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知识产权证券化是什么
01
有人是这么定义知识产权证券化的
说白了就是将知识产权的使用收益特定化为基础资产担保,由特别机构发行流通的权利凭证。
02
用来干嘛的呢
就是中小微创新企业起步或者研发过程中缺钱,用来融资的。没错,形式上看与其他证券没有本质上的区别。只是因为知识产权的特性,使得这个事物很新鲜,又有点难以捉摸。
03
其特征在于
基础资产知识产权必须可特定化及可转移,需要能带来可预期持续的现金流。在确权、评估、增信、担保及运营方面均存在着困难和风险
我们生活中有这个东西吗?
当然有!比如2018年12月18日在上海证交所发行的“奇艺世纪知识产权供应链金融资产支持专项计划”。
知识产权证券,需要了解关注些什么呢?
首先,我们要了解下知识产权证券化的简单过程。第一步,发行人确定作为基础资产的知识产权权利范围;然后是要将资产剥离形成资产池分离风险;然后是将其交给特别目的机构SPV运作;再进行评估和信用增级;然后就是证券发行和销售,接着就可以在二级市场流通了。
那么,投资者在投资买卖知识产权证券的过程中,基于知识产权的特性和证券运行规律,需要关注的问题也不少。
01
基础资产知识产权的价值
如专利权的技术市场认可度、技术发展程度和走势;商标权背后的生产经营者信誉、产品市场占有程度、消费者认可程度;著作权作品许可使用的规模,受众范围等。
02
知识产权法律的风险
如知识产权权利是否稳定无瑕疵,权利范围和归属有无争议,有无担保负担,权利是否在有效期限内。另外,权利人是否有破产风险、权利人对于知识产权的运用和保护程度等都需要关注。
03
知识产权证券的评估
因为知识产权的无形性特征,其价值评估总让人觉得很不确定。投资者需要关注知识产权证券价值评估和信用评估时是否有虚高的情况。
04
知识产权证券的担保和增信
也就是投资的知识产权证券又何特别目的机构担保发行,其自身的信用如何,外部担保增信如何等。另外,该知识产权基础资产与发行人或者权利人的其他资产剥离情况,基础资产的委托转移方式也需要关注。
05
知识产权证券的运行情况
比如,是否按时按规定进行信息披露。以及关注所披露的信息如何。
❷ 商品证券化为什么由海纳财富公司经营合法吗为什么不能在证券公司开户
所谓商品证券化,就是将用于消费的商品通过金融化包装,赋予金融属性后直接转变成有价证券形式。商品证券化把投资者对商品的直接物权转变为持有证券性质的权益凭证,即将直接商品消费转化为证券投资。从理论上讲,商品证券化是对特定商品投资、消费的变革。它的实现与发展,是因为作为消费产品的商品因具有内在投资价值的属性,可以和有价证券有机结合。商品证券化实质上是将商品的消费属性和投资属性结合在一起,创造出既可以将持有的对应份额的商品提取实物消费,又可以将所持有的商品份额通过交易变现的一种创新方式。
海纳财富公司经营不合法。
❸ 来看看哪些资产可以被证券化
资产证券化中对资产的核心要求只有一点:一段时间内持续产生稳定的现金流 .
一、可以证券化的“资产”类别
资产证券化常见的资产类别包括金融机构信贷资产、企业债权资产、企业收益权资产、企业不动产四大类:
1、金融机构信贷资产
银行类金融机构持有的信贷债权资产;
包括各类金融机构的住房抵押贷款、汽车销售贷款、个人消费贷款、商业地产抵押贷款、企业贷款、不良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信用卡应收账款等。
示例如:
05-建元、07-建元的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资产证券化产品;
08-通元、12-上元的个人汽车抵押贷款资产证券化产品;
2014招行的个人信用卡应收账款资产证券化产品;
13-民元、13-邮元的一般企业贷款资产证券化产品;
06-信元、08-建元的不良贷款资产证券化产品。
2、企业债权
非金融机构/企业在成产经营过程中形成的各类债权;
包括保理应收款、企业应收款、小额贷款、委托贷款、信托收益权等。
示例如:
吴中01-07浦间的市政工程资产证券化产品;
东证-阿里巴巴的小额贷款资产证券化产品。
3、企业收益权
非金融机构/企业因过去的生产经营投入而形成的未来可以带来收益的各项收益权;
包括楼宇/汽车/设备/飞机/交通工具/机械租赁收益权、市政水电气/公用基础设施收费权、路桥/经营场所收益权、票款收益权、ppp收益权等。
示例如:
远东一期的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产品;
华能澜沧江水电气资产证券化产品;
莞深高速路桥收费权资产证券化产品;
南京城建公用基础设施收费权资产证券化产品;
华侨城欢乐谷经营场所门票收益权资产证券化产品。
4、不动产资产
包括各类商业地产、工业地产、保障房、养老地产和医疗地产,即各类公募/私募reits产品。
示例如:
苏宁云创私募reits产品;
鹏华前海万科公募reits产品。
二、资产证券化中的资产负面清单制度
因为我国证监会在2014年发布公告取消了资产证券化业务的行政审批,并开始实行资产证券化的资产负面清单制度,随后我国基金业协会在授权下发布了《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负面清单》。
通过该负面清单明确了基础资产筛选的消极标准,该清单确认了六类资产,总结下来包括五类:
1、债务人是地方政府以及地方政府设立的融资平台公司的资产,例如以政府作为还款来源的各类bt项目,但ppp模式除外;
2、不动产资产中,未开发/未完工的不动产项目,但保障房项目除外;
3、矿产资源、土地出让收益权的资产项目;
4、准物权资产,包括提单、仓单、产权证书等准物权资产,即那些本身不产生任何现金流入但需要通过处置后才能产生现金流入的资产;
5、无关联的资产组合,法律界定及业务形态属于不同类型且缺乏相关性的资产组合,如基础资产中包括企业应收账款和高速公路收费权的不同类型资产。
三、资产的要求条件
为了保障资产能够在未来能够产生可预期稳定现金流的这一核心要求,对资产的要求条件:
1、构成独立的财产权:
要求在法律上能够准确、清晰地对财产权范围予以界定,没有抵押、质押等限制性权利的财产权,权利的实现无须依赖于其他财产或财产权利。
2、权属清晰的资产:
资产需要符合法律法规,权属清晰,资产的获取、存续不存在任何条件、限制。
3、可合法、有效转让:
要求资产本身可以合法/有效的转让,满足资产证券化的“真实出售”目的。
如结合我国《合同法》、《担保法》的相关规定不能转让的债权包括:
a:合同性质具备人身属性的债权;
b:合同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
c:最高额抵押担保的主合同债权。
此外,基于我过合同法对债权转让有效性的要求,在债权转让过程中也有对债务人相关通知义务的要求。
4、资产所涉及法律关系标准化程度较高,具有同质性:
要求债权、收益权涉及的法律关系标准化程度较高,基本基于格式化的合同产生,债务人的付款期限相对稳定、可预测。
5、资产所涉及的债务人组合风险度较低:
要求债权、收益权涉及的债务人群体较多,分散性较强,集中度较低,不存在唯一或个别比例过高造成不能偿付/一次性偿付导致过高的风险。
四、2015进行证券化的资产情况
自企业资产证券化产品实施备案制以来,根据微信公号为“小时代大资管”的统计数据显示:
2015年业已完成基金业协会备案的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共计97单,总金额达到975.66亿元。
从基础资产类型来看,主要涵盖小额信贷资产、融资租赁债权、供热、供水收费收益权、高速公路通行费收费收益权、信托受益权、应收账款、bsp票款债权、污水处理收费收益权、保理融资债权等。
1、从备案产品数量来看
2、从备案产品的资金规模上来看
可见,被誉为炼金术般融资利器的资产证券化,热度在持续升高之中,作为其底层支撑的“资产”,其种类的丰富度也在不断提升,同时对于资产的前期筛选、中期转移/交割、后期管理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❹ 如何界定企业资产证券化收益权的法律适格性
将收益权界定为适格的基础资产,需满足两个层面的判断标准。首先,需满足针对所有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的共同标准,即必须"合法合规、权属明晰、可特定化"。其次,需要满足的是收益权的特殊界定标准,即需为"基础设施、商业物业等不动产收益权",且收益权本身为法律、司法解释所明定,或者收益权的称谓虽没有法律的明定但作为其基础的收费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2016年03月深交所在《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证券化业务问答》中,明确指出"基础资产界定为收益权主要关注以下方面:(1)现行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已明确规定该财产权利为收益权,或者基础资产涉及的收费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实务当中对于收益权"适格性"判断的两层标准不是相互割裂的,相反需要将二者相融合以判断拟证券化的资产是否能够界定为收益权。
一、"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作为判断基础资产适格性的"入门"标准,是任何拟进行证券化处理的资产必须满足的条件。
收益权的合规性判断,首先需满足基金业协会的"负面清单"的要求,即不得为"负面清单"所禁止收益权,具体包括:
1、产生现金流的能力具有较大不确定性的矿产资源开采收益权、土地出让收益权;
2、待开发或在建占比超过10%的基础设施、商业物业、居民住宅等不动产或相关不动产收益权;但当地政府证明已列入国家保障房计划并已开工建设的项目除外
3、以地方政府为直接或间接债务人,或者以地方融资平台公司为债务人的收益权。
二、权属明确
1、法律依据充分
第一种为法律或者司法解释明确将此一权利称为"收益权",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条"以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公路渡口等不动产收益权出质的,按照担保法第七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处理。";
第二种情形为该项收益权虽然没有法律的明确界定,但所依据的收费权利有着充分的法律支撑,如供水、供热、公交、电力、污水处理等城市基础设施项目,这些项目的收益一般是基于行政审批具有行政许可的性质,具有垄断、排他的特点,因此属于"基础资产涉及的收费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2、合法、真实、完整
此一标准主要是为了维护现金流的稳定性。此处的合法、真实主要是指,收益权的主体具备合法经营的证明,如相关资质的证明、审批手续齐备等。完整主要针对收益权的相关经营性资产而言,包括两方面的内容:
其一,经营性资产的权属不存在争议,即不存在第三方通过诉讼或者仲裁主张相关权利;且如通过授权而取得经营资格的,则授权期间应覆盖整个专项计划存续期间。
其二,不得附带抵押、质押等担保负担或者其他权利限制,或者相关负担在基础资产转移给专项计划时够安排合理措施予以解除。实务中如果相关经营性资产存在抵押、质押等权利负担情况,可以考虑通过过桥资金解除权利负担;或者由专项计划先将募集的资金置于监管账户,由监管人指令专项划付部分资金用于解除权利负担,待负担解除后再将其余募集资金划付原始权益人。
(三)可特定化
可特定化是指,基础资产能够清晰划定权力边界且易与原始权益人的其他资产相区分。具体而言由于目前收益权在法律性质上一般归类为现实债权或者未来债权,所以特定化的要求也有所区别。如为现实债权,则合同要素的确定,再配合现金归集、转付的明确监管约定,就实现了特定化。但如为未来债权,需要进一步分析,此类债权是属于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以及内容完全待定;还是属于原始权益人以及相对方、双方的给付内容、履行方式依据目前的实际情况已经可以做出稳定预期的情形。如为前者则为不可特定化的财产权利,后者则属于可特定化财产权利,只需设置特定的资金归集、监管安排就能够与其他资产相区分。
综上,企业资产证券化收益权类基础资产的"适格性",主要依据上述"合规性、权属明确、可特定化"三方面的标准进行界定。但因为实务当中各类资产特性明显,还需结合具体项目情况详细论证。
资料援引:作者:头条号 / 中投律师事务所
链接:http://toutiao.com/i6303776223231214081/
❺ 美国多维集团,在中国发行的第一个资产包被称为亿资产,是什么资产证券化。它这个到底合法吗
这个美国多维集团在中国会不会被骗
❻ 资产证券化是合法的吗
当然合法,已经在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