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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投资经济学 2021-06-17 16:24:20

互金资产证券化

发布时间: 2021-06-16 01:49:22

Ⅰ 互金的资产证券化时代何时能到来

现互金觉干净跑路少刚清楚互金钱牛牛

Ⅱ 互金公司及金融控股集团有哪些金融牌照是可以申请的

从互联网的未来发展看,“数据”必然是最重要的核心资产;互联网金融企业的发展,又要兼顾金融的属性,又要布局基于“数据”的卡位。所以“外星人”马云说,从TD向DT的发展,数据就是货币....

从另外一个层次看,金融牌照又是互联网金融企业由平台型企业向生态型企业转变的“线”。这个“线”如何理解与如何应用,不仅仅是大的互联网金融企业转向综合理财平台的轴,更是目前雄心壮志的企业家们构建“金控集团”的轴,每张牌照背后的价值有哪些,先出哪张牌,要细细研究与推演...

从营销模式—产品设计—投资管理三个角度看,产品创新设计时,强调的是不同金融牌照下的业务边界,金融有三架马车:银行、证券、保险。分别隶属于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

无论是互联网金融公司或者”金控”集团常用的牌照:

互联网金融企业中,最核心应该掌握的关键数据,依托于征信

经营典当业务三年以上,注册资本不少于1500万的典当行,可以跨省设立分支机构。

合法的放贷机构。

融资性担保与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区别:融资性担保公司可以与银行合作,替借款人担保。

保理公司的核心在于股东背景,股东背景决定了银行对保理的授信。

要在基金业协会进行备案,根据投资方向又分为证券投资、私募股权(PE/VC)、期货投资等,都是私募性质

Ⅲ 资产证券化的弊端是什么

商业银行为争取生存空间,提高竞争力,试图通过所谓的“金融创新”绕开管制,这直接导致了一系列的金融创新的出现,而资产证券化正是在监管与自由化博弈的大环境下被创新出来的。美国的次贷危机,本身是由于把次级贷款当作正常贷款,将其证券化,这肯定是要出问题的。美国银行业资产的证券化是美国政府和金融监管当局鼓励和支持的结果,而美国资产证券化监管的漏洞则是“次贷危机”爆发的根本原因。前车之鉴,不可不察!

Ⅳ 资产证券化和传统融资的区别

1、资产证券化与企业证券化
资产证券化从本质上来讲可能兼具融资和出售的性质。那么,从融资的角度来讲,资产证券化和传统的企业证券化(即企业用股权或债权融资)有什么区别呢?
首先,我们需要区分“企业”与“资产”这两个不同的概念。企业的一般定义是“把人的要素和物的要素结合起来的、自主地从事经济活动的、具有营利性的经济组织”(注:非营利性组织和机构及政府都可以成为资产证券化的发起人,为简化起见,我们不在此一一解释)。
一个企业可以拥有很多资产,包括有形的,无形的,在资产负债表上有体现的,或是表外的,每一个资产都可能会对企业的业绩产生影响。而我们在资产证券化中一般使用的是企业的资产负债表中的“经济资产”,即指资产的所有权已经界定,其所有者由于在一定时期内对它们的有效使用、持有或者处置,可以从中获得经济利益的那部分资产。
与企业相比,资产一般只有特定的经济行为与之对应,有固定的使用寿命,价值相对来讲比较容易确定。所以,和预测一个企业将来的现金流相比,预测一个资产或一类资产的现金流要容易很多,结果也更稳定。而在金融概念中,这种“稳定”就代表着低风险,高信用。
企业通过股权或债权融资(企业证券化)是在资产负债表右边进行融资,以企业整体为融资主体,假设企业会永续经营。企业股权和债权投资者都会关注融资企业的整体信用,表现和发展潜力,所以企业在传统融资中会受到很多来自投资者的限制和自身整体条件的制约。对投资者来讲,企业与资产不同,是由多个要素构成的永续经营实体,会从事很多不同的经济活动,所以对企业的寿命和发展边界的确定很难,属于无边界问题求解。另外,资产负债表右边的融资一般会导致资产负债表的扩张,周转率和资产回报率的下降。
资产证券化融资则不同,由于“破产隔离”机制的使用,发起人可以真正将证券化资产与发起人整体信用风险隔离开来。被证券化的资产不再与发起人存在收益风险关系,即使发起人被破产清算,证券化资产也不会被列为清算资产。由于破产的发起人及其债权人不能对证券化资产行使追索权,证券投资者不必担心发起人的整体信用风险,而是可以集中关注基础资产本身的质量和风险。
证券化资产的信用独立使得资产证券化产品的信用分析和转化变得清晰明了,当基础资产的信用不足时,发行人可以利用定向的增信手段来保证证券的质量,从而获得高于发起人自身的信用等级。在一定的条件下,资产证券化可以转移资产和融资出表,从而盘活存量资产,实现资产负债表的紧凑,提高整个资产负债表的周转率。
下面我们以银行为例来比较企业证券化(资产负债表右边融资)和资产证券化融资(资产负债表左边融资)。
企业证券化的重点在企业资产负债表的右边,融资以公司整体信用和表现为基础,假设公司会永续经营,融资主体是企业本身,操作属于公司财务(Corporate Finance)的范畴。如图2-1所示,银行的资本结构中包括存款、短期负债、长期贷款、发行的债券股票
而资产证券化的重点在资产负债表的左边,发起人在交易中不是发行主体,而是证券化资产的提供方,真正的发行主体为SPV。资产证券化交易在设立的第一天就有明确的起始和终止日期,SPV唯一的目的是发行证券,所持有的资产一般也是确定的,而且跟发行人进行了风险隔离,所以资产证券化是有边界问题求解。由于有明确和独立的标的,资产证券化中的现金流预测相对比较容易,可以通过金融工程技术来对预期现金流进行分割、重组和定向增信来满足证券的发行要求。资产证券化的操作属结构金融(Structured Finance) 的范畴。
资产负债表左边融资和资产负债表右边融资在资金的流向和运作上有明显的不同。传统的银行作为间接融资平台,投资人通过银行为信用媒介,把资金提供给融资方,即间接融资。投资方存款于银行,银行向借款人发放贷款,在此过程中,银行负责对于贷款项目的评审和贷后管理,并承担贷款违约的信用风险。该模式的资金募集成本低,投资者面临的风险小,银行是信用风险的终极持有者。具体的流程如图2-2所示:资产负债表左边融资,即信贷资产证券化,是银行向借款人发放贷款,再通过信贷资产证券化把信贷资产出售给投资人,在此过程中银行和信托只起到导管作用,债务和债权关系从原来借款人与银行的关系,转变成债券投资人和借款人的关系,实现投资方和融资方的直接对接(直接融资)。在这种模式下,发放贷款成为银行的中间业务,银行不承担贷款的信用风险,而是由投资方承担,银行负责贷款的评审和贷后管理。信贷资产证券化后的资金流向如下:
银行用资产负债表左边的信贷资产进行证券化在我国称为信贷资产证券化,目前属于银监会和人民银行管理;如果资产(如应收款)来自于非银行金融机构,则为企业资产证券化,属于证监会监管。另外,企业的自持物业也可以通过信托发行房地产信托基金(REITs)。
2、资产证券化的特点
和其他融资方式相比,资产证券化有两个重要的特点:
①风险隔离
②信用增级
风险隔离使得融资从企业的层面转为资产的层面,实现更细致的资产供给和定价。而结合结构金融技术的信用增级则是对资产证券化产品的个性化设计以实现的风险和收益组合的多样性和最优化。
(一)风险隔离和特殊目的实体
风险隔离是资产证券化的基本特征,在此前提下,发行人可以突破发起人的信用和融资条件的限制,以高于发起人的信用评级获得低成本的融资。
资产证券化的实质是将基础资产的现金流分割包装成易于出售的证券,这其中有两个核心要素:一是有可预期的未来现金流,二是风险隔离。
风险隔离有两层含义:
(1)资产的卖方对已出售的资产没有追索权,即使卖方破产,卖方及其债权人也不能对证券化的资产进行追索;
(2)当资产池出现损失时,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者的追索权也只限于资产本身,而不能追溯至资产的卖方或原始所有人。
资产证券化过程必须设计合理的风险隔离机制,才能确保证券化产品的风险与卖方或原始所有人无关,而只与基础资产本身相关,即资产的“真实出售”。在实现“真实出售”的前提下,证券化产品可能获得比发起人更高的信用评级,从而降低融资成本。
按照美国资产证券化经验,发起人要将能产生现金流的资产出售给特殊目的实体(SPV),然后由SPV 发行以该现金流为支持的证券化产品。SPV 的主要功能在于隔离资产出售人和被出售资产之间的权利关系,它是资产证券化交易中的核心主体,也是资产证券化最重要的设计。SPV 一般采用特殊目的公司(SPC)或特殊目的信托(SPT)两种形式,前者的核心是将基础资产“出售”给受托机构,后者的关键是基础资产被“信托”给受托机构,二者都实现了所有权的转移和风险的隔离,是实质上的“真实出售”。
SPV的设计使得自身几乎没有破产风险,原因有两点:首先,SPV的形式可以是信托,公司,合伙或特殊免税实体,但出于破产隔离和避免双重征税的目的,SPV一般都采用信托形式。当然,采用这种形式会对SPV的行为产生很多限制,比如规定SPV唯一的目的为了发行资产支持证券。但是,这种限制的好处是SPV本身不易破产。第二,发起人把资产“真实出售”给SPV,在法律上实现两者之间的破产隔离,即发起人的债权人在发起人破产时对已证券化的资产没有追索权。 SPV和破产隔离机制的使用是资产证券化区别于其他融资方式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方面。
在我国现有公司法和破产法等法律体制下,资产证券化产品的风险隔离基本都是通过信托实现的,采取了SPT形式,即将基础资产设定为信托资产,转移给受托人所有,再由受托人发行相关证券化产品。
(二)信用增级
信用增级是资产证券化的另一个重要设计。虽然资产可以通过“真实出售”转入SPV,但是这并不代表资产本身一定可以达到证券化的要求。SPV中的资产虽然实现了风险隔离,但同时也实现了收益隔离,即资产得不到卖方或其他第三方的支持。
在独立资产自身条件有限的情况下,要以此发行高级别的证券,特别是信用级别比资产本身信用级别高的证券不是件容易的事,这就需要用到资产证券化的另一个特殊武器–信用增级。由于资产本身已经被隔离出来,目标明确,预测相对稳定,需要增补的范围可以定向,这些都使得有效或“低成本”的信用增级成为可能。资产证券化产品在发行之前一般都会经过一定的信用增级, 用以提升证券的信用质量和现金流的稳定性,从而更好地满足投资者的需要。
信用增级的方式多种多样,按照增级的来源不同可以分为内部信用增级和外部信用增级两类:
1、内部信用增级方式
内部信用增级是指通过对资产池的构建设计及其现金流和结构化安排来提高证券现金流质量和信用评级的措施。内部信用增级的最大优点是成本较低,其所需的资金来源于资产池本身及其产生的现金流。
第一,风险分散:除了通过SPV来隔离基础资产的破产风险之外,发起人还可以利用对资产的过滤,选择和组合来分散或降低基础资产池的整体风险。在建立资产证券化的资产池时,设计者可以把大量的资产组合在一起,通过规模来减少单个资产的影响,实现资产池的风险分散。同时,设计者还可以在资产的种类、地区、期限、信用级别或经济关联性等方面进行筛选组合,减少整体资产池在某些特定风险上的集中度或是对特定经济条件的敏感度,从而加强总体现金流的稳定性。
第二,超额抵押:超额抵押是指资产池的规模超过证券发行规模的部分。超额抵押一般由发起人持有,没有评级,其性质有点类似企业的股权。在现金流分配中,超额抵押的优先次序一般低于其他证券;当基础资产发生损失时,超额抵押往往承担“第一损失”。在很多证券化交易中,超额抵押往往被设计成权益档证券。而在一些循环型资产证券化交易中(比如信用卡),超额抵押也称为“卖方权益”,其在分配和损失的承担次序上和所发行的证券是平级的,但是卖方权益承担了吸收资产池的规模变动,所以也是对证券的支持和保护。
第三,优先与次级结构:优次结构是资产证券化内部信用增级中最常用的一种方式。优次级结构是指把基础资产的现金流分割成不同层次的子现金流并以此发行不同级别的证券。现金流的分配和损失的承担一般按照证券级别的高低来顺序进行,高级别证券一般先得到偿付,而低级别证券一般首先吸收损失。
以一个简单的AB证券结构为例,该交易中发行了两种不同级别的证券(1)优先级 – A档证券和(2)次级- B档证券,权益证券一般由发起人保留,没有评级,属最低档证券。在分配中,基础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首先用于按顺序支付了A和B证券利息;之后优先偿付A证券的本金,只有当A证券投资者得到完全偿付后, B证券的本金才能得到偿付。如果出现损失,B证券先用来吸收损失,只有当B证券损失殆尽时,A证券才会受到损失。因此,B证券实质上是用来支持A证券。在这种优先与次级结构下,如果B的比例达到一定程度,A证券损失的概率和风险降至很低,所以一般可以获得AAA级的信用评级。
第四,利差和利差账户:利差是指基础资产的利息收入减去资产支持证券的利息支付和各种交易费用(如服务费、管理费、托管费等)之后的净收入。利差收入一般归属于发起人,但往往处于现金流分配的最低级别,所以是对交易中所有证券的信用支持。在有的交易中还会设立利差账户,在资产池表现不佳时用来储备利差,而不是直接支付给发起人,只有在满足交易设定的条件下利差账户中的资金才可以“释放”给发起人。利差账户里的资金可以在交易现金流出现短缺时用来弥补证券可能出现的损失,从而为证券提供信用支持。
第五,偿付加速机制:偿付加速机制是指在交易出现特殊状况或资产的表现恶化的情况下,基础资产现金流的配置会从一般的次序转为指定的特殊次序的设计。这种设计的目的是为了在交易表现恶化,市场条件不利或相关参与方违约或违规的情况下对高级别证券进行保护。加速偿付的特殊次序一般是严格的按级别高低依次偿付,高级别的证券一般会优先得到较高比例的或全部的现金流,所以其偿付得到了“加速”;只有当高级别的证券全部得到偿付后,下一级别的证券才可以得到偿付。而在循环型证券化交易(信用卡应收款或汽车分销商贷款资产证券化)或CDO中,这种机制表现为发起人不得再用交易的资金来购买新的资产,而是必须用所有的资金来偿付或回购证券,从而实现证券偿付的加速或提前。
2. 外部信用增级方式
外部信用增级主要是利用基础资产之外的资源对资产证券化交易进行信用增级,这些外部资源包括发起人、第三方担保人或保险公司等。
第一,担保债券:这是资产证券化发展较早期的一种外部增信措施,主要是通过购买保险公司的保单为资产支持证券的损失作保。在这种增信方式下,证券的信用级别一般以保险公司的信用级别为上限。
第二,资产担保:由第三方(保险公司,财务公司或发起人关联方)对资产证券化交易中的资产质量进行担保。如果资产池发生损失,该担保人会偿付损失额(最高到协议规定的额度)或是按面值购买违约的资产。
第三,信用证:由第三方金融机构(一般是银行)提供信用证支持,在交易的现金流出现短缺时提供流动资金支持(以信用额度为限)。
第四,现金储备账户:现金储备账户是目前资产证券化中使用最多的一种外部增信方式,在资产证券化交易中有多种形式,有时候也被划分为内部增信的一种(根据来源不同)。
现金储备账户一般是一个独立的信托账户,其中的资金由发起人或第三方在证券发行时存入(全部或部分);有的交易中还会为现金储备账户设立目标余额,并利用交易的超额利差慢慢充实。
现金储备账户中的资金一般投资于高质量高流动性的短期产品,比如商业票据,可以随时变现,只在资产现金流不够支付证券的利息或本金时才会被动用来弥补不足。与利差账户相同,现金储备账户里的资金一般也会随着证券的偿付而慢慢释放给所有者(一般是发起人或第三方),如果证券到期付清,储备账户里的资金会全部返还给资金提供方。从资金提供者的角度讲,现金储备账户里的资金可以看作是被抵押给了证券投资人,所以有时候这类账户也被称为现金抵押账户。

Ⅳ 资产证券化在我国的发展现状及发展对策

我国资产证券化现状与问题分析

[摘要] 本文简介了资产证券化的概念和基本交易结构;从资产证券化的市场分类、发展动力、银行动机、产品定价、发起主体和基础资产等六个方面,分析了我国资产证券化的现状和问题,提出统一资产证券化法律和交易规则,扩大投资人范围,增强资产支持证券的流动性,并注意控制风险的建议。
[关键词] 资产证券化 现状和问题

一、资产证券化概念和基本交易结构
早在1977年,美国的投资银行家维斯·S·瑞尼尔(Lewis S.Rainer)就已使用了“资产证券化”这个用语。但是至今,各种定义解释仍未统一。美国杜克大学西瓦兹(Shwartz)教授定义为:“在证券化中,企业部分的分解自己,把不具有流动性的资产从企业整体风险中隔离出来,随后以该资产为信用基础在资本市场上融资,融资成本比起企业的直接债务融资或股权融资来的要低”。这一概念非常旗帜鲜明地提出了资产证券化实现的两个目标,一是降低融资成本,二是分离那些“不具有流动性”的资产所带来的风险。
资产证券化的交易结构较为复杂,但是基本结构不变。如图1所示,在典型的资产证券化交易中,发起人通过创设金融资产,然后选择资产汇集成资产池,并通过两种方式转让这一资产池:一是发起人向信托受托人转让该资产池,换取基础资产所有权权益的转递凭证;二是发起人向商业信托受托人或特殊目的载体(SPV)转让资产池,后者发行以该资产池为担保的债务工具,并用所募集资金向发起人支付转让资产的价格。

二、我国资产证券化的现状和问题
1.发展历程
我国资产证券化起步较晚,最早可以追溯到1992年三亚市丹洲小区将800亩土地作为发行标的物,以地产销售和存款利息收入作为投资者收益来源而发行的2亿元地产投资券。
而对于我国的金融机构而言,资产证券化真正开始于2005年12月两项试点交易的成功发行。这两项交易分别是中国建设银行的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RMBS)和国家开发银行的现金流抵押贷款证券(CLO)。经过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监会)等数家政府机构的多年努力,上述两项涉及总额约人民币72亿元证券化资产的交易成为可能。之后,国内各家银行纷纷试水资产证券化。2008年,建行发行了国内首只不良资产支持证券——建元2008-1重整资产证券化。
非金融机构方面,中国联通作为发起人于2005年8月完成了首个企业资产管理计划交易。担任计划管理人的证券公司通过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发行了不同系列的资产支持受益凭证。这是我国企业资产证券化的标志性事件,之后一年中,另外8个专项资产管理计划陆续诞生,“基础资产”的范围扩大到与高速公路收费、设备租赁、电力销售、基础设施建设和股权转让等相关的各种应收账款或未来现金流(对应收益权)。
我国的信用风险与流动资本高度集中在银行业,据统计,约90%的融资来自于银行。企业从国内资本市场直接融资的渠道并未完全畅通(例如发行企业债或股票),况且企业直接融资的金额与银行贷款的规模相比还是远远不够。帮助降低信用风险在银行界的高度集中和减少社会流动性过多的问题,使得资产证券化成为重新分配风险和资本的必要手段之一。
2.我国资产证券化的现状及问题
目前我国的资产证券化分为企业资产证券化(也叫专项资产证券化)和信贷资产证券化(即狭义的资产证券化)。主要呈现如下特点:
(1)资产证券化兵分两路,银行间债市与证券市场天然相隔。受分业监管体制的限制,资产证券化被割裂为两块,一是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二是企业资产证券化。两种资产证券化产品各自由不同的监管部门审批,在不同的交易场所上市流通,适用不同的监管规则。
证监会将企业资产证券化完全消化在证券行业内部来运行和管理,银行信贷的资产证券化只能在银行间市场发行和交易,造成与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并不在统一的市场上交易的局面。面对的投资者结构单一,数量有限,证监会对企业的会计和法律界定不够明确。而银监会对证券化产品审批手续复杂,节奏缓慢。
(2)流动性整体过剩,银行缺乏实施动力。关于资产证券化,国内目前有很多关于增加了流动性的讨论,大概是指,将未来现金流转换为近期的流动性。事实是,由于投资途径有限而导致的高储蓄率,使国内银行的流动性过于充足。且存额与银行贷款总额之间的差距仍在扩大。资产证券化在这一方面的优势对银行业整体来说,没有很大的吸引力。当然,不能一概而论。

对于四大国有银行和交通银行等大行来说,有的是刚刚为上市进行过资本注入,有的存款本身过剩,但是对于很多规模相对较小的股份制商业银行,他们的需求很迫切。一家快速成长的银行必须不断有资金寻求新的市场,像民生、浦发和兴业这样的银行需要提高信贷资产的流动性以支持更多的新客户开发,追求新的利润。我们看到,2007年9月11日浦发银行推出“浦发2007年第一期信贷资产证券化信托”产品,其他几家也已准备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
(3)利差盈利长期主导,不舍放弃既得利益。对于占融资比例绝对多数的信贷资产,目前国内银行的盈利模式主要就是利息差,目前存贷利息差近400个基点,比世界平均水平高一倍以上,资产证券化卖掉之后,200点没了。中国贷款是23.6万亿元,200个基点相当于4720亿元收入,银行当然不大乐意。商业银行不实行资产证券化,也能获得较高的收益。即便是把现金拿回来,也很难找到比贷款更好的收益率项目。用交通银行副行长钱文辉的话说,“我们目前对资产证券化肯定不感兴趣。”资产证券化的开展对很多银行来说,首先是一种金融创新的尝试。

(4)交易体系构成缺陷,证券化定价存在问题。资产证券化面对一个资产池,其中的基础资产尽管被要求是同质的,即在收益率的期限、结构和风险上比较接近,同时,资产的数目要足够大才符合风险分散的原则。事实上,国开行发行的2005和2006开元信贷资产支持的证券中,基础资产的构成是多元的,涉及电力、通信、基建、运输和传媒等各个行业。这样一来,在定价的时候就问题多多。
与一般的企业债、国债、金融债等固定收益类产品按季付息、本金最后结算的方式不同,资产支持类证券采用的是本息按季结算的方式,由此导致同样面值的债券随着时间推移,所代表的债权数额将逐步递减。由于资产池中的客户可能出现提前还款的情况,导致每季支付给所有者的本息并不是固定不变的。如果一笔回购横跨两个结算周期,就会出现对于债券的定价难题。
另外,市场定价要遵循基本的市场规则,由于目前的制度框架下,投资者比较少,对于资产支持的证券发起人来说,面临价格大打折扣的威胁。今年以来不断上扬的利率环境给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造成了较大的压力。比如浦发银行,就在首次资产证券化业务中只落得保本而归。从前面几期资产支持的发行情况来看,银行机构相互持有对方资产支持证券的情况比较突出。风险转移不可实现,原有资产的风险仍然留存于银行业内部。
(5)一级市场投资受限,二级市场尚未成形,资产支持证券流动性差。相较于理论上调整资产负债结构、增加资产流动性等对于证券化的诱人表述,信贷证券化试点的尴尬不断,先是国开行,后是浦发,关键是投资者太有限,而各家的资产证券化纷至沓来,势必抬高收益率水平,导致银行亏损。对于即将展开试水的工行、中信、兴业、民生、招行等来说,浦发的尴尬可能继续上演。
从二级市场的情况来看,资产支持证券的交投十分清淡,少有机构通过交易进行转让,大多数机构投资者选择持有到期。如图3图4所示,到2006年信贷资产支持的证券只有6次交易发生,交易额仅为总发行额的2%,企业专项资产支持证券虽明显优于信贷资产支持的证券,但仍显示资产支持证券二级市场流动性的不足。一方面出券方很难在市场上找到交易的对手,另一方面资产支持证券本身尚不具备回购功能。因此,目前的流动性是无从谈起。

2008年的1月11日,中国保监会向各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下发《关于保险机构投资信贷资产支持证券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稿》要求,保险公司投资的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只能是由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起的资产证券化产品,且暂限AA级或相当于AA级以上的优先级证券,投资额度则限于上年度末总资产的2%。虽然,开始允许保险公司投资于信贷资产支持证券,但有限的额度和有限的产品供给使保险机构普遍反应平淡。
(6)基础资产供需矛盾,市场运作出现瓶颈。按照基本理论,拟证券化的基础资产一般应为未来带来稳定预期收益的正常资产,目的是用市场化的方法调控流动性风险。但在实际情况中,发起人更倾向于证券化产品结构中以不良资产为基础资产。如果资产自身偿付能力存在问题,将不仅影响资产证券化的效果,还很可能大大增加其自身运营成本,甚至影响产品证券的如期全额支付。
当然,市场的认可和证券化的步伐都是渐进的,经过,继2005和2006两次发行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后,2008年建行又发行了国内首只不良资产支持证券——建元2008-1重整资产证券化。越来越多的证券化产品,面对有限的投资人,对收益率和期限的要求都会越来越苛刻,发行证券难度增大。
(7)资产证券化发起主体垄断,资产证券化优势无存。理论上的合格发起人与实际差异很大,只有规模与资产质量处于领先地位的机构和企业才会在第一轮或第二轮的申请中进入被考虑的范围,而资本市场中迫切需要通过资产证券化解决流动性和资本需求的不是这些大型的机构或企业,那些急需资金流动性补偿的企业和机构仍然无法获得实际的好处,资金的流转仍然是在银行系统内部或少数的几个贷款本就容易的大企业。
3.对我国资产证券化的展望和建议
总体上,目前资产证券化在我国创新和学习多于其功能和实效。但存在的问题在实践中仍有可能累积风险、创造投机、限制创新,针对以上问题,提出如下的三点建议:
(1)对资产证券化进行专门立法,确立统一的发行、上市、交易规则,建立资产证券化专门统一的法律体系;适应混业经营的新格局,加强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形成发展资产证券化良好的外部环境。由于中国金融市场现行的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体制,资产证券化被割裂为两块。而我们所发行的资产证券化产品,无论是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还是企业的资产证券化产品,都是利用信托的基本原理,在同一种机制下应该对资产证券化监管统一规则。比如说,会计处理、税收优惠政策以及交易规则和交易市场的统一问题,其所反映的深层次的问题是在混业金融新格局下的监管协调问题。
(2)扩大投资人范围,增强资产支持证券的流动性。我国现有的金融结构中,交易手段缺乏,投资品种单一,造就了高储蓄银行高风险股市,大量的资金和投资者只拥有少数的投资品种,势必导致金融结构进一步恶化,风险在银行的大量积聚。资产证券化是上个世纪最伟大金融创新之一,如果没有广泛的投资者,即便是各家银行都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各家企业都开辟资产证券化专项,风险不但不能分散和化解,反倒会因为个别大型资本占有者相互持股而累积加剧。没有良好的流动性和充分的一级二级交易市场和交易流程,资产价格不能正确估计和实现,随着利率市场化的进程,以及储蓄机构的变化,利差空间逐步缩小,不合理的交易会带来更多的经营风险。
(3)美国次级贷危机在目,我国在体制和流程都不够不完备的时候,目前流动性整体过剩,理应减少不必要的不良资产和利率敏感性风险扩散的可能,渐进化的实施各种级别和类别的资产证券化过程。
(4)相对于大型国有股占主导的银行企业,更多的融资需求是一些规模较小的,但成长性较好的银行和企业。证监会和银监会在审批核准时,应以风险收益权衡考虑,公平合理的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整合优质资产,构建合理规模的银行信贷和企业专向资金证券化业务,切实地解决融资难的问题,改善金融结构,降低融资成本。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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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006年第1期开元信贷资产支持证券信用评级报告》[R]. 2006年4月

Ⅵ 什么是资产证券化其交易原理是什么

资产证券化(AssetSecuritization)是指金融企业通过向市场发行资产支持证券(Asset-BackedSecurities),将贷款资产进行处理与交易,把缺乏流动性的信贷资产转换为证券,并通过发行这种证券以融通资金,从而达到改善资产负债结构的目的。资产证券化是近几十年来世界金融领域的最重大创新之一。这种金融创新工具的推出,改变了商业银行传统的“资金出借者”的角色,使银行同时具有了“资产出售者”的职能,对商业银行的竞争与发展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资产证券化可以使贷款成为具有流动性的证券,有利于盘活金融资产,缓解初始贷款人的流动性风险压力,改善资产质量,降低融资成本,提高金融系统的安全性和抵御金融风险的能力。

资产证券化的操作原理

(一)资产证券化过程中的参与者资产证券化作为一种新兴的金融工具,由于它具有比传统融资方式更为经济的优点,因而近年来发展迅速,被证券化的金融资产种类越来越多,证券化交易的组织结构也越来越复杂,一般来说,资产证券化过程的主要参与者有:发起人、特设信托机构(SPV)、承销商、投资银行、信用提高机构、信用评级机构、托管人、投资者等。资产证券化的基本结构如图1所示。图1揭示了资产证券化的基本结构是发起人将交易的金融资产组合与发起人完全剥离,过户给特设信托机构进行运作,信托机构将金融资产经过信用评级后在资本市场上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确保有关资产现金流收入在不太理想的情况下向投资者的本息回报的流向仍然畅通。

(二)资产证券化的操作步骤

资产证券化的基本运作程序主要有以下几个步骤:

1 确定资产证券化目标,组成资产池。发起人一般是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首先分析自身的资产证券化融资要求,根据清理、估算、信用考核等程序决定借款人信用、抵押担保贷款的抵押价值等,将应收和可预见现金流资产进行组合,根据证券化目标确定资产数,最后将这些资产汇集形成一个资产池。

2 组建特设信托机构(SPV),实现真实出售。特设信托机构是一个以资产证券化为唯一目的的、独立的信托实体,注册后的特设信托机构的活动必须受法律的严格限制,其资金全部来源于发行证券的收入。特设信托机构成立后,与发起人鉴定买卖合同,发起人将资产池中的资产出售给特设信托机构(SPV)。这一交易必须以真实出售(TrueSale)的方式进行,即出售后的资产在发起人破产时不作为法定财产参于清算,资产池不列入清算范围,从而达到“破产隔离”的目的。破产隔离使得资产池的质量与发起人自身的信用水平分离开来,投资者就不会再受到发起人的信用风险影响。

3 完善交易结构,进行信用增级(Creditenhancement)。为了吸引更多的投资者,改善发行条件,特设信托机构必须提高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等级,使投资者的利益能得到有效的保护和实现。因为资产债务人的违约、拖欠或债务偿还期与SVP安排的资产证券偿付期不相配合都会给投资者带来损失,所以信用提高技术代表了投资银行的业务水平,成为资产证券化成功与否的关键之一。

4 资产证券化的评级。资产支持证券的评级为投资者提供证券选择的依据,因而构成资产证券化的又一重要环节。资产证券化的评级与一般债券评级相似,但有自身特点。信用评级由专门评级机构应资产证券发起人或投资银行的请求进行。评级考虑因素不包括由利率变动等因素导致的市场风险,而主要考虑资产的信用风险。被评级的资产必须与发起人信用风险相分离。由于出售的资产都经过了信用增级,一般地,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级别会高于发起人的信用级别。资产证券的评级较好地保证了证券的安全度,这是资产证券化比较有吸引力的一个重要因素。

5 安排证券销售,向发起人支付购买价格。在信用提高和评级结果向投资者公布之后,由投资银行负责向投资者销售资产支持证券(ABS),销售的方式可采用包销或代销。特设信用机构(SPV)从投资银行处获取证券发行收入,再按资产买卖合同中规定的购买价格,把发行收入的大部分支付给发起人。

6 证券挂牌上市交易,资产售后管理和服务。资产支持证券发行完毕后到证券交易所申请挂牌上市,从而真正实现了金融机构的信贷资产流动性的目的。但资产证券化的工作并没有全部完成。发起人要指定一个资产池管理公司或亲自对资产池进行管理,负责收取、记录由资产池产生的现金收入,并将这些收款全部存入托管行的收款专户。托管行按约定建立积累金,交给特设信托机构,由其对积累金进行资产管理,以便到期时对投资者还本付息。待资产支持证券到期后,还要向聘用的各类机构支付专业服务费。由资产池产生的收入在还本付息、支付各项服务费之后,若有剩余,按协议规定在发起人和SPV之间进行分配,整个资产证券化过程即告结束。

(三)资产证券化收益与风险分析

1 资产证券化对各参与者的收益分析

(1)发起人:资产证券化的发起人通常是金融机构,也可以是其他类型的公司。资产证券化可以给发起人提供更低的融资成本、较低的经营杠杆、用来扩展和重新投资的立即可用资本、多样化资金来源以更好的资产负债管理,使得金融机构能够更充分地利用现有的能力,实现规模经济。通过证券化的资产在公开市场中出售,金融机构可迅速获得流动性。

(2)特设信托机构(SPV):特设信托机构是一个中介机构,它购买发起人的原始信用产品,加以整合,然后出售包装后的证券。SPV以某种价格购买信贷资产,通过将它们包装成市场交易商品,而增加了信贷资产的价值,然后以一个较高的价格出售。通过购买、证券化和出售,SPV几乎将信用风险都分散给投资者承担,这样使得SPV降低其所有者权益成本,因为这些资产将不再出现在资产负债表中。

(3)信用提高机构:信用提高机构可以是母公司、子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它可以是担保公司或者保险公司。它作为一个第三方实体更适合于使这类交易成为“真实出售”,信用增级机构通常按比例收取一定的服务费用,如按担保金额的0 5收取。

(4)投资银行:资产证券化为投资银行开辟了一项新业务。投资银行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充当承销商的角色,并获得其发行收入。

(5)投资者:证券化过程为投资者在市场中提供了一个高质量的投资选择机会。由于大多数组合资产都是由许多小额信用资产集合而构成,促进了组合的多样化,即使其中的一两个贷款违约,也不会对整个组合有质的影响。而且许多组合资产保持地理区域多样化,因此,某一地区的经济的低速发展不会深刻或迅速地影响到整个组合资产的绩效,而且投资者通过购买不同的组合资产的部分证券而能够避免地理和行业的集中带来的风险。由于信用评级由第三方执行,然后公布等级,投资者不用自己去分析每个发起人的资信,这也处理方式会计要素表1表内处理与表外处理比较是吸引投资者的一个优势所在。

2 资产证券化的风险分析

由于资产证券化非常复杂,每一次交易无论怎样被相当好的结构化,并被彻底地加以研究和精确地用文件证明,都仍然存在一些风险。常见的资产证券化风险有如下几种:

(1)欺诈风险:从美国证券市场及其他国家证券市场中我们可以知道,由于欺诈的发生而使投资者受损的例子屡见不鲜。陈述书、保证书、法律意见书、会计师的无保留意见书及其他类似文件被仍不足以控制欺诈风险的发生。

(2)法律风险:虽然法律函件及意见书原本是为了消除外部的风险因素,但有时法律的不明确性及条款的变化本身往往成为整个交易过程中的风险因素,事实上法律风险是资产证券化过程中一直伴随且起关键作用的一种风险。

(3)金融管理风险:资产证券化是金融管理发展的高峰,它代表了履约、技术和结构技巧的完美的平衡。如果任一因素发生故障,整个交易可能面临风险。我们把这种风险称为金融管理风险,主要包括参于者不能按协议进行交易,设备不能按要求运作如电脑故障,以及交易机制出现故障等。

(4)等级下降风险:从已有的证券化实例中人们已经证实,资产证券化特别容易受到等级下降的损害,因为资产证券化交易的基础包含许多复杂多样的因素,如果这些因素之一恶化,整个证券发行的等级就会陷入危险境地,从而对市场产生巨大的影响。

除了上述几种风险之外,还存在一些其他风险,诸如政策性风险、财产和意外风险、合同协议或证券失效、对专家的依赖风险等等。所有这些风险都不是彼此独立地存在着,而是相互联系的。这些证券化风险的影响及发生的可能性因交易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因此投资者必须识别这些风险,分析它们的规模,审查减少风险的方法,以及正确估计那些减少风险的手段的有效性。投资者在任何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应阅读资产支持证券交易中所提供的陈述书、保证书及赔偿文书等文件,了解他们的责任范围,查看是否有法律顾问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以及注册会计师的无保留意见书。要对证券化结构中存在的大量风险进行防范,最重要是看信用增级的手段,是否有一家信誉卓著的银行或保险公司提供百分之百的担保。

Ⅶ 资产证券化有哪些风险

:(1)欺诈风险:从美国证券市场及其他国家证券市场中的一些案例我们可以了解到,由于欺诈的发生而使投资者受损的例子屡见不鲜。陈述书、保证书、法律意见书、会计师的无保留意见书及其他类似文件被仍不足以控制欺诈风险的发生。

(2)法律风险:虽然法律函件及意见书原本是为了消除外部的风险因素,但有时法律的不明确性及条款的变化本身往往成为整个交易过程中的风险因素,事实上法律风险是资产证券化过程中一直伴随且起关键作用的一种风险。

(3)金融管理风险:资产证券化是金融管理发展的高峰,它代表了履约、技术和结构技巧的完美的平衡。如果任一因素发生故障,整个交易可能面临风险。我们把这种风险称为金融管理风险,主要包括参与者不能按协议进行交易,设备不能按要求运作如电脑故障,以及交易机制出现故障等。

(4)等级下降风险:从已有的证券化实例中人们已经证实,资产证券化特别容易受到等级下降的损害,因为资产证券化交易的基础包含许多复杂多样的因素,如果这些因素之一恶化,整个证券发行的等级就会陷入危险境地,从而对市场产生巨大的影响。

除了上述几种风险之外,还存在一些其它风险,诸如政策性风险、财产和意外风险、合同协议或证券失效、对专家的依赖风险等等。所有这些风险都不是彼此独立地存在着,而是相互联系的。这些证券化风险的影响及发生的可能性因交易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因此投资者必须识别这些风险,分析它们的规模,审查减少风险的方法,以及正确估计那些减少风险的手段的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