资、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税款共计12000元外,还剩余78000元,不足以清偿丁的债务。在此情况下,再以甲的个人其他财产即2万元清偿;再不足以清偿的部分,以甲在B合伙企业中每年向合伙人分配的利润来清偿,丁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甲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
4、甲不能因清算而完全免责。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据此,假如清算程序结束后,丁的请求仍未得到全部满足,丁的剩余债权仍可以继续请求甲承担偿还责任,但5年内未提出请求的,则甲不再承担偿还责任。
5、该法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据此,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中,“由全体债权人组成清算委员会支持清算”不正确,不符合法律规定;“申请法院指定清算人”也不正确,因为只有债权人才有这个权利申请,债务人A无权申请。所以,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只有(1)是正确的。
6、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人员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企业财产,侵犯个人独资企业财产权益的,责令退还侵占的财产,据此乙应退还1.8万元;给企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G. 债务人濒临破产,债权人如何最大程度获得救济
【1】破产财产清偿顺序:
《企业破产法》第41条、113条
清算组分配破产财产前,首先应拨付清算费用,包括:
1)破产财产管理、变卖、分配所需的费用;
2)破产案件诉讼费;
3)为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在破产程序中支付的其他费用。
破产财产在优先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以下顺序清偿:
1)破产企业拖欠的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用;
2)破产企业拖欠税款;
3)破产债权。
【2】破产债权清偿顺序:
(1)有担保的债权就担保物优先于无担保的债权受偿。担保物权主要是指抵押权、质押权或留置权。有留置权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40条)
(2)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的债权就被保全的财产优先于其他债权受偿。
(3)普通债权,按债权比例清偿,不具有优先性。举个例子:甲公司欠乙70万,欠丙20万,欠丁10万,乙丙丁均为普通债权,甲破产了,只有10万元,则乙丙丁按:7:2:1,分别受偿7万、2万、1万元。
【3】破产债权清偿条件:
1、需进行破产债权申报。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2、需提供证据、材料:债权发生的事实与证据。债权性质、数额、有无担保,并附证据。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证据。
H. 丁应如何追偿其债权
如果丙在退出合伙时拿出的由甲乙代为偿还对丁的债务1万元,甲乙没有支付给丁的话。则本题答案应该是:A、丁可以分别向甲乙丙三人要求偿还5万元、3万元、2万元
D、丁可以向甲乙丙中任何一个人要求偿还10万元。
I. 如何达到最大程度保护债权人的债权
1.欠条的意义不明确,此处欠条应理解为乙方对欠付甲方账款的确认,意即“乙方于某年月日从甲方进货多少,欠货款多少”,实际上应作为对乙方欠款的证据使用而非双方重新订立一个单独意思表示的“借条”,故诉讼时效至应还货款之后2年。关于欠条、借条的区分此处不多说,一时半会说不清楚,建议楼主重新催款,要写欠条也要写清还款期限。
2.证明丙丁是连带债务人难度很大,除非乙丙丁设立合伙企业或其他形式的组织,或者三人仍处于同一家庭户中(即未分家)。
3.在我国民法中债权人享有撤销权和代位权,但在本案中似乎都不太管用。建议楼主尽快向法院起诉,并在诉讼过程中查封乙丙丁名下的工厂及货物,逼迫其履行义务或协商解决此事。
J. 民法问题。请高手指教
B
理由如下:
一、丁的保证为一般保证
我国民法中存在两种保证: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只有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并在强制执行其财产后仍不能清偿债务时,保证人才履行保证责任的保证方式。连带保证是指债务人在债务履行期届至未履行债务,债权人既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履行保证债务的保证方式。简而言之,一般保证中,债务人与保证人存在责任履行的先后;而连带保证中,债务人与保证人不存在责任履行的先后。
本案中,丁与另一方约定:只有在某甲债务届满两年还不还款时,某丁才代为履行。这说明,责任的履行存在时间的先后顺序,因此,丁的保证为一般保证。
因此,丁的保证期间适用一般保证的规定,根据《担保法》第25条的规定,对于一般保证的保证期间,当事人有约定的从约定,无约定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的6个月。如果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仲裁,就丧失了对保证人的责任请求权,即保证人的责任已过时效。但是,这存在一个例外,我马上在第二个问题中谈到。
二、丁所保证的实际上是已过诉讼时效的债权
虽然一般保证的保证期间在无约定时为6个月,如果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仲裁,就丧失了对保证人的责任请求权,即保证人的责任已过时效,但是,这里存在一个例外,根据《担保法解释》第35条之规定:“保证人对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或者提供保证的,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一般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而丁与债权人约定:只有在某甲债务届满两年还不还款时,某丁才代为履行。“债务届满两年”,这即意味着,丁提供保证的债权实质上已过诉讼时效。因此,丁以甲的债务已过两年时效为由,主张自身保证责任已过诉讼时效,在法律上是行不通的。
三、丁的保证期间至1999年12月3日
双方约定,只有在某甲债务届满两年还不还款时,某丁才代为履行。因此,丁的保证责任期间的起点是1999年6月3日。
双方虽然约定了起点,却没有约定保证责任的具体终点或具体期间,因此,根据《担保法》第25条的规定,这里应视为:对保证期间无约定或约定不明,因此,适用6个月的规定,即从起点开始起算的6个月,是丁的保证责任期间。
综上,权利人于1999年8月4日请求丁履行责任,显然是在保证期间之内,因此,丁须履行自己的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