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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投资经济学 2021-06-17 16:24:20

股票委托理财临安

发布时间: 2021-03-17 21:22:41

A. 委托理财的常见问题

从业人员全权帮忙买卖股票,合法吗?
不合法。
证券公司从业人员包括管理人员和经营人员持有、买卖股票,为法律所禁止,因此投资者私下全权委托公司从业人员代其买卖股票,因受托人不具有合法的证券市场投资资格,在法律上为无效民事行为,双方均有过错,因此若有损失,受托的证券公司从业人员能举证证明其交易指令确下达到场内,交易损失是市场风险所致,损失后果只能由委托的投资者自负。需要说明的是,证券公司从业人员私下接受投资者委托,不是以公司名义进行,所以证券公司对上述双方无效民事行为并不承担相应后果。
我可以委托他人代理交易吗?
可以。
我国证券法律法规及交易规定,投资者可委托他人代理其股票交易活动。但是投资者应与委托代理人到证券商处临柜办理授权委托手续,包括订立授权事项明确的授权委托书,交由券商备案;预留本人印鉴以及本人与代理人的有效证件(影印件)。投资人在授权有授权有效期内变更或终止授权时,应及时通知券商,并到券商处办理有关手续。
变更账号操作者为何应及时告知券商?
由于代理权的授与是基于本人与代理人之间内部基础法律关系而产生,如委托、雇佣等基础法律关系,因此代理权的授与必须公知于外,使第三人(如证券营业部)知悉代理人有权代理。否则虽然本人没有授权但因其行为使第三人(证券部)有理由相信代理人有代理权,仍允许他操作账户;也虽然本人变更或终止授权但因未及时告知证券部而使证券部有理由认为代理人其代理权未被变更或未被终止,仍允许他操作账户,因此产生的后果仍由本人承受。
因此,投资者变更或终止对代理人授权时,应及时告之证券商,以避免不必要的纷争。中国证券业协会下发的《证券交易委托代理业务指引》就有这方面的要求。

B. 委托理财案件有哪些纠纷类型,案由及法律适

您好,法院在立案时以“委托理财纠纷”暂定案由,在具体审理委托理财案件过程中,进一步区分不同权利义务约定,以界定其法律关系并确定案由。具体而言:
1.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件。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委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开设资金账户和股票账户,委托受托人从事投资管理的;或者委托人直接将资金交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或实际上借用他人名义从事投资管理的,应认定双方成立委托理财合同,并以委托理财合同纠纷确定案由。
2.委托监管合同案件。证券公司、期货公司或其分支机构接受委托理财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或资产委托人的委托,承诺对委托资产的交易账户进行监督管理的,应认定成立委托监管合同关系,并以委托监管合同纠纷确定案由。
在委托理财合同案件和委托监管合同案件中,在法律适用方面宜遵循如下思路:首先,应主要以《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民商事基本法律作为法律适用依据。其次,从《证券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等金融法律、法规中寻找有关证券、期货等交易规则,作为处理案件之依据。再次,从中国证监会等金融监管机构制订的相关金融行政规章中援引有关营业资质、禁止性交易行为等规定作为判案的参照依据。目前这类参照依据主要包括:中国证监会证监机构字[2001] 265号《关于规范证券公司受托投资管理业务的通知》、证监机构字[2003]107号《关于证券公司从事集合性受托投资管理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以及2003 年中国证监会第17号《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等。最后,对于具体案件中出现的新型疑难法律问题,应结合国家宏观经济和金融政策,综合运用委托理财案件审理原则、民商法基本原则、原理和法律解释学的方法予以分析和处理。
3.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委托人将资产交由受托人进行投资管理,受托人无论盈亏均保证委托人获得固定本息回报,超额投资收益均归受托人所有的(即约定保证本息固定回报条款),属于“名为委托理财、实为借贷关系”的情形,应认定双方成立借款合同关系,以借款合同纠纷确定案由,并适用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
4.合伙协议纠纷案件。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委托人将资产委托给受托人,受托人提供专业理财服务,双方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应认定双方成立以委托理财合同为表现形式的合伙关系,以合伙协议纠纷确定案由,并适用《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相关规定。
5.信托合同纠纷案件。在委托理财合同实践中,若合同约定委托人将其资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并以受托人自己的名义进行管理,委托资产与委托人资产和受托人的固有资产相互分离,以使委托人或委托人指定的受益人获得收益,且受托人具备法定资质的信托投资机构等《信托法》所规定的信托行为构成要件的,应认定成立信托合同关系,以信托合同纠纷确定案由,并适用《信托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
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C. 非法集资和委托理财有什么区别

委托理财:指专业管理人接受资产所有者委托,代为经营和管理资产,以实现委托资产升值或其它特定目标的行为,一般特指证券市场内的委托理财,即投资银行作为管理人,以独立帐户募集和管理委托资金,投资于证券市场的股票、基金、债券、期货等金融工具的组合,实现委托资金升值或其它特定目的的中介业务。通常情况下,人们把个人与个人之间、个人与公司之间的委托投资也称为委托理财。

非法集资:指根据《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

D. 委托理财的优缺点

委托理财的优缺点:
1)低门槛。目前券商设立的限定性集合理财接受单个客户资金不得低于5万元,非限定性集合理财接受资金不低于10万元。而《征求意见稿》中并无明确规定账户管理业务的准入门槛。理论上只要券商愿意与客户约定,客户可以几乎零门槛享受账户管理业务。
2)一对一定制服务。与其他集合类或公募资产管理计划相比,此次账户管理的亮点在于“定制化”。通过《账户管理服务协议》,券商与客户可对服务内容、方式、期限、当事人权利义务等等方面进行约定,针对客户需求打造量身定制的投顾类产品。
3)券商可代理账户投资交易,客户体验更优。意见稿明确表示符合账户管理资格的持牌机构可以代理客户执行账户投资或交易管理。这意味证券公司终于可以在特定账户突破不能动用客户资金和客户证券规定,主动替客户理财投资。只有约定明确,客户不需要实行投顾给予投资建议→客户筛选→下达交易指令→投顾下单的繁琐流程,投顾直接就投资结果向客户负责。

E. 上市公司购买理财产品应该比照委托理财吗

民间借贷“资金黑洞”危机显现,上市公司恐怕也难幸免于难。沪深交易所日前就“委托理财”和“委托贷款”事宜向上市公司发放问卷调查表,要求上市公司填报今年以来所进行的委托贷款和委托理财情况。
数家上市公司证券部负责人表示,在此之前两市交易所并没有就上述两项目专门发出过调查通知。“因为在例行的半年报中,上市公司都需要对这两个项目进行披露。”一位资深董秘称,这次的情况调查具有“摸底”的意味。
银行理财产品
成为摸底重点
2011年的秋天,对于国内企业老板来说,身边刮起的“银根秋风”比三九严寒更具杀伤力。面对银行借贷无门,手握着从资本市场上融来的大量现金,上市公司成了“民间借贷”的重要水源之一。
越来越多的上市公司热衷于将闲置资金大量投入理财和贷款行为。针对这种愈演愈烈之势,来自交易所和上市公司相关人士均证实,两市交易所在上周向上市公司发出了两份关于“委托贷款”和“委托理财”的在线调查问卷,分别是《关于填报上市公司委托理财问卷调查表》和《委托贷款问卷调查表的通知》。
其中,关于委托理财的问卷情况说明,要求上市公司填报从今年1月1日到8月底之间进行的所有委托理财事项。并注明,填报委托理财事项应包括所有的银行理财产品。
“委托理财资金用途”分为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金融衍生品、其他投资品种。这比在半年度业绩报告和年报中需披露的委托理财情况更为详实。另外,委托理财“报酬确定方式”分为“固定收益”、“浮动收益”和“其他”类别。一券商业资深人士认为,“从这种分类可见,监管层关注的是上市公司投资理财产品的资金是否安全。”
而在“委托贷款”调查表中,交易所要求需“逐笔填列”。在填写“期末委托贷款余额”项时,该数据的计算公式需列明“期初委托贷款余额+期间发生的委托贷款金额-期间收回(偿还)的委托贷款金额”。
同时需要在线填报的还包括上市公司是否接受过交易所的处罚。
其实在今年8月底,深交所已经向上市公司发布了最新修订的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30号,要求上市公司参与各类风险投资时,严格做好风险控制并完成信息披露义务。依据该备忘录,风险投资包括证券投资、房地产投资、矿业权投资、信托产品投资以及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其中,证券投资包括上市公司投资境内外股票、证券投资基金等有价证券及其衍生品,以及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购买以股票、利率、汇率及其衍生品种为主要投资标的的理财产品,基本涵盖了目前上市公司理财的各种途径。
调查或针对
“曲线信贷”
一分析人士表示,区别于上市公司直接购买金融机构理财产品,“委托理财”就是委托第三方投资机构,进行资本市场的投资。虽然同样属于财务性投资,但从相当一部分上市公司情况来看,由于“委托理财”有第三方机构参与,“因此很多上市公司的委托理财,会投资于具有大额担保的信托产品。”他说道,这就相当于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有担保的放贷。
上述董秘说,其实这两类信息在半年报中是必须披露的,“这次再进行一次情况汇总,个人认为一是为防范已出现的小企业倒闭潮、民间借贷资金链断裂等情况向上市公司传递的可能性;还有就是受相关监管部门委托进行的行业摸底,同时健全上市公司的征信档案数据库。”
相比半年报披露要求,这次调查问卷要求上市公司在“委托贷款资金投向”中列明资金投入的行业类型,比如“房地产业”。同时还要写明委托贷款逾期和展期的情况。
“而目前来看,银监会已明确要求商业银行向房地产投放的贷款不得展期。那么不排除一些房地产公司通过向上市公司进行委托贷款,获得展期贷款。”一大型商业银行信贷部人士说道。
值得关注的是,在2001年至2004年,由于大量证券公司以及投资企业的资金链断裂,使得一大批做委托理财受托人的上市公司血本无归。现在虽然有了第三方存托管业务,但是新的危机隐患也从证券公司受托机构,转向了其他一些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的受托机构。
比如不少上市公司大金额的委托理财都投资于“单一信托”。因为区别于集合资金信托业务,单一资金信托业务的信息无需公开,具有完全的私密性。在单一资金信托中,委托人一般占据主导地位,一些项目甚至指定投资对象,当然也有完全委托信托公司操作的。
如陕鼓动力(8.98,0.00,0.00%)在8月23日公告以自有资金13亿元购买四款单一信托理财计划。海螺水泥(19.74,0.00,0.00%)也与国元信托设立25亿元信托理财计划,以及与四川信托设立7.5亿元信托理财计划,从“公司为该信托计划的委托人和受益人”来分析,均是采用单一资金信托模式,均不披露具体的投资项目。
但根据现有规定,除非上市公司主动披露,投资者无法知悉具体投资项目,投资资金基本处于体外循环状态。而一旦发生重大损失,最后来买单的一定还是股东。
查阅上市公司半年报就可以看到,TCL集团(3.84,-0.08,-2.04%)上半年就有4.3亿元的资金,以单一资金信托的方式委托专业信托机构进行低风险的投资理财,但公司没有进一步披露投资的具体项目。
委托贷款年利率
已高达24.5%
而拿闲置资金进行“委托贷款”、坐收高收益的上市公司更是不在少数。
据不完全统计,今年至少有70家公司发布了近130份通过银行委托贷款的公告,总金额近170亿元,其中35家上市公司提出的贷款利率高居不下,总金额近100亿元。
其中,时代出版(17.12,-0.34,-1.95%)8月30日发布的公告显示,该上市公司在今年8月23日与交通银行(6.34,0.02,0.32%)安徽省分行签署委托贷款总协议,将自有资金6000万元委托交通银行安徽省分行贷款,委托贷款期1年,委托贷款年利率高达24.5%,按季付息;本次委托贷款以土地为抵押物,股权为质押物。
今年8月,香溢融通(10.88,-0.27,-2.42%)子公司通过宁波银行(15.09,-0.26,-1.69%)贷给浙江长兴众望物贸公司和长兴县振宇物贸公司的贷款利率均为18%,而今年上半年,其给杭州地产公司东方巨龙和南通麦之香的委托贷款年利率更是高达21.6%,为当时银行贷款利率6.31%的3.42倍。反观两年前,香溢融通委托贷款给杭州现代联合投资公司时,年利率还仅仅为12%。
除此以外,香溢融通、武汉健民(26.59,-0.37,-1.37%)等公司贷款年利率也超过20%。尽管上市公司通过银行委托贷款有着合法、公开的平台,但香溢融通、粤水电(7.74,-0.03,-0.39%)、莱茵置业(5.97,0.00,0.00%)等公司相继出现贷款合同到期,而还款出现问题,导致合同延期6个月至1年不等,让人不得不对上市公司放贷产生担忧。
2010年4月30日,ST波导通过交通银行宁波分行奉化支行向青海中金提供委托贷款9000万元,月利率千分之13,期限自2010年5月5日至2011年5月4日,结果时至5月20日逾期未还。2011年5月23日,香溢融通委托宁波银行分别贷款给宏业建设集团、台州宏业混凝土、临海市宏业混凝土5000万元、3000万元、3000万元3笔委托贷款,均未能如期收回,结果均展期6个月。还有很多上市公司财报披露巨额其他应收款均是由于委托贷款所致。
而对于生产企业而言,面对还未见曙光的宏观环境,很难支撑起20%的高借贷成本。一旦生产企业支撑不住,那些报表上的固定资产、应收账款、存货都难以变现。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委托贷款的风险均由委托方承担,也就是说,贷款企业逾期不还款的风险由委托公司自身承担,银行没有义务返还贷款。
但是,上海证券分析师蔡钧毅表示,上市公司进行委托贷款和委托理财要分两面看。虽然发生了借贷关系,必然有违约风险存在。“但是在宏观经济不好的环境下,非要拿现金去投入主业,在宏观需求低迷的时候再扩张产能,这也是很畸形的做法。”他提出,如果能够在风险可控的范围内(比如抵押品的评估性资产占贷款比例较高)进行贷款,是上市公司在经济低迷时期,不失时机地做出的正确选择。“当市场环境明朗后,用利息收入再进行行业的兼并收购,也不失为真正的好企业。”

F. 企业找银行委托理财,对股票价格有什么影响

企业找银行委托理财,
对股票价格没有影响。

G. 委托理财合同的性质认定和法律性质是什么

委托理财又称代客理财,是同一业务从委托方和管理方角度形成的不同称谓。委托理财指专业管理人接受资产所有者委托,代为经营和管理资产,以实现委托资产增值或其它特定目标的行为,一般特指证券市场内的委托理财,即投资银行作为管理人,以独立帐户募集和管理委托资金,投资于证券市场的股票、基金、债券、期货等金融工具的组合,实现委托资金增值或其它特定目的的中。 一、对委托理财类合同性质的认定 由于委托理财类合同纠纷案件包含的法律关系比较复杂,金融、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的争议也很大,正确理解和认定委托理财类合同的性质,对于正确适用法律和解决纠纷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有人认为,尽管委托理财类合同的表现形式复杂多样,但从本质上看,委托理财合同是以财产的委托经营管理为内容的委托合同,无论是委托代理、信托合同、还是行纪合同,其基础法律关系均应属于委托合同的性质。 尽管以上观点,从总的认识上不能说是错误的,但是,这类合同毕竟表现形式多样,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内容也差别很大,以民商事“意思自治”的原则为出发点和立足点,尊重合同中关于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的约定,应当是我们认识这类合同性质的基础。从这个意义上说,上述观点失之笼统。 分析委托理财类合同,根据当事人在合同中关于权利义务的约定,我们认为,可以将委托理财类合同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约定本息保底,超额归受托人所有的委托理财合同纠纷,其本质上与借贷没有差别,应认定为借贷合同纠纷; 2、合同约定委托人直接将资金交付受托人,由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投资管理的,应认定为信托合同纠纷; 3、合同约定委托人自己开立资金帐户和股票帐户,委托受托人进行投资管理的,应认定为委托合同纠纷; 4、合同约定双方共同出资,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应当认定为合伙合同纠纷。 二、委托理财合同的表现形式介业务 委托理财是金融业界的习惯用语,简单地说,就是委托人(包括个人及单位)将自己合法拥有的资产委托给专业机构管理,由受托人(即接受委托的人)按照委托人要求的投资类别和方向进行投资,由此产生的收益和损失归于委托人的一种合同。 一般而言,委托理财合同的表现形式有以下几种: 1、委托理财协议。 2、委托投资管理协议。 3、委托管理协议。 4、资产管理协议。 5、合作投资协议。 三、对委托理财的法律性质分析 委托理财,是指财产所有人作为委托方,以特定的条件,将资金或有价证券委托专业投资者代为管理;专业投资者作为受托方,在一定期间内自主管理和处分委托方的财产。 为了规范委托理财,中国证监会相继出台了《关于规范证券公司受托投资管理业务的通知》和《基金管理公司委托资产管理业务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中国人民银行也颁布了《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 然而,无论是“受托投资管理”、“委托资产管理”、还是“资金信托”,都不能准确揭示委托理财的法律属性。而如何界定委托理财的法律性质,直接影响到委托人和受托人权利义务界定以及委托理财的风险承担,因而在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意义。笔者认为,根据“资产是否转移”以及“交易中使用的投资人名义”,委托理财可以分为信托型委托理财和委托代理型委托理财。 根据《信托法》第二条,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学说上亦指出,明示信托的生效要件有以下三项: 一是委托设立信托的意思表示,即委托人将其财产所有权一分为二,由受托人取得 “名义所有权”以便管理处分,由受益人取得“实质所有权”以便享受利益; 二是将信托财产所有权转移于受托人; 三是信托需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即信托合法性原则)。 据此,笔者认为,同时具备“委托人将资产转移交付于受托人”以及“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管理和处分资产”这两个条件的委托理财,即为信托型委托理财;而设立信托型委托理财的合同,其性质应认定为信托合同。 具体来说,如果委托人与受托人在委托理财合同中约定,委托人直接将资金、证券等交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管理,并从事投资经营活动,则该合同为信托合同。 反之,如果委托理财不同时具备“委托人将资产转移交付于受托人”及“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管理和处分资产”这两个要件,则不能成立信托关系。实践中有的委托理财合同中约定,委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开设资金账户和股票期货交易账户,由受托人使用委托人的账户从事投资经营活动; 还有的委托理财合同约定,虽然委托人将资金或有价证券转交给受托人,但受托人在经营管理和投资交易时必须以委托人的名义进行。上述委托理财合同的本质在于,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委托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而后果由委托人承担。所以此类委托理财合同应认定为委托合同,此类委托理财可以称为委托代理型委托理财。 此外,有的委托理财合同中约定,受托人将一定数量的自有资产与受托资产一起投入证券期货市场,并与委托人按特定比例分享投资收益,分担风险——对于此种委托理财,定性为合伙(隐名合伙)是否妥当,值得探讨。 笔者认为,委托理财的核心在于管理财产,而不在共同经营一项事业;虽然受托人亦投入一定的自有资产,但这只是其个人的投资行为,性质上区别于代人理财的行为,且依照相关规定,受托人固有资产与受托资产之运营应分账管理,足见受托人个人投资与委托理财虽然同时进行,但却为两个不同性质的民事法律行为; 所谓委托人与受托人分享收益、分担风险,实际不过是双方就各自资产分别享有投资收益,承担投资风险;即使受托人额外承诺替委托人承担全部或部分投资风险,也无非是对于委托理财风险承担方式的一种特殊约定。 因此,即使受托人投入自有资产,其所从事的委托理财仍应根据“资产是否转移”以及“交易中使用的投资人名义”区分为信托型委托理财和委托代理型委托理财,而不存在所谓“合伙型委托理财”。

H. 有没有委托理财的

理财首先要看你的财的体量。如果身家上亿,就要找专业的理财机构,这样的机构可以是银行,也可以是财富管理机构,比如诺亚、钜派、宜信等。他们会根据你的理财意愿去做详细的规划,产品从国债到私募基金,应有尽有,满足你的渴望。

如果你是工薪阶层,也有很多的选择,银行理财,p2p理财,买基金,股票,投资房地产等。产品不一样,相应的理财机构或者公司也不一样。如果是银行理财,可以找相应的银行去咨询了解;如果是p2p,应该先去行业内对评级有一定话语权的机构或者网站,比如网贷之家去了解一些平台数据,能够让你起码了解整个行业,然后再权衡投资。如果是基金和股票,可以去证券公司,委托基金经理给你选股。如果投资房地产,就要到链接、安居客的房产门户去对比价格,约相应的经纪人去看房。

I. 委托别人炒股票,他能不能取走我的钱

委托别人炒股票,钱财可能会被骗,也有可能会被赔掉,所以不要轻易相信别人炒股能赚钱,尤其是委托别人进行炒股。

尤其是在委托炒股中,还由协议的,在法院的审判中针对不同类型的受托人形成不同的做法:受托人为证劵金融机构,未经许可原则上合同认定为无效;受托人为一般企事业单位的,如果不具备相应资质,订立的金融类委托理财合同原则上认定为无效。

受托人为自然人的,原则上合同认定有效,但个人接受社会上不特定多数人委托炒股或理财,会认定为无效。还有保底等,法院在审判中一般做法是原则上认定保底条款无效,考虑到保底条款违背市场基本规律,容易诱导非理性的理财,引起市场泡沫从而放大金融证券市场系统性风险。

(9)股票委托理财临安扩展阅读:

委托别人炒股票,都是不安全的,尤其是骗钱或者炒股票时全部赔掉。但是很多人认为委托别人签订了协议或保底等保障,但是一旦保底条款无效一般会导致整个委托理财合同无效。而且委托理财纠纷,受托人一般被判返还本金与利息

一旦委托理财的合同无效,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原则上是要求受托人返还全部委托资金并支付同期存款利息,并综合考量委托方、受托方的过错程度、不对称的优势地位等因素加以司法自由裁量权之调整。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委托炒股赔28万 两老友对簿公堂